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後。
法庭上。
賀崢在被告席上,聽著檢察官指控的種種罪行一言不發。
而己方律師來回論辯幾番,最終也無法反駁檢方拿出的證據。
逃婚、襲警、破壞公共設施、誤傷聯邦重要官員,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樁樁件件,都是他的罪孽。
直到最後,眼看己方律師將要敗訴,他卻拿出一項醫院鑒定報告,對陪審團說:“我方被辯護人一直患有信息素狂躁症,而這上麵的鑒定報告顯示,從今年年初開始,他的病情就有惡化征兆,並且在這次監獄收押中,他也曾發作過兩次,這些在監獄中都有記錄。”
法官助理將鑒定報告交給陪審團查看,陪審團麵上露出凝重的神色。
“反對,”檢察官知道賀崢律師想要做什麽,連忙說,“被告律師所提供證據與本案無關。”
律師說:“依據我國法律規定,狂躁症也屬於一種精神疾病,而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且在完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可以免除刑事責任,而我方被辯護人在當時正是狂躁症發作的時候,因此我方認為,我方被辯護人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陪審團聞言,又對著鑒定書議論了一番。
檢察官趁機又說:“被告方的證據缺乏可信度,被告當時在逃婚後所作出的一係列行為帶有極強的目的性。因此我方認為,這並不是在無意識下的行為。”
陪審團問律師:“被告律師,你還有什麽證據證明被告事發時是處於無意識狀態下做出的行為?”
律師說:“我方有全國頂級的權威醫生,此前他一直負責治療我方被辯護人的狂躁症,對他病情很了解,可以讓他上來作證。”
陪審團成員點點頭,讓法警將證人帶上來。
當諾格納站在證人席上時,現場一片嘩然,連賀崢也是微微一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