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爺啊,不隻擔任了衙門裏的軍事這個角色,其實他也給幹好多雜活。
這個是受客觀條件限製的,因為如果一個官員請上5、6位師爺,作為私人聘請的顧問,是不能動用政府財政報銷費用的,這個費用總額可能遠遠超過官員自己的俸祿,很明顯,官員除了動用自己的“灰色收入”外是無法應付的。
好師爺,太貴了,不好的師爺請來也就是吃閑飯的。所以,師爺也不能多請。
一般州縣官的實際年收入才幾千兩銀子,其中要拿出近一半來請師爺辦公事,所以師爺在精而不在多,而且師爺要是多麵手才行。
那師爺們大多要承擔什麽樣的工作呢?
和現在法院一樣,一旦受理了起訴,衙門就要開始傳喚案件的當事人。
這個傳喚的名單是就是由師爺根據起訴的狀子裏提到的被告、證人情況來劃定的,發下去由書吏製作傳票,然後由長官用“硃筆”在被傳喚人名字上點上一點,就算是批準了,吩咐衙役前去傳喚。
但過去和現在不一樣,現在傳票要不郵寄,要不通知你到法院來取。
過去都是衙役們給當事人或證人送過去,有了這張傳票在手,衙役們就會以“鞋錢”、“跑腿錢”之類的名目去百般勒索當事人以及證人,所以曆來的,幕學教科書都引用“堂上一點硃,民間千滴血”這句民間俗諺,提醒師爺要盡量縮小傳喚的範圍。說“少喚一人,即少累一人,下筆時多費一刻心,涉訟者已受無窮之惠”。
師爺在決定傳喚名單時,最要注意的是不可輕易傳喚婦女到庭。古代以婦女在眾目睽睽之下到庭受審為奇恥大辱,法律僅僅規定在謀反、惡逆、被盜、被劫、被傷、子孫不孝等情況下婦女可以自行起訴,其餘事項一律由其父、夫、兄、子等男性親屬代為起訴、代為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