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去的温度:法医手记

死亡如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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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死亡这个话题,首先要说清楚死为何物。所有人都知道死就是生命走到尽头,但生命结束的节点、生命走向终点的过程、生死交界处人的心理状态等,是少有人了解的。甚至,在不同时间、地点,死亡的意义也各不相同。

法学和医学领域的死亡是由死亡原因和死亡种类来定义的。死亡原因和死亡种类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但普通人很容易混淆。先说死亡原因,死亡原因是指医生的诊断结果,如胃癌、肝癌、坠亡等。而死亡种类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即病死;另一种是外因死亡,即外部原因致死,这里包括死因不详。自然死亡很容易理解,医生诊断结果中的病名就是死因。

那么问题来了,坠亡的死亡种类是自然死亡还是外因死亡?根据我们的常识分析即可得知,结论就是外因死亡。外因死亡主要包括自杀、他杀、意外身亡三种情况,判断一个人的死属于以上哪种十分重要。法医会接到多种机构的委托,对此进行判断,委托业务量最大的是法院,其次是检察院,再次是警方。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机构也为此煞费苦心,那就是保险公司。没有比保险公司更重视死亡种类的了,众所周知,他们要根据结果决定理赔与否。如果由于意外事故导致某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坠亡,保险公司当然要理赔;如果不是事故,而是本人跳楼自杀的话,理赔与否就另当别论了;如果是被人推下去的,那就是他杀,这种情况下不仅是保险公司,公检法部门也会介入。如此这般,根据死亡种类的不同,理赔金额也大不相同,难怪保险公司对死亡种类如此较真。

我还遇到过一个比较特殊的坠亡案例:一对夫妻发生争执,本身就有轻微抑郁症的妻子正在气头上,从窗户一跃而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时至今日,还有很多专家对此案议论纷纷,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理由是本案当事人是在急性抑郁症的作用下坠楼,并不能算作自杀。由于当事人当时处于极度愤怒、不安、恐慌的心理状态,无法理性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家人的反应、周边环境的变化,在极度的悲愤、暴怒中试图寻找结束一切的捷径,因此从窗台跳下。由此可判定这一后果并非由当事人的主观意志造成。

综上所述,只有确认死亡的原因和种类才能对死亡下定义,法医要做的就是通过验尸,从法律角度对死亡种类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