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雍正十年(1732)七月,廣東巡撫鄂彌達又奏,西洋人入居廣東後,“理宜感激皇恩,安守本分,不意仍不悛改,招黨聚眾,日增月盛……凡住天主堂者,類皆不吝金錢,招人入教,地方無賴多墮術中”,“男堂奔走若狂,女堂穢汙難述”,“若不早為經理,必致別生事端”。他建議,對事情的處理“可分作三層料理:先傳各堂西洋人,諭以不便在省設教招搖,立押搬往澳門居住,俟秋後令其附舟回國”;“次查各堂副堂主,係中國無賴人入教者,以夥騙外彝罪名重杖嚴懲,係外省者解回本省約束管製”;“再將女堂堂主令其親屬領回收管,令改過自新”,並且在辦理中要“密加料理,不露行跡”。雍正皇帝在折後批示:“是。欽此。”這是雍正皇帝第二次下令逐教。這次逐教行動,雖然不露行跡,但驅逐力度頗大。“將聚居在廣東的傳教士全部逐出國外,其中有35名傳教士遁入澳門,教徒被拘者甚多”。欽天監戴進賢欲再效仿第一次禁令時的做法,上奏懇請緩逐行動,也被雍正皇帝拒絕。從此天主教傳教士失去可以在廣東省城公開居住的條件。
法國巴黎海外傳道會藏有關禮教之爭的拉丁文手稿
經過雍正兩次大規模的逐教行動,“不數年間,全國教堂盡被廢毀,傳教士五十多人悉遭驅逐,唯在京教士二十餘人,以服務欽天監之故,得安然居留”。所以西方史書及教會資料都稱,天主教在中國遭遇的困難以在雍正時尤甚。然而,西方傳教士的這種評價並不確切和全麵,因為這隻是將雍正朝的禁教政策和康熙以前各朝的寬容政策相比得出的結論,如果和乾隆以後各朝相比,雍正朝所采取的禁教措施並不十分嚴厲,因為雍正時期對於傳教士,“止於驅逐,並未加以懲治”,隻不過迫其由公開傳教轉入秘密行教,而這也隻是落實康熙朝禁教政策的必然結果。從乾隆朝開始,對西洋傳教士實行的則是驅逐加懲治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