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去的溫度:法醫手記

死亡如何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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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述死亡這個話題,首先要說清楚死為何物。所有人都知道死就是生命走到盡頭,但生命結束的節點、生命走向終點的過程、生死交界處人的心理狀態等,是少有人了解的。甚至,在不同時間、地點,死亡的意義也各不相同。

法學和醫學領域的死亡是由死亡原因和死亡種類來定義的。死亡原因和死亡種類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但普通人很容易混淆。先說死亡原因,死亡原因是指醫生的診斷結果,如胃癌、肝癌、墜亡等。而死亡種類大體分為兩種:一種是自然死亡,即病死;另一種是外因死亡,即外部原因致死,這裏包括死因不詳。自然死亡很容易理解,醫生診斷結果中的病名就是死因。

那麽問題來了,墜亡的死亡種類是自然死亡還是外因死亡?根據我們的常識分析即可得知,結論就是外因死亡。外因死亡主要包括自殺、他殺、意外身亡三種情況,判斷一個人的死屬於以上哪種十分重要。法醫會接到多種機構的委托,對此進行判斷,委托業務量最大的是法院,其次是檢察院,再次是警方。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機構也為此煞費苦心,那就是保險公司。沒有比保險公司更重視死亡種類的了,眾所周知,他們要根據結果決定理賠與否。如果由於意外事故導致某意外險的被保險人墜亡,保險公司當然要理賠;如果不是事故,而是本人跳樓自殺的話,理賠與否就另當別論了;如果是被人推下去的,那就是他殺,這種情況下不僅是保險公司,公檢法部門也會介入。如此這般,根據死亡種類的不同,理賠金額也大不相同,難怪保險公司對死亡種類如此較真。

我還遇到過一個比較特殊的墜亡案例:一對夫妻發生爭執,本身就有輕微抑鬱症的妻子正在氣頭上,從窗戶一躍而下結束了自己的生命。時至今日,還有很多專家對此案議論紛紛,但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理賠,理由是本案當事人是在急性抑鬱症的作用下墜樓,並不能算作自殺。由於當事人當時處於極度憤怒、不安、恐慌的心理狀態,無法理性判斷自己行為的後果、家人的反應、周邊環境的變化,在極度的悲憤、暴怒中試圖尋找結束一切的捷徑,因此從窗台跳下。由此可判定這一後果並非由當事人的主觀意誌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