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王朝的社會體製,今天的我們隻能推測出一個大致的輪廓,具體情況由於時間相距太過遙遠以及資料的缺乏,已難以恢複全貌。
首先說西周的官製。官職世襲製是西周官僚體製的一個重要特征。
西周王朝的職官一般都要經過周王的冊命,而這些被任命的官職也遵守嫡長子繼承的宗法製度,如不被天子免職,一般多具有世襲性。《禮記·王製》中就說過:“凡執技以事上者,不貳事,不移官。”也就是說,被周王任命的官員隻要不犯錯誤,就是世代相襲,不會更換。
在周王室內,一般周天子用太宰、太師、太保輔助,處理國家軍政大事。太宰負責日常政務,太師執掌軍國大事,太保主持祭祀;太宰、太師、太保三職,合稱“三公”。如西周初年,太宰周公、太師薑尚和太保召公,就是當時的“三公”。“三公”與其他直接輔助周天子執政的官員合稱為執政卿士。執政卿士下是“百寮”。如處理行政事務的有卿事寮,管理文化事務的有太史寮,除此之外還有公族寮、作冊寮等。
在三公、百寮外,西周的政治、軍事和建築政務的執行,具體交給“三有司”來完成。所謂“三有司”,就是司徒、司馬和司空,也稱三司大夫。司徒負責管理土地、人口和耕籍等事務,其下有虞、場、林、牧、司王囿、奠人、邑人、官犬、裏君等;司馬負責軍事,如征收軍賦、訓練士兵、執行軍法等,其下有走馬、師、師氏、亞旅、司旗、司弓矢、虎臣等;司空則專門負責王朝各項工程的建造。西周王朝各諸侯方國的官僚機構則幾乎和中央一致,沒有什麽太大的變化。
西周時期的刑法體製較前代有了進一步發展。根據史料推測,西周時期的律法可能是在周穆王時得到完善的,這就是在前麵已經提到過的《甫刑》。《甫刑》的大致情況這裏就不再重複了。不過,從《甫刑》的內容上看,盡管製定了各種死刑、肉刑,但與商代刑法比,還是減去了不少殘忍的刑罰,而且會根據實施刑法的時間及地點的不同而變化,具有一定的彈性。西周時期法律製度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禮、刑並用,對“不孝不友”等違背宗法製基本倫理的行為,主張“刑茲無赦”,而且一般情況下還是能做到“明德慎罰”的。但西周刑法畢竟是維護統治階層利益的法律,其法律“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也使其具有了鮮明的時代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