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在临终时不受他人摆布,掌握死亡的决定权,该怎么做呢?韩国法律已经规定,癌症晚期、艾滋病等病症的患者在临终时可以拒绝心肺复苏术、血液透析、药物抗癌和人工呼吸机等无意义的延命医疗。
因此,金寿焕红衣主教可以在肺炎不治时提出终止心肺复苏术的要求,滥用职权的牺牲品白南基的家属可以拒绝对他进行血液透析。无论拒绝延命医疗的是本人还是家属,重要的是我们应该认识到,现在我们拥有说“不”的权利。
那么,如何具体行使这项权利呢?首先,可以请医生代为出具“延命医疗计划书”(Physician Order for Life-Sustaining Treatment)或本人出具“死前延命医疗意向书”。“延命医疗计划书”的统一格式确立前,可以使用私立机构出具的样式,也可以自行从网上下载。我已经制作好“临终医疗指示书”(Advance Dirsctives)的样本,并在我任职的医院发布使用,临终患者填写好后可以交由子女或亲属保管,在其失去意识时出具给医院。
患者可以通过“临终医疗指示书”告诉医生,如果我陷入昏迷,不要给我做心肺复苏术等类似救治。这样,患者就掌握了死亡的决定权。如果出于种种原因,患者没有留下类似记录,也是可以终止延命医疗的。在这种情况下,若有两名以上家属提出患者希望终止延命医疗且有两名以上医生同意该提议,则可以终止延命医疗。进一步假设,在患者本人没有留下记录,又没有两名以上的亲人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或合法代理人可以提出终止延命医疗;若患者在世上无亲无故,也可以通过医院伦理委员会做出相应决定。
简言之,有患者本人授意时,尊重患者决定;当患者本人未明确授意但意图可推断时,经两名以上家属证明及两名以上医生认可后,可凭此做出决定;当患者本人意图难以推断时,可以在两名以上医生、全体家属或法定代理人、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协商下做出最终决定。
当然,如果没有患者本人的授意,在协商过程中有可能产生不同意见,类似于女儿同意终止延命医疗而儿子不同意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关于延命医疗继续与否的问题,无论是本人留下记录还是通过他人转达,患者本人的授意最为关键。为了确保人生最后一程能够遵从自己的选择,对毫无意义的延命医疗说“不”显得格外重要。
本人明确授意
延命医疗计划书
具体的临终医疗指示书(由主治医生确认)
本人意图可推断
平时表达的关于临终医疗的意向(由两名医生确认)
两名家属提出且两名医生同意
代为决定
全体家属及两名医生协商
法定代理人及两名医生协商
医院伦理委员会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