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統秦天

四、第二次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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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352年,秦孝公任衛鞅為“大良造”,此為秦爵第十六級,相當於丞相兼將軍。隨即衛鞅又開始了第二次變法,進一步在經濟上和政治上進行改革。其內容主要有:

1. 廢井田,開阡陌,承認土地私有衛鞅下令廢除了西周以來盛行的土地製度——井田製,開掘井田的“都疆阡陌”。所謂“都疆”,就是指各級貴族所占有的井田界限,這些界限是用土堆、溝地、樹木等連接而成的。所謂“阡陌”,就是井田中間與灌溉渠道相應的縱橫道路。同時,允許地主和自耕農占有土地,允許土地買賣,按土地多少抽稅。

2. 普遍推行縣製,設置縣一級的官僚機構衛鞅將許多鄉、邑、聚(村落)合並為縣,建置341個縣,並設了縣令、縣丞和縣尉。縣令是一縣之長,縣丞掌管民政,縣尉掌管軍事。他們都由國君直接任免。此舉將全國的政權、兵權都集中到了朝廷,建立起中央集權的政治體製。

3. 統一度量衡,頒布標準器

衛鞅製造了統一的標準量衡器,發至全國各地,標準尺約合今0.23米,標準升約合今0.2千克。

4. 按戶按人口征賦

衛鞅規定按人口征賦,並嚴懲隱瞞戶口的“匿戶”,以限製官僚地主豢養食客的數目。

同時又規定,一家有兩個成年男子的必須分家另立戶口,否則要加倍征賦。這是為了確立和鼓勵一夫一婦為單位的個體小家庭經濟,加快開墾荒地,擴大農業生產,提高勞動效益,並增加國家的賦稅收入。從此以後,“田租”(土地稅)和“戶賦”(人頭稅)就成為中國古代社會兩種重要的賦稅製度。

5. 革除殘留的戎、狄風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秦國的西南和西北部原是少數民族居住區,後來秦又統一了其中不少地方,因而秦人保留了較多戎、狄族的風俗。衛鞅認為這些落後的習俗對統一中原極為不利,便提出移風易俗,按照中原的風俗改革秦國落後的習俗,如全家人不分男女老幼同居一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