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去的溫度:法醫手記

對毫無意義的延命醫療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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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在臨終時不受他人擺布,掌握死亡的決定權,該怎麽做呢?韓國法律已經規定,癌症晚期、艾滋病等病症的患者在臨終時可以拒絕心肺複蘇術、血液透析、藥物抗癌和人工呼吸機等無意義的延命醫療。

因此,金壽煥紅衣主教可以在肺炎不治時提出終止心肺複蘇術的要求,濫用職權的犧牲品白南基的家屬可以拒絕對他進行血液透析。無論拒絕延命醫療的是本人還是家屬,重要的是我們應該認識到,現在我們擁有說“不”的權利。

那麽,如何具體行使這項權利呢?首先,可以請醫生代為出具“延命醫療計劃書”(Physician Order for Life-Sustaining Treatment)或本人出具“死前延命醫療意向書”。“延命醫療計劃書”的統一格式確立前,可以使用私立機構出具的樣式,也可以自行從網上下載。我已經製作好“臨終醫療指示書”(Advance Dirsctives)的樣本,並在我任職的醫院發布使用,臨終患者填寫好後可以交由子女或親屬保管,在其失去意識時出具給醫院。

患者可以通過“臨終醫療指示書”告訴醫生,如果我陷入昏迷,不要給我做心肺複蘇術等類似救治。這樣,患者就掌握了死亡的決定權。如果出於種種原因,患者沒有留下類似記錄,也是可以終止延命醫療的。在這種情況下,若有兩名以上家屬提出患者希望終止延命醫療且有兩名以上醫生同意該提議,則可以終止延命醫療。進一步假設,在患者本人沒有留下記錄,又沒有兩名以上的親人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或合法代理人可以提出終止延命醫療;若患者在世上無親無故,也可以通過醫院倫理委員會做出相應決定。

簡言之,有患者本人授意時,尊重患者決定;當患者本人未明確授意但意圖可推斷時,經兩名以上家屬證明及兩名以上醫生認可後,可憑此做出決定;當患者本人意圖難以推斷時,可以在兩名以上醫生、全體家屬或法定代理人、醫院倫理委員會的協商下做出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