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

卷二十九 取水 取火 取材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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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取火法

古取火之法有三:一用木燧;二用金燧;三用石敲火。至清同治年尚如此。后泰西火柴入中国,古取火之法始废。

钻木取火法

自燧人氏见大鸟啄木出火,知木中藏火,因创钻木取火之法。

见卷一。后世因之,数千年不改。《礼·内则》:“右佩木燧。”注:术燧、钻火也。《左传·文十年》:“命夙驾载燧。”又,《定四年》:“王使执燧象以奔吴师。”《史记·孙子传》:“庞涓夜至斫木下,见白书,乃钻火烛之。”是至周时钻火之法仍大行。

然所钻之木,须随时改易。是以《论语》云:“钻燧改火。”

改火者,据马融注:“《周书》:月令有更火之文。春取榆柳之火,夏取枣杏之火,季夏取桑柘之火,秋取柞楢之火,冬取槐檀之火。一年之中,钻火各异木。故曰‘改火’也。”至必改之故,邢《疏》谓取木之色,与四时相配。而不言不改不能得火。又,《周礼》:“司烜掌行火之政令,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变亦改也。

既曰救时疾,似别有意义,非不改不能得火也。又,《北史·王劭传》:“劭以上古有钻燧改火之义,近代废绝,上表请改火。”是可证当时钻火,已不改木。又,唐·杜甫《清明》诗云:“旅雁上云归紫塞,家人钻火用青枫。”是枫木春日亦出火。又,崔元翰诗:“操舟众工立噤岸,湿橹钻火磨星红。”是凡木皆可出火。又以证钻火之法,至唐仍不废也。

钻燧取火之巧法

《淮南子》:“若以燧取火,疏之则弗得。迟也。数之则弗中。

疾也。正在疏、数之间。”注:得其节,火乃生。

按:今日春时,匠人钻木,急遽则出火。兹云弗中,似古人以燧取火之法,今已不知。

至周时兼用金燧取火

《周礼·秋官》:“司烜掌以夫燧取明火于日。”注:“夫燧,阳燧也。”疏:“取火于日,故名阳燧。犹取火于木为木燧也。”又,《考工记·辀人》:“金锡半,谓之鉴燧之齐。”

鉴燧,取水火于日月之器也。

按:鉴燧,即夫燧,亦曰金燧。《礼·内则》云:“左佩金燧。”

注:“取火于日也。”即以金锡为镜,凹其面向日取火,故曰鉴燧。

汉末仍用金燧取火

《魏志·管辂传》注:“君不见阴阳燧在掌握之中,形不出手,乃上引太阳之火,下引太阴之水,嘘吸之间,烟景以集。

苟精气相感,县象应乎二燧。”

按:阳燧即《周礼》所谓夫燧、鉴燧,《内则》所谓金燧也;阴燧即《秋官》司烜所谓以鉴取明水于月也。明水祭祀用之,非备人饮食,故下略焉。又按:燧在掌握,其物甚小,故佩于腰以备用。

而引火之法,各书不详,今竟失传,甚可惜也。

金燧取火之详情

《梦溪笔谈》云:“阳燧面洼,向日照之,光皆聚向内。离镜一二寸,光聚为一点,大如麻菽。着物则火发。”《梦溪笔谈》为宋沈存中著。是至宋仍有以阳燧取火者。惟天阴或夜则不能用。《内则》云:“左佩金燧,右佩木燧。”盖有日时,以金燧取火甚易,无日则以木燧也。

按:今日以凸面玻璃镜,向日照之,则光聚如豆。以易燃物置其下,顷刻即得火。古无玻璃,用金镜。盖亦以易燃物当焦点,而得火也。

魏晋后敲石取火

潘岳诗:“烦如敲石火。”刘昼《新论》:“人之短生,犹如石火。”是可证魏晋六朝,已以石敲火。至唐时敲石取火者尤众。

柳宗元诗:“夜发敲石火,山林如昼明。”白居易诗:“深炉敲火煮新茶。”韩昌黎诗:“牧童敲火牛砺角。”是其证也。

以石敲火之法

法以铁片与石相撞,下藉以火绒。俾火星落于绒上,再以取灯,北方土名即发烛。接引之即发焰。火绒者,以艾或纸加以硝水,揉之使软。取灯者,北方以褪皮麻楷破之,断为枚。长五六寸,涂硫磺于首,遇火即燃。当光绪初,火柴未盛行,取火之具有火镰,缝皮为包,安铁为刃,内装火石一片,火绒一团,欲用火取火绒豆许,放石上以刃撞之,顷刻即得火。为吸旱烟者不可离之物。后火柴大行,火镰、火石、火绒等物遂渐废。

发烛之历史

北方以麻梗头涂硫磺,用以发火,名曰“取灯”。南方则以松木或杉木。清高士奇《天禄识馀》云:“杭人削松木为小片,其薄如纸,熔硫磺涂木片头分许,名曰‘发烛。’”史称:周建德六年,齐后妃贫者,以发烛为业。

按:发烛即今之取灯,是自六朝时已有。又,宋陶谷《清异录》云:夜有急,苦作灯之缓,有知者,披杉条,染硫磺,置之待用。

一与火遇,得焰穟然。既神之,呼“引光奴”。今遂有货者。易名“火寸”。按“引光奴”即齐之“发烛”。然宋时实亦名“发烛”。《懒真子》云:“司马温公乡居看书至夜分,乃自罨火灭烛而睡。

至五更初,公即自起,发烛点灯著述。”是其证。惟北方之发烛,用麻梗或用杉木,则不可知。盖自以石敲火之法兴,发烛为引火所必须,故古今重之。

古钻燧时代,家家皆藏火种

古因得火之难,家家藏火种备用。《孟子》:“踵门求水火,无弗与者。”又,《韩诗外传》:“客谓蒯通曰:‘臣里妇见疑盗肉,其姑去之。’恨而告于里母。里母曰:‘安行,今令姑呼汝。’即束蕴请火去妇之家曰:‘吾犬争肉相杀,请火治之。’”又,干宝《搜神记》:“桂阳太守李叔坚家,犬有人行。

又于灶前畜火,叔坚云:‘儿婢皆在田中,狗助畜火,可不烦邻里,此何足怪。’”据是,则家家藏火种备用,不必以燧也。

古汲水用瓶,公共置之,瓶常在井旁供众用,至唐有木桶《周易·井卦》“羸其瓶凶。”《左传·襄十七年》:“卫孙蒯田于曹隧,饮马于重丘,毁其瓶。重丘人闭门而诟之。”

又,扬子云《酒箴》:“子犹瓶矣,居井之湄。”是可证瓶为公共物,常置井侧,供众用也。故孙蒯毁其瓶,重丘人皆诟之。又,《后汉·鲍少君传》:“拜舅姑礼毕,提瓮出汲。”又,《世说》:“魏文帝以毒置枣蒂中,令任城王食之。既中毒,太后索水救之。

帝预敕左右毁瓶罐,太后徒跣趋井无以汲,须臾遂卒。”是可证自周迄汉魏,皆以陶器汲,尚无木桶也。陶器易毁,故扬子云《酒箴》云:“子犹瓶矣,居井之湄。一旦叀同专碍,为瓽所,身提黄泉,骨肉为泥。”是其证。至唐有木桶。段成式《剑侠传》:“见老人方箍桶,乃出桶板一片,以桶汲,虽而不碎,较古便多矣。”

古村聚会汲状况

《高士传》:“管宁所居屯落,会井汲者,或男女杂错,或争井斗阋。宁患之,乃多买器,分置井傍,汲以待之,又不使知。来者得乃怪之。问知宁所为,乃各自责,不复斗讼。”

按:今日村落,仍多会井汲,晨暮炊前,汲者最多。惟用木桶汲甚速。古用瓶惧毁,汲甚缓。缓则易争也。

古桔槔汲水状况

《庄子》:“子独不见桔槔者乎?引之则俯,舍之则仰。”又,《天地篇》:“子贡南游楚,见汉阴丈人,抱瓮而汲。子贡曰:‘有械于此,一日浸百畦,用力寡而见功多,夫子不欲乎?’曰:‘若何?’曰:‘凿木为机,后重前轻,挈水若抽;数加泆汤,其名曰槔。”又,《说苑》:“卫有五丈夫俱负缶而入井灌韭,终日一区。邓析适下车,为教之曰:‘为机重其后,轻其前,命曰矫,终日灌韭百区,不倦。’”

按:桔槔今日尚有,然井略深不能用也。用于河边,或有泉之池边最宜。若井则须极浅也。惟古只灌园用之,今则寻常汲亦用之。

宋时之水车

苏东坡《咏无锡道中水车》云:“翻翻联联衔尾鸦,荦荦确确蜕骨蛇。”

按:此即今日之水车也,衔联不断,周而复始,有若蛇之蜕壳。

读此诗,知今制与宋制无异。今北方以顺德、真定、定州、保定各属为最多。天旱时遍野皆是。

民取材木及燃料状况

周以前,凡山林薮泽皆为官有。山中林木,许民斩伐,然必以时。

至时,民入山斩材,而出入有期限。恐其尽物。若非时斩材则曰窃。

故材木常足而山不童。终春秋世,无买卖木材者。战国以后,此制遂坏。至汉有雇山之刑,似材木伐取已无制限。自是北方之山先童,材木渐感不足。且水泉因以枯竭,雨旸亦不时。至今日遂受其大病。

自大河南北、太行东西,纵横数千里之山冈,尽属不毛。殊为可惜!

而自周以后三千年来,凡为国家者,无人虑及。其如之何哉?

《周礼·地官》:“山虞掌山林之政令,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凡窃木者有刑罚。”

按:《孟子》曰:“斧斤以时入山林。”不时则为窃,故刑罚之。然至期入山,亦非漫无限制也。《林衡》云:“若斩木材则受法于山虞。”受法者,必核其为何事斩材,材之大小多少,及出入期限之细则也。《礼·王制》云:“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

注:“十月之中也”。即《山虞》所谓“仲冬斩阳木”也。然《山虞》尚有“仲夏斩阴木”之文,疑仲夏民无暇,必官用也。

守护山林之法

《林衡》云:“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注:“平守者,平其地之民,守林麓之部分。”

按:林麓广大,只官吏守望,万不敷用,窃仍不免。乃即以林麓附近之居民,负守护林麓之责。平均其地与民,区分部守,而巡查督责者林衡也。力省而功多矣。

古今燃料之概况

时愈古燃料愈多,随在取足。一因人少,一因山林为官有,不许私入山取材木,故植物蕃衍,不竭其源。三代以后,山林之法不讲,民任意入山取材,十山九童。人口蕃殖亦益多,用愈广。故古之所弃者,今视为珍;今之所珍者,古皆轻视也。

春秋时燃料足,常烧泽以裕租税

《管子》:“齐之北泽烧,光照堂上。管子入贺曰:国不能无薪而炊,北泽烧农夫卖其薪,一束十倍。此租税所以九月而具也。”

按:古之都市,亦买薪而炊,北泽为官有,都市之薪所自出,烧之则都市富人皆买于农夫,故其价十倍而租税速具也。

又常烧泽猎兽

《韩非子》:“鲁人烧积泽,天北风,火南倚,恐烧国。

哀公惧。自将众救火,左右尽逐兽而不救。”

按:此专为猎兽而烧也。不烧则蒲苇蒹葭为麏麚狐兔所宅,不易得。此以今日视之,所得殊不偿失,而古不尔者,以燃料多无所用也。

周已有木炭,盖皆富贵人用之

《周礼·天官》:“宫人执烛,供炉炭。”《地官》有掌炭官。

又,《礼记·月令》:“季秋之月,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左传》:“邾子废于炉炭,烂,遂卒。”又,“寺人柳炽炭于位。”

按:以炭取暖或炊饭,简洁而无烟,胜于薪矣。然见于传记者,皆富贵家用之,盖其值昂也。

作炭须在山中

《史记·外戚传》:“窦广国入山作炭。”《晋书·阮籍传》:“孙登常经宜阳出作炭,人见之。”《魏书·刑罚志》:“富民入山作炭。”唐《集异记》:“王用入山作炭。”

按:作炭之法,伐薪烧之,烧透以土埋其烬,而山者薪之所自出,故恒入山。

六朝已发见石炭,至隋渐有用者

《水经注》:“邺县冰井台,井深十五丈,藏冰及石墨。

石墨可书,又燃之难尽,亦谓之石炭。”至隋王劭上表请变火曰:“今温酒及炙肉,用石炭、柴火、竹火,味各不同。”是至隋已有用石炭者,然唐·段成式《酉阳杂俎》记无劳县石墨,爨之弥年不销,以为物异。以是证唐烧石炭者仍少也。

至宋烧石炭者渐多

《老学庵笔记》:“北方多石炭,南方多木炭。而西蜀又多竹炭。”《东坡志林》言彭城东有石炭。然宋时虽有烧石炭者,并不重之。盖其时燃料尚易于今日也。

晋唐以来贵人用木炭之侈

以草木作燃料,烟煤尘污。而炊饭烹茶,味又不美。于是古贵人皆用木炭。《晋书·羊琇传》:“性豪侈,屑炭作兽形以温酒。

洛下豪贵竞慕效之。”《唐书·德宗纪》:“罢九成宫贡立兽炭。”

又有凤炭,《开天遗事》:“杨国忠屑炭塑作凤形。”又有炼炭,《剧谈录》:“洛中豪贵子弟常馔必以炭炊,往往仍不惬意,僧圣刚者见而问之曰:‘凡炭必先烧令熟,乃可入爨,谓之炼炭。不然有烟气。’”至宋又有琴炭,《老学庵笔记》:“承平时,炭皆斫作琴形。”至于今山木皆尽,木炭之产渐少,强以樗材为之,求如昔年之炭,身披白灰,掷地作铜声者,几绝迹矣。

至清末,石炭为民生不可离之物

自唐以来,都邑烧木炭。明清以来,木炭渐乏,稍稍用石炭。

初只都邑富人及食肆用之,农人仍燃柴草,无用石炭者。至清末,民生愈蕃,木植愈少,只禾麻草柴,不敷炊爨,于是农家亦用石炭。

虽贫民亦不能离。然石炭之矿,有时而尽。更数百年,必仍变易。

论者悬想:谓必代以电气。不知果如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