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市在王宫后,面积百亩
《考工记》:“匠人营国,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后市者,言在王宫后也。又云:“市朝一夫。”古一夫授田百亩,是市在王宫后,而地广百亩也。
周时市朝之布置
《周礼·天官·内宰》:“凡建国,佐后立市,设其次,司市所居。
置其叙,胥师、贾师所居。正其肆,陈其货贿,出其度量淳幅广制,匹长。祭之以阴礼。”然市亦谓之朝。《论语》云:“吾力犹能肆诸市朝。”《史记·孟尝君传》:“独不见夫趋市朝者乎?明旦,侧肩争门而入;日暮之后,过市朝者掉臂而不顾。”注云:“谓市之行位有如朝列,因言市朝耳。”然则古市内行列整齐,有市社、有官厅,而肆廛则列于两旁,招商列居,甚整齐也。
周管理市政制度——市官之严厉
《周礼·地官》:“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
以次叙分地而经市。”“凡市入,则胥执鞭度,守门市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贾。上旌于思市亭次以令市。市师涖焉,而听大治大讼;胥师、贾师涖于介市亭之属次,而听小治小讼。”“市刑,小刑宪罚,以文书播于众。中刑徇罚,以其人示市。大邢扑打也罚。”
——市货以类陈列,不许杂乱
《司市》云:“以陈肆辨物而平市。”又,《肆长》:“陈其货贿,各相近者相远也,实相近者相尔同迩也。”
按:陈肆辨物者,物同使列于一区,则美恶易辨。名相近者相远也,言名虽同而实不同,不许同列以欺人也。实相近者相迩也,言货之名与实相同,可近列一处也,皆所以防弊也。
——严禁靡物与诈欺
《司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贾贾,音古。民禁伪而除诈。”
按:物靡者,郑云:“侈靡也。”侈靡则悦目而售易,价因以昂,可使物价不平均,又无用,故禁之。贾民者曾为贾,知物情伪,故欺诈易去也。又,《胥师》:“察其诈伪饰行亻卖慝者而诛罚之。”
贾民即其属也。
——物有定价,悬高处使人知
《司市》:“以量度成贾而徵亻卖。同买。”“群吏平肆,展整也成平也奠贾,同价。上旌于思次以令市。”又,《贾师》:“展其成而奠其贾。”
按:徵亻卖者,言按丈尺升斗定物价,而高悬于市亭,使买者有所徵信而不疑也。
——严防盗贼与市民秩序
《司市》:“以刑法禁虣同暴而去盗。”又,《司虢》:“禁其斗嚣者,与其虣乱者、出入相陵犯者、以属游饮食于市者。
若不可禁,则搏而戮之。”又,《司稽》:“掌巡市而察其犯禁者与其不物者,而搏之。掌执市之盗贼以徇,且刑之。”《胥》:“各掌其所治之政,执鞭度而巡其前;掌其坐作出入之禁令,袭其不正者。凡有罪者,挞戮而罚之。”
按:属游饮食者,言聚而群游饮食也。不物者,言衣服视瞻奇异不经也。袭其不正者,言掩捕犯禁之人也。
——遗物招领
《司市》:“凡得货贿六畜者,亦如之,言旌于叙也。三日而举之。”
按:市有遗物,事之常也,置于叙以待认领。三日举之者,言过三日无人认领,则没入官也。
——设专官掌契券
《质人》:“掌成市之货贿。”“凡卖亻卖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掌稽市之书契。”“凡治质剂者,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听,期外不听。”
按:此即司市所谓以质剂结信而止讼也。注:“质剂,券也。”
先郑云:“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也。言保物要还也。”疏:“古未有纸,故以札竹版书。大小者,言券有长短也。治质剂者,言听质剂之讼也。讼有期,过期则不听此讼也。”
——贷民钱国息五厘
《泉府》:“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后郑云:“以国服为之息,以其于国服事之税为息。
假令贷万泉,期息五百。”若是则五厘也。
古市一日三合
《周礼·地官·司市》:“大市日迫同侧而市,百族为主。
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行为商,居为贾。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小贩。”又,《礼·郊特牲》云:“大市于中,朝市于东偏,夕市于西偏。”
按:占市面积只百亩,除司市等官听事之处,疑太狭。今一日分为三时之市,各有所主,易期而入,则无壅矣。
古以人民与牛马同上市
《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
郑云:“人民,奴婢也。”疏:“以其在市,平定其价,故知非良人。”
按:古时必罪人方为奴婢,故云非良人,非若后世良人亦为奴婢也。奴婢可买卖,故与牲畜同上市议价也。
周时卖兽肉者悬兽首于门,以为识《晏子春秋》:“君服之于内,而禁之于外,是何异悬牛首于门而卖马市于内也?”据此,是当时卖何兽肉,即悬其首于门。
以为标识也。
汉都城市场
《三辅黄图》:“长安市有九,各方二百六十六步,六市在道西,三市在道东。凡四里为一市,致九州商人,在突门夹横桥大道,市楼皆重屋,有令署以察商贾货财买卖之事,三辅都尉掌之。直市在富平西南二十五里,即秦文公造。物无二价,故以直市为名。”张衡《西京赋》云“郭开九市,通阛连阓,旗亭市楼重立,俯察百隧”是也。隧,道也。又,按:《郡国志》:“长安大侠黄子夏居柳市,司马季圭卜于东市,晁错朝衣斩于东市,西市在醴泉坊。”
按:周市在王宫后,地只百亩,殊迫隘。至秦汉都城规模较周大启,于是市肆亦异制:六市在道西,三市在道东,必大街之东西,不定在王宫后。又,四里为一市,较周制亦宏敞,而各方六百六十六步,可证市自为院落,有若今日特辟之商场。沿承周制,尚无临街列肆售物,若今日都市之杂乱,而管理市政者为三辅都尉。张衡《西京赋》所谓“周制大胥,今也惟尉”是也。而市楼皆重屋,市楼即旗亭。
旗者,商家所竖之招牌,悬于楼头,故曰旗亭。《史记》褚先生所谓“臣为郎时,与方士会旗亭下”者,此也。
汉酒市
《汉书·萭章传》:“长安炽盛,街闾各有豪侠,章在城西柳市。”又,“酒市赵君都。”
按:柳市已见前,大侠黄子夏所居,盖以其地多柳而名。酒市盖又以其地多酾酒者而名也。惟柳市、酒市,是否在九市之内,抑在道东或道西,则不详也。
周时商货皆以玺节出入,否则没官《周礼·地官·司市》:“凡通货贿,以玺节出入之。”又,《掌节》:“货赂用玺节,皆有期以反节。凡通达于天下者,必有节以传辅之。无节者,有几则不达。”又,《司关》:“掌国货之节。凡货不出于关者,举其货,罚其人。”
按:节者,竹符也,持此为凭,货达则反节,然则古之经商者运违禁品不易也。
古商贾之诈伪
《新序》:“鲁有沈犹者,旦饮羊饱之,以欺市人。鲁氏之鬻牛马者,善豫贾。同价。孔子将为司寇,沈犹氏不敢朝饮其羊,鲁氏之鬻牛马者不豫贾。”
按:朝饮其羊则腹大而似肥;豫贾者,盖豫先宣传其牛马之美,而昂其值,其实不副也。
汉时已有在街上叫卖食物者
《三国志》注:“赵岐遭家祸,诣北海贩胡饼。孙宾硕过市,疑其非常人,问曰:‘自有饼耶?贩之耶?’岐曰:‘贩之。’宾硕曰:‘买几钱?卖几钱?’曰:‘买三十,卖亦三十。’”是在市上叫卖也。
汉已有书肆
《后汉·王充传》:“常游洛阳市肆,阅所卖书,一见辄能诵忆。”是汉已有书肆也。
汉晋时酒垆
《史记·司马相如传》:“与俱之临卭,尽卖其车骑,买一酒舍酤酒,而令文君当垆。”又,《世说新语》:“阮公邻家妇有美色,当垆酤酒。阮与王安丰常从妇饮,阮醉,便眠其妇侧。”又,“庾公为尚书令,着公服,经黄公酒垆下过。”注:“垆,酒肆也,以土为堕,四边高似垆也。”按:《说文》:“垆,黑刚土也。”《吕览》:“凡耕之道,必始于垆,为寡泽而后枯。”
酒垆者,古陶器大者殊少,而又无釉,疑即以刚燥之土,筑使中空,四边高起,候干用以盛酒而不漉也,抑或以陶器置当中,惧其毁坏,四周用此燥土培壅以为固,且免沈酒,不然胡必以垆哉?后阅《汉书》,“垆”作“卢”,师古曰:“累土为卢以居酒瓮,四边隆起,形如锻卢,俗学谓当卢为对温酒火卢,失其义矣。”观此则与余后说合也。
唐时鬻胡饼状况
《任氏传》:“行及里门,门扃未发,旁有胡人鬻饼之舍,方张炭炽炉,暂往栖止。”
按:胡饼者,即今之烧饼也,炽炭火炉中,而以饼置炉上灼之,食顷熟矣。其制法传自胡人,故曰胡饼。
唐都市卖蒸饼状况
《朝野佥载》:“周张衡位四品,退朝,见路旁蒸饼新熟,遂市一枚,马上食之,被御史弹劾,降敕流外。”
据此,唐都城街上,似已随便设肆,与今无异,不必有定市也,若古则无是。《晏子春秋》云:“晏子宅陋,景公欲易其宅。晏子曰:‘臣家贫而居近市,百物取给焉。若居与市远,则朝夕不便。’”是可证临淄虽繁盛,尚无临街设肆之制,而市有定处,故去市远则购物难。汉时盖尚如此,至唐则与今无异。
汉已有牛牙人
《后汉·逢萌传》:“君公遭乱独不去,侩牛自隐。”注:“谓平会两家买卖之价。”
唐马牙人
《集异记》:“宁王方集宾客,鬻马牙人曲神奴者呈二马,皆神骏精采。问价,牙人曰:‘此一千,此五百。’座客皆不识其贵贱之由。”
按:牙人者,主介绍平会两家买卖价值,费唇舌牙齿,故曰牙人。今各物皆有牙人,不只牛马,想汉唐亦然,特不见于载记耳。
若周制则无是,凡物价皆由市官酌定,以旌于市亭,《贾师》所谓“展成奠定也价,以令于众”也。
唐各行有首
唐《灵鬼志》:“吴太伯祠在苏阊门西,人多献牲牢以祈福。
时乙丑春,有金银行首画美人以献。”又,《虬髯客传:“某日午时,访我于马行东酒楼下。”又,《周礼·地官·肆长》孔疏:“一肆立一长,使之检校一肆之事,若今行头。”是唐时各行皆有行首,与今略同。
唐衣肆、质肆当铺、书肆
《任氏传》:“郑生不知是计,入西市衣肆。”又,《李娃传》:“生不知是计,乃质衣于肆,以备牢醴。”又,“娃命出门,生骑而从,至旗亭南偏门鬻‘坟典’之肆,生拣而市之,载以归。”
按:总观古市肆概况,周以前市自市,街自街,凡列肆必于市,临街无鬻物者,西汉盖仍如此,故长安有九市之多。至唐则街市已混为一,沿街设肆,不必定在市,以迄于今,仍而不改。故唐以后状况,可臆揣而知,不必考也。
古契券:周名质剂,汉名下手书,唐名画指券《周礼·司市》:“以质剂结信而止讼。”又,《质人》:“凡卖亻卖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郑注:“质剂,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也,若今之下手书,言保物要还矣。”孔疏:“古未有纸,故以札书。”“汉之下手书,即今唐时画指券,与古质剂同也。”
按:札者,竹简也。两书一札同而别之者,谓甲乙各书于札上,中分而各持其一以为信。汉时仍以竹为之,而名下手书。
东汉末虽有纸,盖贵甚,仍无用者。至唐则尽以纸矣,然画指之义仍不详也。
古收债以合券为凭
《战国策》:孟尝君使冯谖收责于薛,“载契券而行”。“使吏召诸民当偿者,悉来合券。券遍合,起,矫命以责赐诸民,因烧其券。”
按:此亦以竹为券,剖而分之,各持其一,故合之以为信。又,《汉书·高帝纪》:“及见怪,岁竟,此两家常折券弃责。”按此亦以竹简为券,既不征索,故折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