呂著中國通史

第23章 賦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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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事務簡單,無甚技術關係,即府史亦是多數人所能做,胥徒更不必論了。但此等事務,是不能朝更暮改的。從事其間的,必須視為長久的職業,不能再從事於私人的事業,所以必須給之祿以代耕。後世社會進步了,凡事都有技術的關係,築城郭、宮室,修溝渠、道路等事,亦有時非人人所能為,何況府史胥徒呢(如徒,似乎是最易為的。然在後世,有追捕盜賊等事,亦非人人所能)?

然晚唐以後,卻漸根據“丁”、“資”,以定戶等而役之。(一)所謂丁資,計算已難平允;(二)而其所以役之之事,又本非其所能為;(三)而官又不免加以虐使;於是有等職務,至於破產而不能給。人民遂有因此而不敢同居,不敢從事生產,甚至有自殺以免子孫之役的。真可謂之殘酷無倫了。

欲救此弊,莫如分別役的性質。可以役使人民的,依舊簽差。不能役使人民的,則由公家出錢雇人充任。這本不過恢複古代力役之征,庶人在官,各不相涉的辦法,無甚稀奇,然宋朝主張改革役法的王安石,亦未計及此。王安石所行的法,謂之免役。

按宋代役法,原有簽差雇募之分。雇役之法:(一)者成為有給職,其人不至因荒廢私計而無以為生。(二)者有等事情,是有人會做,有人不會做的,不會做的人要賠累,會做的人則未必然。官出資雇募,應募的自然都是會做這事情的人,決不至於受累,所以雇役之法,遠較差役為良。但當時行之,甚不普遍。安石行免役之法:使向來應役的人,出免役錢;不役的人,出助役錢;官以其錢募人充役。

此法從我們看來,所失者,即在於未曾分別役的性質,將可以簽差之事,仍留為力役之征,而一概出錢雇募。使(一)農民本可以勞力代實物或貨幣的,亦概須以實物或貨幣納稅。(二)而公家本可征收人民勞力的事,亦因力役的習慣亡失,動須出錢雇募。於是有許多事情,尤其是建設事務,因此廢而不舉。這亦是公家的一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