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後台的後台

偏義還是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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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孥中曾有“複詞徧義”一說,指兩個意義相反的字聯成一詞,但隻用其中一個字的意義。如常聽人說廣’萬一有個好歹,我可負不起責任。”這裏的“好歹’’是指歹,不涉好。“恐有旦夕之禍福。”這裏的“禍福”,是搐禍,不涉福。

《紅樓夢》中有這樣的句子不婆落了人家的褒貶。”褒貶二字在這裏是被人責難的意思,有貶無褒。《紅樓夢》名氣很大,以致後來的國語辭典便不得不收下這一詞條^褒貶,釋為貶抑乏夂。

顧炎武先生指出,《史記·刺客列傳》中“多入不能無生得失”,得失,偏重在失。《史記·倉公傳》“緩急無可使者”,緩急,偏重在急。《後漢書·何進傳》中“先帝嚐與太後不快,幾至成敗”,成敗,偏重在敗。等等。顧先生的《日知錄》搜列這一類例證,後來被很多學人都引用過。

梁實秋先生寫過專女,指出複詞徧義實在崔不合‘理,不合邏輯,但既然已經約定俗成,大家沿用巳久,我們也隻好承認算了,不必太吹毛求疵。梁先生遺憾之餘寬懷大度,不似另外一些文字專家,對這種文字的違章犯規恨惱不已,誓欲除之而後快。

如果說梁先生是一個可以通融的文字警察,溫和可親;那麽錢鍾書先生則像一個更為通曉法律的文字律師,嚴正可敬。他指出這類現象不過是“從一省文”的修辭結果,如《係辭》中“潤之以風雨”,其中省了該與“風”搭配的“散”字;《玉藻》中“不得造車馬”,其中省了該與“馬”搭配的“畜”字。此種法式,古已有之,天經地義,無須警察們來通融恩準。不過,無論以“約定俗成”通融,還是以“從一省文”辯護,其實都是持守同一立場,奉行同一法度,即形式邏輯之法。這都讓我有些不滿。語言大體上靠形式邏輯來規範和運作,但語言蘊藏著生活的激流,永遠具有形式邏輯所沒有的豐富性,使反常和例外必不可少。好比一般車輛不可闖紅燈,但消防車和救護車則不受此限。判定某種語言現象是否合理,最髙法典隻能是生活的啟示,而不是任何既定的邏輯陳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