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南說:“我沒想到你會那麽做。你把案子辦得有了眉目,然後打包拱手送給警察。”
我也向他解釋了一遍,講述這個決定對我來說多麽顯而易見,還有我認為我真沒什麽選擇餘地。情況發展到了這個程度,警方在目前這些調查路線上的辦案效率必定比我高得多,而且這麽做能把我發現的大部分情況告訴警方,同時又不會讓我的委托人和他遇害的妻子進入他們的視線。
“是啊,我完全明白,”他說,“我理解你為什麽會這麽做。為什麽不讓他們也幹點兒活兒呢?這本來就是警察的職責嘛,對吧?我隻是沒想到這一步,就這麽簡單。我本來想象我們追查罪犯,最後要上演一場追車大戲,還有槍戰或者類似的場麵。我說不準,也許我浪費在電視上的時間太多了。”
他看上去像是在飛機上待得太久了,在室內工作得太久了,在裏屋和廚房裏喝了太多的咖啡。他沒刮胡子,滿頭亂發也需要理一理了。和上次見到他相比,他不但掉了體重,而且肌肉也鬆弛了,他英俊的麵龐非常憔悴,黑眼睛底下是一對黑眼圈。他穿著淺色的亞麻褲和黃褐色的絲綢襯衫,懶漢鞋裏麵沒穿襪子。換作平時,他這身打扮會顯得沉穩而優雅,但今天他看上去衣衫不整,甚至有那麽點兒蓬頭垢麵。
“假如警察抓住了他們,”他說,“會發生什麽?”
“這取決於警方能立一個什麽樣的案子。在理想的情況下,你能找到大量禁得起推敲的物證,把他們和一起或多起凶殺案聯係起來。要是沒有這樣的證據,那就隻能說服一名罪犯做證告發其他罪犯,換取從輕發落。”
“換句話說,讓他們狗咬狗。”
“沒錯。”
“為什麽要讓罪犯之一做證呢?那姑娘不能做證嗎?”
“僅限於她是受害者的那起案件,但那起案件本來就比謀殺輕。強奸和強迫**都是B級重罪,可判六至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假如能以二級謀殺罪起訴,那就有可能是無期徒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