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之制,《通志》等书详矣,兹所述者,多可惊骇之事,令人知百姓之不易为,自古而然,而非其详制也。又后世习焉不察,多谓三代赋役轻于后世,虽班固亦如此。岂知孟子之称述三代,对战国立言耳。今一追想其实况,民困亦甚也。兹编正比较其事实也。
周赋税过后世
《汉书·食货志》:“周时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赋谓车马甲兵士徒之役。”
按:《孟子》云:“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什一者谓十取其一也。战国乱世,不能为准。若汉初,则十五取一。汉末及东汉,则三十取一。过三代远矣。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者,按《周礼·地官·县师》:“若将有军旅,会同作其众庶及马牛车辇。”又,《酂长》:“则以旗鼓兵革帅而至。”是以《遂人》:“以岁时登记夫家众寡,及六畜车马。”必登记者,备赋之也。不但此也,《委人》职云:“掌敛野之赋,敛薪刍,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注:“疏材、草木有实者也。畜聚之物,瓜瓠芋葵御冬之具也。”
是正赋正税以外,尚敛及薪刍蔬果,以备宾客师旅之用。由今思之,周民负担之重,及其被扰情况,殆过于后世。盖封建之过也。
周即有人口税
《周礼·天官·大宰》:“以九赋敛财贿。”郑玄云:“赋谓口率出泉也,今之算泉。”疏:“以九赋敛财贿者,此赋谓口率出泉。其处有九,故云九也。”又,《地官·闾师》职:“凡无职者出夫布。”疏:“使出一夫口税之泉。”
按:泉者,钱也。《天官·外府》:“掌布之出入。”注:“布,泉也。藏曰泉,行曰布。”口率者,以口为率,家有若干口,即出若干泉。汉曰算,算口出钱。今外洋有人头税,系以头计,兹则以口计也。于正税正赋以外,复税及人口也。
周税居宅
《周礼·载师》:“凡任地、国宅无征。”后郑云:“国宅,凡官所有宫室,吏所治者也。”夫经特云国宅无征,是民宅征也。
然民宅征率,经无明文。疑下云:“园廛二十而一。”即民宅征率也。
民宅亦名廛,非必商贾。《遂人》:“夫一廛,田百畮。”注:“廛,城邑之居。”又,《诗》:“胡取禾三百廛兮?”传:“一夫之居曰廛。”是廛即民宅。园廛二十税一,即民宅二十税一也。
以故先郑云:“国宅、城中民宅,无税。”而后郑不从之。诚以一夫之廛与田,皆受之官,皆当有税,特宅税轻于田税耳。
周已敛布帛
《孟子》:“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而缓其二。”是周时已征及布帛也。
总周时之税:有田税、宅税、口税、车马、甲兵、薪刍、布缕、菜蔬等税。凡后世所有者,周无不有之。周所有者,后世或无也。
汉田税轻于周
周田税十取一。《公羊传》所谓:“天下之中正,什一行而颂声作也。”至汉初则十五税一,孝惠元年诏:“减田租,复十五税一”是也。后三十而税一,《王莽传》:“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是也。王莽废,至光武而复。建武中诏:“田税三十税一。”复西汉旧制。是汉之田赋,较周轻数信矣。
汉人税百二十钱
《高祖纪》:“初为算赋。”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按:周之口率钱,小详其确数,又不详其年若干方出口钱。即使轻于汉,然另有车马甲兵之赋,汉则以此赋治车马甲兵,则汉仍轻于周也。
至武帝复税,小儿年二十三钱
汉算虽税人,然只税成童以上之男子。尚未若周以口为率。至武帝用兵,始算口,并婴儿亦税之。《贡禹传》:“禹以为古民无赋言不税人,《周官》晚出,禹未见。算口钱,起伐四夷,重赋于民。
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生子辄杀,甚可悲痛!宜令儿七岁去齿乃算,诏从之。”其口赋若干?据《昭帝纪》:“毋收四年、五年口赋。”注:如淳曰:《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二十三。二十钱食天子,三钱补车骑马。”是盖贡禹奏请以后之定制。若以前则儿三岁即出钱,且不论男女,只有口即税钱。诚以民至十五乃算,其十五以前不算,甚为疏漏。然以龆龄之年而使出钱,则无名。故名曰“口”。又,幼童难出整算,故只赋二十三。在当时,计臣可谓滴水不漏矣。
又按:贡禹请年二十乃算。兹《汉仪》仍言至十四,是十四以前出二十三,以后出百二十也。诏从其七岁,未从其二十也。又,景帝诏民年二十乃傅,禹所请乃复景帝旧制也。
武帝复税人家藏钱及六畜
《武帝纪》:“初算缗钱。”李斐曰:“缗,丝也,以贯钱也。千钱为一贯,出算二十也。”是百分税二也。夫人家藏钱,难以稽核,税者必少,故元鼎元年,诏民告缗者,以其半与之。观此,则其税之不当,且难敛钱可知矣。而用以扰民则有余,真可谓拙而少功。又,《昭帝纪》:“毋敛今年马口钱。”是养马亦出税也。
魏晋复兼税布缕以迄于明
《通典》:“魏武初平袁绍,令收田租亩粟四升,户绢二匹,绵二斤。晋初,亩租米三升,户输绢三匹,绵三斤。”
按:中原地亩收谷不过四五斗。今税粟米三四升,以二谷一米计,是几十取二也,税莫重于是矣。又,西汉无税绢丝之事,自魏晋开其端。
至六朝隋唐,后兼税麻布及麻。自木棉兴,至元明于布绢丝绵之外,复税木棉若干斤,皆实物。故历朝复有绢布匹长幅宽及重量之规定。
然胥吏上下其手,繁琐扰民之状况可知矣。至清代,始将布疋绢帛之税,一概革除,而田税亦轻于往古也。
民役
自春秋以来,凡国家筑城、浚河、筑路、修造宫室、官署,无不役民为之,此役于工者也。瞭望烽燧,守堠关塞,此役于兵也。
在国民对于国家,为当然义务,然使之不时,或太过,如秦筑长城,隋开汴河,不世建筑,虽赖以成,而民亦叛之。今将汉以前役民概略,略述以觇古社会状况。至汉以后详制,自有专书。
周赴役免役期限及自然免役之人
《周礼·地官·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五皆征之。”
注:“征者给公上事也。”疏:“七尺者,《韩诗外传》云:‘二十行役。故知此七尺为二十,六尺者年十五。’《论语》:‘可以托六尺之孤。’郑注云:‘六尺,年十五以下,故知十五。’”是远郊年十五即赴役,至六十五免。国中年二十赴役,六十而免也。此定制至春秋犹守之。《左传·襄三十年》:“晋悼夫人食舆人之城杞者,绛县人或年长矣,与于食,后问知其年七十三矣。赵孟召之而谢过焉。遂仕之,而废其舆尉。”是过免役之年而役之,故罪其主者。《乡大夫》又云:“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老者、病者。”是自然免役之人也。
周役民年只三日而弗与食
《王制》:“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又,《周礼·司徒·均人》:“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二日,无年一日。”由是证役时不惟不与值,且并不与食。如公家与食,则无丰歉之计较。彼晋悼夫人之食舆人者,以为其母家筑城,偶食之以为犒,非常食之也。
汉赴役期、免役期
《高帝纪》:“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师古曰:“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据是,是汉初民年二十三始充役,至五十六而免也。至景帝时改为二十,《景帝纪》:“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师古曰:“旧法二十三,更旧制也。”
汉兵役一月戍边役三日,然可雇人代役《昭帝纪》:“元凤四年正月,诏三年以前逋未出钱更赋未入者,皆勿收。”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有践更,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以是证汉民每年有当兵一月义务。如不赴直,即出钱二千,令前卒代也。
如淳又云:“有过更,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然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汉因秦法而行之,后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以是证汉戍边义务,每人岁三日。其实不能行,因自内地至边塞,或数百里,或数千里,行数日始至,至三日即更,徒劳往返,于势不便。故使往者,一岁一更。其不往者,则与往者以钱。
然钱交官,官盖不全与戍者,若全与,则一年得三万六千,可致富。
官盖以此为聚敛之法耳。故逋者多。
汉役平等
《昭帝纪》:“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列。”又,《盖宽饶传》:“身为司隶,子常步行,自戍北边。”
六朝时从军自买鞍马
《木兰诗》:“军书十二卷,卷卷有爷名。阿爷无大儿,木兰无长兄。愿为市鞍马,从此替爷征。东市买骏马,西市买鞍鞯,南市买辔头,北市买长鞭。朝辞爷娘去,暮宿黄河边。”
夫从军已苦,从军而自买鞍马,尤非富人不办也。是等详细景况,史皆不详。赖诗歌传写,略知其梗概。而叹古社会状况之难,与今等也。
古从军戍边之惨状
自唐以前,皆征兵制。除贵人外,皆有当兵义务。非若后世募兵,多无室家,故一遇战事,则生死难卜。远戍边塞,则多年不归。
征夫有离乡之悲,思妇有久旷之怨。临行送别,哭泣悲号,至为惨痛,此等状况,惟于诗歌中见之,他人不能亲切也。
古远戍,其衣皆由家寄。官家盖负输送之责,而不为制衣,故最动思妇之恨,南朝宋谢惠连《捣衣诗》云:“纨素既已成,君子行未归。裁用笥中刀,缝为万里衣。盈箧自余手,幽缄候君开。腰带准畴昔,不知今是非?”又,唐杜甫《捣衣诗》:“亦知戍不返,秋至拭清砧。已近苦寒月,况经长别心。宁辞捣衣倦,一寄塞垣深。用尽闺中力,君听空外音。”又,陈陶诗:“可怜无定河边骨,犹是深闺梦里人。”读此三诗,知古社会幽怨之妇多矣。
其述从军送别者,如杜甫《新婚别》:“结发为妻子,席不暖君床。暮婚晨告别,无乃太匆忙!妾身未分明,何以拜姑嫜?”
是必当时社会有此事,故有此咏。又,《垂老别》云:“男儿既介胄,长揖拜上官。老妻卧路啼,岁暮衣裳单。孰知是死别,且复伤其寒。”是垂老而从军,无子可知,妻何以为情?其悲伤与新婚等。又,《兵车行》:“车辚辚,马萧萧,行人弓箭各在腰。
耶娘妻子走相送,尘埃不见咸阳桥。牵衣顿足拦道哭,哭声直上干云霄。”夫有妻有子,是中年而从军者。乃家属哭送,哭声震天。不有诗史,后世孰知古社会有如此惨状哉?
户籍
古以有口赋,故户籍册也最重。汉魏以后,无口赋而征兵,故户籍仍重。其谓中国人户口数不确者,乃清以来现象耳。若唐以前,则人口数不惟真确,即男女有微眚者,籍必书也。其死亡之率,更真确不待言矣;非若后世之视为具文也。
周有户籍专官
《周礼·秋官·司民》:“掌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
异其男女,登下其死生。”又,《地官·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夫曰自生齿以上,皆书。是民间生儿,无论男女必报官也。曰登下其生死,是无论男女长幼,凡病死必报官也。曰七尺、六尺以及六十、六十五皆征之,是庶民年岁官家皆有册记,虽欲避而不能也。
周户籍上亲属必详
大戴《礼记》:“古者殷属,为成男成女名属,升于公门。”
注:“殷,众也;成者,成人者也。名,姓名。属,亲属。”
是一户之内,除家主外,其长幼亲属皆登于籍也。
汉唐造户口册时,无论男女老少皆入城查看汉唐户口籍,详于后世,夫人而知之。至其登记时,如何情状,史不言之。若不详考,不知其扰民,其严厉至于如此也。考《后汉·礼仪志》:“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又,《江革传》:“母至岁时,县当案比,革以母老,不欲摇动,自在辕中挽车,不用牛马。”唐章怀注云:“案比者,验以比之,犹今貌阅也。”
按:妇人既不能给役,妇而老尤无用,乃年年校阅其相貌,以凭登记。老妇如此,少妇可知;女子如此,男子可知。即此一端,占社会庶民之多事,过于后世也。乃自汉迄唐,慎审如出一辙。诚以人人相貌,皆有特别标识,或小有改易,年年校阅,登记详悉,如犯法而逃避,则易于缉获也。
唐户口册登记之标识种种
唐开元二年(714 年)交河、柳城二县户口册,册式如表式。
首填户主姓名,次填亲属,《大戴礼》所谓殷属也。其亲属之中,无论男女有眚必书,有痣必书。书眚者,如右足跛,左目眇等。
书痣者,如耳下有瘤,面何部有黑子,及面白、面赤、面黑等是也。是册为新疆布政使王晋卿先生得之迪化古墓中。原为一画,绘一松,松下立一女鬼,糊于墓墙上,高约五尺,宽一尺六七,背一分厚,皆户口册纸。今迪化,正唐交河、柳城二县地。
王维诗所谓“瀚海经年别,交河出塞流”是也。迪化空气干燥,故纸经千年不坏。县印大与今等,先生曾借余观之,故得其详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