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去的溫度:法醫手記

多種多樣的死亡原因和死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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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文所述,法醫學,特別是法醫病理學的主要目的是判斷死亡原因和死亡種類。死亡原因是指導致人體出現異常並走向死亡的疾病和傷害。世界衛生組織(WHO)於1977年對死亡原因做出如下定義:死亡原因是指導致死亡,或誘發死亡的所有疾病、病態、傷害以及引發傷害的事故、暴力事件等。

死亡原因不是憑借推測得出的抽象概念,而是生物學、醫學上的一個具體概念,需要從醫學角度去進行驗證,從科學角度做出合理判斷。法醫學中對死亡原因的判斷尤為重要,因為這事關法律責任的判定。當某一逝者的死因包含多種疾病或損傷時,就要從優先、共同、競合或共存等多個角度進行分析和判斷。

優先

當逝者死於多種致命傷病(包括程度較深的功能性、器質性損傷)時,就要判斷哪一種傷病最為致命。一般優先將死因歸結為那些對維係生命起決定性作用的器官(包括大腦、心髒、肺)的損傷。

若難以在並存的傷病中選出最為致命的一種,則不必拘泥於優先順序,將所有傷病歸納為死因即可。例如很多人的死因被概括為“多器官衰竭”。

共同

由兩個以上單獨發生不會致死的傷病共同作用而造成死亡的情況時有發生。例如:在多條動脈斷裂導致失血而死的情況下,可將死因表述為“×動脈、×動脈、×動脈斷裂失血”。

在多處致命傷病均出於同一原因的情況下,可將這一共同原因定為死因。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逝者頭部和胸部均被車輛碾壓,受到重創,此時不必糾結頭部和胸部的創傷哪個更致命,可將死因歸納為“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被車輛碾壓致死”。

競合或共存

若頭部和心髒同時遭到槍擊,這兩處槍傷顯然都是致命的,且很難判定先後順序。像這樣多種致命傷病並存,不易判斷直接死因的情況被稱為“競合或共存的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