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魯明將“博興”與“廣饒”對比後,仍傾向於廣饒的學說及觀點,曾提出惠民說的吳如嵩、陳秉才,盡管由於“名額限製”未能參加出席在廣饒召開的學術會議。但事後得知,立即作出了反對的姿態,並反擊道:魯明這種簡單的推論方法不是考察地理曆史沿革的正確方法。因為先秦兩漢的地名並不是這樣陳陳相因而無任何變化的。人們很容易舉出相反的例子,例如春秋的曲沃,秦代則稱左邑,到了漢代又改稱聞喜;又如春秋的犬丘,秦代則稱廢丘,到了漢代又改稱槐裏。諸如此類,不勝例舉。因此,認定漢樂安即孫武故裏的意見,不過是一種想當然的幻想式的說法罷了。史實表明,自西漢至明清,曆史上出現過樂安縣、樂安國、樂安郡、樂安州四種不同的行政區域和地理區域。不僅如此,同是一個樂安縣或樂安郡,在不同的朝代其地理區域也不一樣。因而,要得問題的解決,就必須回到《新唐書》和《古今姓氏書辯證》本身上來。宋人歐陽修和鄧名世所依據的是什麽材料提出了樂安問題,這是需要追尋的一個重要前提。清代著名學者孫星衍在其校訂的《孫子十家注》附錄的《孫子敘錄》中,曾寫下這樣的按語:“紹興四年,鄧名世上其書。胡鬆年稱其學有淵源,多所按據。《序》又雲:‘自五經子史’以及《風俗通》、《姓苑》、《百家譜》、《姓纂》諸書,凡有所長,盡用其說,是其書內所雲,皆可依據也。”既然是“皆可依據”,那麽,今人要討論孫武的裏籍,也就隻能從此入手,尋找結論。
按吳如嵩、陳秉才的說法,《元和姓纂》二十三魂部的“孫”姓條下,第一條就開列“樂安,孫武之後。漢有賓、碩,魏有清河太守孫煥,晉有,避地於魏。故屬樂安,因家焉。”這是一條十分重要的根據,也是迄今所能見到的關於孫武故裏的最早記載。它成書於唐憲宗元和七年(公元812年),比成書於公元1060年的《新唐書》早二百四十八年,比成書於公元1154年的《古今姓氏書辯證》早三百四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