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案今說2

師爺的肚子是“雜貨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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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紹興師爺的評價,可以用聰明、睿智、有學問、夠檔次這些詞語去形容!

師爺的出現有賴於中國古代的一種司法環境,中國傳統文化重視社會穩定,法律完全被視為實現某種社會、政治目的的手段之一,如果有其他的方法、其他的途徑可以實現這些“終極”目標,法官完全可以采取法律之外的規範、原則來作為自己裁判的依據。衙門的大堂上就公然懸掛著“天理、人情、國法”的匾額,表示法律僅僅是排在最末位的裁判依據。“天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儒家提倡的“三綱五常”的倫理體係,“人情”往往和“情理”相通,同時也可以指長久以來的傳統慣例。

既然裁判中往往要適用法律以外的規範、原則,優秀的刑名師爺就應該有法律以外的素養。也就是說,這師爺不隻給懂法律,各種書籍也要多讀,而且讀的範圍越廣越好。

天文地理,政治曆史,軍事謀略,八卦新聞這些都給知道。你看我知道這麽多古代曆史人物的八卦新聞,絕對有潛質當師爺。

師爺行裏的諺語“多讀一年書,少讀十年律”。

一個好的師爺,熟讀了經典,善於在起草的裁判文書中引經據典的,就會被譽為“名幕”。比如咱們上期節目說的,江南最富盛名的師爺汪輝祖就是以善於引經斷案而得名的。上期節目中,咱們介紹了他以儒家經典書籍知識來使判決“合情合法”。

不過,這官府裏,也不是隻有刑事案件,還有好多民事糾紛。你說解決這些家長裏短的事,師爺們解決起來也是引經據典的?

別說,處理民事性質的案件時,他更是習慣使用儒家經典書籍來解決疑難。我呀,就繼續給大家講故事,乾隆三十年,汪輝祖在浙江烏程縣,為新任知縣蔣誌鋒的刑名師爺。當地有一戶大姓馮氏,為了繼承問題已經打了多年的官司。馮某沒有兒子,本宗兄弟中也沒有合適的侄子可以來繼嗣,於是他生前就將一個外甥,也就是他姐姐的孩子過繼過來為繼子。馮某去世後,繼子就繼承了他的全部家產。可是後來同鄉另一個姓馮的前來爭繼,說是那個繼子原來不姓馮,異姓不得為嗣,應該是由自己的兒子來繼承。按照清代法律,沒有兒子的人可以在自己同宗的侄子輩裏挑選繼子,挑選的對象以被繼承人“所親所愛”為條件;不得以異姓為繼子,除非是在3歲以前已經收養的。至於同姓不同宗是否構成出繼條件的問題,法律上沒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