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古代律师这个话题,还是挺多。前边我们讲过状王宋士杰的故事,现在咱们再来讲讲中国古代这些律师们的生存现状是怎样的。
其实,律师一直是被中国古代禁止的行业。不过,律师出现虽早,可是被禁止的时间也早。前边的章节也讲了,邓析这位律师祖师爷的下场实在太惨了,这个职业成了个高危行业。
战国时期占了上风的法家理论强调法律要公开,认为这样可以使官吏不能欺负百姓,老百姓知道法律可以因为害怕而躲避犯罪。所以,才有邓析这样的律师人生存空间。
不过,封建统治者,并不希望百姓们很懂法,也不希望有人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在衙门里,你就听判决就行了,不得争辩,谁争辩就要吃苦头,死不承认的一律上刑。
但是,社会发展决定,这个世界是需要律师这个职业,老有人想要打官司,一般人又见不到法律法条,就给找个明白人代理,所以,有需求就有市场。律师在过去学名叫讼师,这个行业也就应运而生了。
不过,当时的律师属于地下行业,跟现在的侦探差不多,马路上三轮车后边写着闫侦探,再写个电话号码。律师也差不多,都属于地下行业,存在并不合法。
“讼师”这词算是比较雅的了,一般官府都管这些人,叫“讼棍”,代理诉讼的恶棍、“哗徒”哗众取宠之徒,就这意思。
严格规定凡是诉讼活动都必须当事人自行进行诉讼活动,不得有代理人代为办理。除了妇女、老幼、现任或退休官员及士大夫,可以由家人代为出庭应诉,其他人一律都要亲自出庭。
有听众估计要问了,过去识字的人也少,找人代写个状纸,违法吗?这不也是律师该干的事吗?
一开始就连代写诉状也是不允许的,《唐律疏议?斗讼》专门设有“为人作辞牒”的律条:为人代写诉状要负担诬告反坐的刑事责任,要被打板子五十下。
不过后来,考虑到实际情况,代写诉状可以了但是请人书写诉状,代写人也不得对诉讼事实、情节有所加减,说得简单点儿,就是你不能在状纸上写关于你对这个案件的意见。
但讼师这个职业还是违法的,宋朝法律则直接规定代人诉讼为犯罪,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诏规定:各类人物告讼与己无关的事就要处以决杖、“枷项令众”十日。经常为人告讼、情节严重的,要上报皇帝,决杖后配军籍。
除了直接替人诉讼外,向人传授诉讼的知识更被视为大罪,轻则打板子,重则流放。
但是民间对法律市场的需求很大,有人就又想办法了,我不去出庭,我出本书行不行?
比如,尹剑翔准备写一本,《教你如何打官司》,行不行?
告诉大家,不但不行!而且处罚的更严格!一旦发现,书籍立即销毁,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贩卖者杖一百徒三年,购买者杖一百。是不是有点背脊发凉?
所以说,还是今天好,社会主义好,在电台里说法律都没人管,不用挨板子。
尽管法律如此严禁,可是民间诉讼活动总是需要有人帮助,即使不能代为出庭诉讼、辩论,出庭时如何讲话,如何提供证据总还是需要有人指点的。所以这一行当还是禁止不了的,官府的禁令只不过是把这个行当变成了一种“地下行业”而已。
在民间从事诉讼指导的讼师,有不少人是正直的人士,尽力为委托人服务,“受人钱财,与人消灾”,为人们提供必要的法律诉讼知识,颇有点近代律师的作用,不能一概都斥为“讼棍”。
据清代人的笔记,清朝雍正年间,在松江就有一个这样的讼师。这位讼师名叫吴墨卿,他从事这一行当认认真真,凡有人请他起草诉状的,他都仔细询问实际情况,如果明显是理亏的,他就会给当事人讲道理,力劝当事人不要起诉,实在劝不成的,他也会拖延诉讼程序的进行,想方设法和对方达成和解。
而如果当事人确实是理直的,他就会热心帮助,竭尽全力,非打赢官司不可,即使得罪了上官也不在乎。因此他的名气越来越大。当地有一户富豪,想吞没一户穷人出典的田产,故意用一张旧纸,伪造一张“绝卖”的地契,地契上双方及中人、证人的签名画押一应俱全,墨色浓淡也呈现年代久远的样子,还雇了个刻图章的,刻了一个假官印盖上。等到那户穷人来赎田产时,就拿这张伪契作为证据,反咬一口,说是那户穷人无赖诬陷。那户穷人到官府起诉,可是地方官有目无珠,见那户穷人提交的典契是一张没盖官印的“白契”,而那张伪契有官府的红印,就确认被告的伪契是真实的,反过来说原告是胡搅蛮缠,原告是老实人,一时不知如何辩解,被轰了出来。原告想想实在气不过,来找吴墨卿请求帮助。吴墨卿仔细盘问原告,觉得原告确实是个老实人,就想尽办法帮助,他找到衙门里的书吏,请求看一下被告提交的那张契约。他才看了一眼,就找到了破绽,赶紧回去告诉原告,说:“那张契约肯定是假的!老百姓家里收藏契约,为了防止遗失、折皱,都是对折后夹藏在书中的,时间长了,就会被虫咬出洞来,那张契纸上虽然也有两个洞,可是和折缝对不齐。你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对方把那本夹藏契约的书本拿出来核对洞,他拿不出来就说明是伪造的。”那户穷人依计而行,果然打赢了官司。
不过,像吴墨卿这样的讼师,在古代只是少数。当时律师的水平还是参差不齐的。
在古代,读书人的最高理想是经过科举考试出人头地,步入仕途,除了作官之外,实在是考不上了,就去务农,或者教书,这个在过去都算是正当职业。
实在没了奔头才去作讼师这个非法的行当。既然是非法的行当,很多人也就自甘堕落,不顾事实、法律,一味翻云覆雨,颠倒黑白。明人笔记中说苏州的讼师分成几个等级,最高级的称“状元”,最低的叫“大麦”。状元论起诉讼来,“指天画地,真有悬河建瓴之势,可令生者死、死者生,帱张变幻,时阴时阳,百出不穷。”
清朝人纪昀的,也就是纪晓岚的《阅微草堂笔记》里记载了不少讼师自作自受的故事。有个故事说,有个人想要谋夺哥哥的遗产,请了个讼师来,两人躲在秘室里商量,那个讼师指手划脚,设计陷阱,无不周到,最后说到得意处,掀着胡须大笑道:“令兄就是虎豹,也难逃罗网!可你怎么酬谢我呢?”那人感激的说:“我和你这么要好,情同骨肉,怎么会忘了你!”正说得在劲,忽然他大哥的鬼魂进来了,大笑着说:“你和这样的人作兄弟不是太危险了吗?!”两人吃了一惊,吓昏了过去。
古代的“状师”、“讼师”在进入民国之后,被律师制度所取代。
成书于1879年的薛福成《筹洋刍议》,大概是最早采用“律师”一词的。这本书建议聘请外国律师,“参用中西律例”,来和列强推论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改良思想家陈虬在他1892年出版的《治平通议》一书中建议设立律师制度,制订律师条例,以律师驱逐原来的讼师。以后律师一词被普遍接受。清末起草的民刑诉讼律草案中设定了律师的制度,民国成立后的不久就公布了第一部律师法律。这样在历史上第一个开业律师被杀两千五百多年来,中国才有了正式的律师。
但他们的功能并未因此而消失,而是在新的司法诉讼关系里发展出一种新的“司法黄牛”。司法体系里的某些参与者,继承了“状师”与“讼师”的角色,一仍旧惯地玩著包揽诉讼,贿赂法官的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