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著中國通史

第24章 賦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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阬冶:在唐朝,或屬州郡,或隸鹽鐵使。宋朝,或官置鹽、冶、場、務,或由民承買,而以分數中賣於官,皆屬轉運使。元朝礦稅稱為稅課,年有定額。此外還有許多無定額的,總稱為額外課(額外課中,通行全國的,為契稅及曆本兩項)。

商稅是起於唐朝的藩鎮的,宋朝相沿未廢。分為住稅和過稅。住稅千分之三十,過稅千分之二十。州縣多置“監”“務”收取,關鎮亦有設置的。其所稅之物,隨地不同。照法律都應揭示明白,但實際能否如此,就不可知了。唐宋時的商稅,實際上是無甚關係的。關係重要的,倒要推對外的市舶司。

市舶司起於唐朝。《文獻通考》說:唐有市舶使,以右威衛中郎將周慶立為之。代宗廣德元年,有廣州市舶使呂太一。案慶立事見《新唐書·柳澤傳》,呂太一事見《舊唐書·代宗本紀》。又《新書·盧懷慎傳》說懷慎之子奐,“天寶初為南海太守,汙吏斂手,中人之市舶者,亦不敢幹其法”。合此數事觀之,似乎唐時的市舶使,多用中人。關係還不甚重要。

到宋朝就不然了。宋朝在杭州、明州、秀州、溫州、泉州及密州的板橋鎮(就是現在的青島),均曾設立市舶司。海舶至,先十榷其一。其香藥、寶貨,又須先盡官買,官買足了,才得和人民交易。香藥、寶貨,為三說之一(已見前)。南宋時又用以稱提關會(關子、會子係南宋時紙幣之名。提高其價格,謂之稱提),可見其和財政大有關係了。

元明亦有市舶司。明朝的市舶司,意不在於收稅,而在於管理外商。因為明初沿海已有倭寇之故。中葉以後,廢司不設。中外互市,無人管理。奸商及各地方的勢家,因而欺侮夷人,欠其貨款不還,為激成倭寇肆擾原因之一。

賦役之法,至近代又有變遷。《元史·食貨誌》說,元代的租稅,取於內郡的,丁稅、地稅分為兩,是法唐之租庸調的。取於江南的合為一,是法唐朝的兩稅的。這不過是名目上的異同,實際都是分兩次征收,和兩稅之法無異。總而言之,從楊炎創兩稅以後,征收的時期,就都沒有改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