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欲讼,先以财物为抵,然民事与刑事不同《周礼·秋官》:“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
注:“束矢者,百矢。《诗》曰:‘其直如矢。’不入束矢。
是自服其不直也。”疏云:“不实则没入官。”
又,“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注:“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剂,今券书也。”疏:“券书,谓狱讼之要辞。三十斤曰钧。”
按:讼者,盖今所谓民事;狱者,今所谓刑事也。讼轻,故入束矢,狱重,故入钧金。然贫者胡以堪哉!
古讼两造皆坐而无席
《左传·襄十年》:“王叔之宰与伯舆之大夫瑕禽,坐狱于王庭。”注:“坐狱者,坐讼也。”故《晏子春秋》云:“晏子曰:‘狱讼不席。’”又,“婴闻讼夫坐地,今婴将与君讼,敢不坐地乎?”是古讼狱者皆坐地之证也。
古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周礼·秋官》:“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注:“使其属与子弟代之也。”
按:清时命夫命妇狱讼有报告。今则无论何人,皆可遣人代讼,且可聘律师代也。
古立肺石以达民隐
《周礼·秋官》:“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词,以告于王而罪其长。”注:“肺石,赤石也。穷民,天民之穷而无告者。”
立肺石三日,言赤心不妄告也。
按:肺者,肺腑也。有欲达其肺腑之意者,立此所以示也。肺石至六朝仍有。《封氏闻见记》云:“梁武帝诏于谤木、肺石旁,各置一函。”是其证。
讼不决,则使两造盟于社,而使其乡党供酒牲以惧之《周礼·秋官·司盟》:“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则为司盟共祈酒脯。”
注:“不信言理屈而诈者则不敢听此盟诅,所以省狱讼。”
按:此法有数善:万民狱讼,无佐证可成其罪,欲赦之则受害者不甘,欲罚之则为恶者不服,对神盟诅,理屈者恐而不敢,即敢勉强为之,必生愧怍,可望色而知,一也;凡狱讼曲直,乡党必知其实,今忽累及乡党,使供牲酒,必有不欲而质证其曲直者,二也;又为变诈者,惧不见直于乡里,而他日不相保受,或者自服,三也。
此事初视之甚可笑,继思之有至理。供牲者,注:“盟者书辞于策,杀牲取血,坎其牲加书于上而埋之也。”
古狱为圜形
《周礼·秋官·大司寇》:“以圜土聚教罷民。凡害民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注:“圜土,狱城也。”罷民者,夜在圜土,昼役司空,欲其劳则归善,故曰罷。同疲。
按:出圜土者,即今所谓越狱也,故杀。司马迁《报任安书》云:“幽于圜墙之中。”圜墙即圜土,以此证汉狱仍与周同制也。
古徒刑必赭衣
《荀子》:“杀赭衣不纯。”《说苑》:“豫让赭衣入缮宫。”《史记·张耳传》:“唯孟舒、田叔等十余人,赭衣自髡钳,称王家奴。”《汉书·楚元王传》:“衣之赭衣。”《吾丘寿王传》:“赭衣塞路。”
按:徒刑者,即所谓昼役司空也。赭者,赤也,衣赭衣所以使人知其为罪人也。此等衣制,至清尚有,沿历数千年,可谓久已!
凡犯徒刑罪,先坐嘉石以示众
《周礼·秋官·大司寇》:“以嘉石注:文石,树之外朝门左。平罢民。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坐石期满役于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坐石十三日役一年。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按:梏在首,桎在足,役期长者,坐石日亦长;役期短者,坐石日亦短也。必先坐石者,所以示众。任者,保也,期满使州里保出,不复为非也。
古防范囚犯之刑具
《周礼·掌囚》:“凡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
注:“梏者,校也,即枷。在首,犹牛之有桔。拲,两手共一木。
在足曰桎。”
按:拲者,今之手栲;桎者,今之脚镣。桎、梏、拲,上罪全有之。
中罪去拲,使手自由。下罪则只刑其足,使不能逃走而已。
古递解罪人胶目鞹手
《吕氏春秋》:“‘管仲吾仇也,愿生得之。’鲁君许诺,乃使吏鞹其拳,胶其目,盛之以鸱夷,置之车中至齐。”
按:鞹,革也,以革囊其手,使不能动作。胶目者,以胶糊其目,使不能视。今贼劫人为质者,犹用其法。鸱夷者,大皮壶。既鞹手胶目,复将其全身装入鸱夷中,即夫差以鸱夷盛子胥尸沉之江中者是也。
周极轻之刑曰觵罚酒,挞曰髡
《周礼·地官·闾胥》:“凡事掌其比,觵挞罚之事。”注:“乡饮酒有失礼者,则罚以觵酒,重者挞之。”又,髡刑剃人发,不在五刑之内,盖亦极轻刑也。
周时五刑之惨酷
《周礼·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注:“夏刑大辟即杀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至汉文帝除墨、劓、刖三刑。宫刑至唐乃除。是周之五刑,沿自虞夏,仍而不改。
夫杀刑至今不能废,宜也,至其余四刑,惨酷极矣!墨者,黥也。
先刻其颡成文,以黑色涅之,终身不灭。《商鞅传》“以黥徒二人夹之。”“英布以尝受黥刑,人呼黥布”是也。劓者,截鼻。宫者,去势。《左传·襄十八年》“夙沙卫连大车以塞隧而殿。”殖绰、郭最以为奄人殿师,齐之大辱,汉司马迁被宫刑,终身耻之,以为无颜上先人邱陇是也。刖者,去足。卞和抱璞刖足,孙膑刖足为齐将。
齐踊贵履贱,在春秋时此刑尤多。夫人之罪既不至死,则受刑于一时,尚可迁善改过于后日;而黥其面焉,割其鼻焉,去其势,斧其足焉,使其终身残废,不可以为人,则其酷甚于死矣。乃历三代而不改,至汉文帝乃去其三,至唐乃去其宫刑焉。呜呼,何其晚哉!
周处分残废人之法
《周礼·秋官》:“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是以《昭五年》:楚共王曰:“晋,吾仇敌。今其来者,上卿、上大夫也。若吾以韩起为阍,言刖使守门。以羊肸为司宫,加宫刑。可乎?”又,《说苑》:“齐景公被发,御妇人以出正闺,刖跪击其马而反之。”是守内、守门之证也。又,古之乐官,必为瞽者,遇大祭祀,百数十人,排队而出,有眡瞭以为相,可见无一有目者,故古之瞽者,皆不失业,无如今日之沿街乞食者。
此则古人因材利用之善也。
古盗贼妻子入官为奴
《周礼·秋官·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左传·襄二十三年》:“初,斐豹,隶也,著于丹书。以丹书其罪。栾氏之力臣曰督戎,国人惧之。”
斐豹谓宣子曰:‘苟焚丹书,我杀督戎。’”是男子入于罪隶之证也。《汉书·楚元王传》:“使杵臼碓雅舂于市。”即舂也。槁者,炊食也。
女子质弱,故使为之。
又罪人亡逸,其妻子亦为奴
《新序》:“钟子期夜闻击磬声而悲。召问之。曰:‘臣之父杀人而不得,亡去。臣之母得为公家隶,臣得为公家击磬。
臣不睹臣之母三年矣。昨日为舍市而睹之,意欲赎之无财,是以悲也!’”子期为赎其母,是有罪而逃者,则必奴其妻子,与盗贼同也。
汉唐犯重罪妻子皆没为官奴婢
《汉律》:“罪人妻子,没为奴婢。”《魏志·毛玠传》:“出见黥面反者,其妻子没为官奴婢。”唐次《柳氏旧闻》:“玄宗幸太子宫,见使用无妓女,令高力士选民间女五人进之。力士曰:‘臣以为掖庭中,故衣冠以事没入者不少,可备选。’”又,《刘无双传》:“以父曾为朱泚伪官,置大辟,无双没入掖庭。”又,《因话录》:“肃宗宴宫中,有女优绿衣秉简为参军者,乃伏法蕃将阿布恩之妻也。”是自汉迄唐,凡犯重罪者,其妻子无不没为官奴婢也。
古杀人状况
古欲斩人,先使伏于砧上。《说苑》:“秦始皇既囚太后,令曰:‘敢谏者死!’茅焦既谏,解衣伏质。”《史记·张苍传》:“犯死罪当斩,解衣伏质。”《汉书·王欣传》:“欣已解衣伏质。”
师古曰:“质,砧也,欲斩人皆伏于砧上。”至斩人之器,则不以刀而以斧。《管子》:“至堂阜,桓公亲迎,祓而浴之。管仲诎缨捷衽,使人操斧而立其后。公辞斧三,然后退之。公曰:‘垂缨下衽,寡人将见。’”
按:管仲曾射桓公中带钩,故自请死罪,使人操斧以备诛,而冠缨下垂,则于斩首时有碍,故屈缨于上,使不护项。又,衣襟下垂,腰斩不便,故敛衽露体,俾无遮护。是皆就死时状态,乃不持刀而持斧者,诚以古杀人尽以斧也。
古杀人后必暴其尸三日
《周礼·秋官》:“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左传·成十七年》:“晋厉公杀三郤,皆尸诸朝。”《襄二十三年》:“楚杀令尹子南,尸诸朝三日。”《昭公二年》:“郑子皙死,尸诸周氏之衢,加木焉。”注:“书罪于木,加尸上也,”即《论语》所谓“肆诸市朝”也。又,《桓十五年》:“郑祭仲杀雍纠,尸诸周氏之汪”注云:“汪,池也。”是不朝不市,而于野也。
然自汉以来,不见有陈尸之事。只王允杀董卓,肆之于市。卓尸肥,夜燃灯于脐中,谓之卓蜡。他甚少也。
古有焚尸刑,有车裂刑
《周礼·秋官》:“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
郑注:“辜,车裂也。”《左传·襄二十二年》:“ 观起于四竟。”
杜注:“ ,车裂也。”又,《史记·商鞅传》:“乃车裂之。”
至汉以后,则甚少矣。
古以金帛赎罪
《虞书》曰:“金作赎刑。”《孔丛子》:“颜仇由善侍亲,子路义之。后仇由以非罪执,子路请以金赎焉。”《新序》:“钟子期为击磬者赎其母。”《史记·李广传》:“当斩,赎为庶人。”《后汉·明帝纪》:“天下亡命殊死以下,听得赎论,定也。死罪入缣二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是自死罪以至最轻之舂罪,皆可以金帛赎,故富者无所畏也。城旦者,戍边塞,昼伺寇虏,夜筑长城。右趾者,谓刖其右足也。但自文帝时,即诏除肉刑,谓右趾为刖足,疑注非也。
汉女刑有顾山
《平帝纪》:“天下女徒言女应受徒刑者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又,《光武纪》:“女徒雇山归家。”如淳曰:“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顾山遣归。说以为当于山伐木,听使入钱顾功直,故谓之顾山。”
按:此刑后世少见,汉世重聚敛,故有此刑也。
汉死罪可改宫刑
《景帝纪》:“诏:死罪欲腐者许之。”《光武纪》:“诏:死罪募下茧室。”
按:此可见宫刑之重。观诏语曰:“欲腐者。”盖有宁就死不欲腐者矣,故须募也。茧室常温,割势后惧中风,故居之。
按:周时王宫以奄人守内,亦因材利用耳,与劓、刖同也。故其时士大夫家,亦常用奄人。《左传·襄二十八年》:“崔子怒,寺人御而出。”是其证也。至汉时帝王,宫嫔愈多,须奄人愈众,自然之宫刑不敷用,则募以致之矣。故《后汉·郎传》:“臣闻古者,本无宦官。武帝末,春秋高,数游后宫,始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