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

卷十五 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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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民居闾里概况

《周礼·地官·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二十五家。使之相受;四闾为族,百家。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五百家。

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二千五百家。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万二千五百家。

使之相宾。”按注:“相保者,奇相保也。”即互保此五家无奸宄。相受者,后郑云:“有故而寄托,使之相受。”相葬者,百家之财力赡,互相助财;相救者,五百家势众,故可相救;相赒者,祲札相赒;祲札者,或灾荒、或疠疫,以二千余户之众,不能全被灾,可互赒恤也;相宾者,以万二千之户口,秀民必多,故由乡校宾其贤者于国校,使毕业而为官吏也。

按:王都百里以内为乡,乡有大夫主其治。州有长,党有正,族有师,闾有胥,比有长。若百里以外则为遂,以邻、里、酂、鄙、县组成,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五里为酂,五酂为县,五县为遂。其实,遂之邻、里、酂、鄙、县,与乡之比、闾、族、党、州,名异而实同。

必异名者,备师田行役,各以旗物率其众,便于识别耳。

按:古之时,民无郊居者,如后世之乡村,只夏日即农郊居,《书》所谓“厥民析”,《诗》所谓“中田有庐”是也。育庐于井田之中,及秋后农事毕,则归都邑。《诗》云:“曰为改岁,入此室处。”

言冬日农毕将改岁矣,入居都邑之室也。室在邑,庐在野,三代时截然不同,不能如后世之混合称之。观《大司徒》授民田,以室数制之,不以庐数,注云:“留城郭之宅曰室。”是其证。故夫比、闾、族、党、邻、里的组合,皆都邑之状况也。

至春秋以社为里之代名

《管子》:“公子开方以书社七百下卫矣。”《左传》:“书社五百。”《商子》:“里有书社。”《史记·索隐》云:“古者二十五家为里,里各立社。书社者,书其社之人名于籍。下卫者,言以此七百社降卫也。”

汉闾里必有门,门有监

《史记·郦食其传》:“为里监门。”又,《张耳传》:“俱之陈,为里监门。”又,《万石君传》:“内史庆醉归,入外门不下车。万石君闻之,不食。庆恐,肉袒请罪,不许。举宗及兄建肉袒,万石君让曰:‘内史贵人,入闾里,里中长老皆走匿,而内史坐车中自如,固当!’”又,《汉书·于定国传》:“始定国父于公,其闾门坏,父老方共治之。于公谓曰:‘少高大闾门,令容驷马高盖车。’”

按:闾里皆二十五家,此二十五家共一门出入,又有门监以司启闭、稽奸邪,使莠民无所容纳,古里政之整齐如是。

汉长安里名

《三辅黄图》:“长安闾里一百六十,室居栉比,门巷修直,直宣明、建阳、昌阴、尚冠、修城、黄棘、北焕等里。”《汉书》云:“万石君奋徙居陵里。”又,“徙家长安戚里。”“宣帝在民间时,常在尚冠里。”刘向《列女传》:“节女,长安大昌里人也。”

戚里者,所居皆皇家之姻戚,故以名也。

汉仍有乡名

《史记·陈平传》:“阳武户牖乡人也。”注:汉制十亭为一乡。

又,《陈胜传》:“行至蕲大泽乡。”

按:周制五州为乡,乡大于州县。汉则为州县属,仅大于亭耳。

汉承秦制,多与周异矣。

秦汉亭制

《新序》:“梁边县与楚邻界,梁之边亭与楚之边亭皆种瓜。”

又,《高士传》:“始皇以金璧置阜乡亭。”是六国时即有亭,而不详其制。《汉书·高帝纪》:“及壮,试吏,为泗上亭长。”

师古曰:“秦法十里一亭。亭长者,主亭之吏也。亭谓停留行旅宿食之馆。”又,“求盗之薛治。”注云:“亭有两卒,一为亭父,掌开闭扫除;一为求盗,掌逐捕盗贼。”是亭者有二义:一以便行旅,如《刘宠传》:“尝出京师,欲宿亭舍,亭吏止之曰:‘整顿洒扫,以待刘公。’”又,《王忳传》:“妾夫为涪令,过宿此亭。”又,《范式传》:“辟公府之京师,道宿下亭。”又,《张式传》:“父业郡门下掾,送太守妻子还乡里,至河内亭。”又,《高士传》:“桓帝以安车徵韩康,康辞安车,乘柴车先行至亭。

亭长以徵君当过,发人牛修道桥,及见康车,以为田叟也,夺其牛。”是官吏过往及人民宿止,皆亭长是赖。一以防盗贼,如《朱博传》:“少时给事县为亭长,好客少年,捕搏敢行,稍迁为功曹。”又,《高帝纪》:“令求盗之薛。”是亭长逐捕盗贼,保护行旅,有功可升为功曹也。

晋唐仍有亭

《世说》:“褚季野于章安令迁太尉记室参军,乘估客船,送故吏数人投钱唐亭住。尔时吴兴沈充为县令,当送客过浙江,客出,亭吏驱公移牛屋下。后县令知,鞭挞亭吏以谢。”又,“褚公尝至金阊亭。”是晋时仍有亭,亭吏即汉之亭长,其所掌盖仍与汉同。又,唐人《集异记》:“安阳城南五里有一亭,过客宿止辄死。有一士人不信,宿其中。”又,《摭异记》:“灵壁县东界有一亭,旁有古树参天。”是亭之制至唐仍存,自秦汉讫唐,千余年不废,可谓久矣!

秦汉乡吏亭长以外之乡官

《史记》:“三老五更,遮说汉王。”又,《高帝纪》:“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正义》曰:“《百官表》:‘十里一亭,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掌教化。’”又,《文帝纪》:“三老,众民之师也。”又,“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又,《明帝纪》:“赐三老、孝悌、力田人三级。”注:“皆乡官名。三老高帝置,秦即有。孝悌、力田高后置。”又,《武帝纪》:“赐县三老帛人五匹,乡三老、孝悌、力田帛人三匹。”是三老者,有县三老,有乡三老,其责任在掌教化,故诏云“众民之师,民有不臧,则可让之”,《司马相如传》所谓“让责也三老、孝悌以不教诲之过”是也。孝悌、力田之识,盖与三老同,而力田微异。

力田者,盖主以精勤农事为率,故相如让孝悌而不及力田。惟孝悌、力田二官,是否有县乡之分,史无明文,不敢臆说。

乡官之等级

《汉书·尹赏传》:“乃部户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是县令之下即乡吏,乡吏之下即亭长,亭长之下即里正,里正之下为父老、伍人。若夫功曹、户曹、贼曹等职,乃佐县令治事者。乡吏、亭长有功虽可擢为曹掾,乃县属而非乡官。《史记》:“陈馀为里监门,吏常以过笞馀。”

此所谓吏,即乡吏也。

若夫三老、孝悌、力田三职,虽乡官乃人民之表率,专司教导,职虽微而名甚荣,与乡吏、亭长截然不同。以故皇帝有恩赐时,每及三老、孝悌、力田,而不及乡吏、亭长。此外乡官复有乡啬夫。

《后汉·郑弘传》:“弘少为乡啬夫。”又,《郑玄传》:“少为乡啬夫。”注:“其乡小者县署啬夫一人。”《前书》曰:“乡有啬夫,掌听讼收赋税。”而不言县有啬夫。盖此官为县所署,何乡人即佐县官清理其乡之讼狱、收税等事,不惟与三老等职异,与乡吏等官亦异也。

六朝时乡官

《通考》云:“宋五家为伍,伍长主之;二伍为什,什长主之;十什为里,里魁主之;十里为亭,亭长主之;十亭为乡。乡有乡佐、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各一人,所职与秦汉同。”

按:秦汉时十里为亭,二十五家为里,十里二百五十家。兹百家为里,十里即千家。六朝之亭长,与汉之乡吏,所辖正同。而十亭为乡,乡佐所辖则万家矣。又有三老、有秩、啬夫,与乡佐分司治化,甚美备也。至隋开皇十五年,罢州县乡官,唐初复置,凡百户为一里,里置正一人。五里为乡,置耆父一人,以耆年平谨者县补之,亦曰父老。

贞观九年,乡置长一人、佐二人,十五年复省。然《耳目记》云:“新昌令夏侯彪之初下车。问里正曰。”又,杜甫诗:“来时里正为裹头。”是皆天宝以后事,仍有里正名。意者乡长省而里正仍存欤?

然自唐以来,乡官之制,名虽存而实则废。凡里正等吏,仅以供县官驱役、差徭奔走,其猥贱与皂隶同,凡士人无为之者,讫明清皆如此。周官之美意破坏尽矣,非若汉末以陈实之大贤,亦可为亭长也。

见《三国志》注。

古乡官之于风俗关系

周乡官所谓州长、党正、族师、阊胥、乡大夫属。鄙师、酂长、里宰、邻长遂大夫属。等皆乡官,政教兼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考德行,察道艺,至三年,则比而兴起,贤者能者宾礼之;否则,纠其过恶而戒之,故教化易成。至汉,则以乡吏、亭长、啬夫分司其刑政、钱赋各事,而别举三老、孝悌、力田专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式者,皆旌表其门,以兴善行,故司马相如至蜀,则让责也三老、孝悌以不教诲。又,《韩延寿传》:“至令民有骨肉争讼,既伤风化,重使贤长吏、啬夫、三老、孝弟受其耻。”处民师之地,专教导之责,激扬风化,兴举孝廉,善者无不名,能者无不达。讫至东汉,社会风俗之淳良,人民气节之高尚,远非三代所能及,人徒见汉末乱而忽忘之耳!岂知政乱于上、而风清于下,无善行而不彰,无文学而不达者,则以此乡官激扬褒举之力也?呜呼盛矣!

周因乡制善,盗贼奸宄逃亡无所容《韩非子》:“温人之周,周不纳。客问之曰:‘客也?’对曰:‘主人。’问其巷人而不知也,吏因囚之。君使人问之曰:‘子非周人也?而自谓非客,何也?’曰:‘臣少尝诵《诗》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今君天子,则我天子之臣也。岂有为人臣又为客哉?’君使出之。”

又,《管子》:“夫善牧民者非以城郭也,辅之以什,司之以伍,伍无非其人,人无非其里,注:谓无客寄。里无非其家,故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不求而约,不召而来,因亡无所匿。

故民无流亡之意,吏无备追之忧。”观是则周时盗贼奸邪,无所容身,凡行旅而无保证者,随所至而立困。而比闾族党组织之尤要者,二十五家之内,必有总门以为出入,而门必有监,以为稽查。人徒詈商君法严,无验者逆旅不纳,而不知盛周即如此也。又,周时社会,奴仆待遇惨酷极矣,而无一亡者。诚以其时乡制善,逃亡无所入,不待出境即可缉获。即能出境,亦旋即被囚,故不敢逃,即逃亦自归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