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案今說2

古代出門的規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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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代王朝為了強化社會治安,防止民眾私底下鼓搗點兒事,都實行了相當嚴格的宵禁政策。唐代法律嚴厲禁止官員、百姓夜間出行,對於都城的管理尤為嚴格。

長孫無忌編的《唐律疏議》卷26“犯夜”條記載,有敢半夜出門的,打二十個板子。

但是這個時間有個限製,過去也沒個石英鍾啥的,怎麽才算夜間呢?是傍晚,還是深夜啊。

這個是有規定的,以開閉城門為準,過去首都的城門到了晚上是要關閉的。關的時候,敲一通鼓,開的時候再敲一通。這個期間如果有人還敢在街上溜達,對不起,抓起來,打屁股!

要像現在晚上大夥一起出來唱個歌,吃個飯,你也給先掂量掂量自己能挨多少板子。

在唐代詩人白居易的判文集中記載這樣一個案例:有個行人半夜被巡夜的人抓了個現行,這個人啊,還是個政府機關的小官,就說自己有公事想要早早去工作,所以才犯禁的。但是這個小官最後還是被打了板子,為什麽呢?人家的判詞裏說了,你有公事,應該早起,可沒讓你不睡覺。再說了衙門上班的時間都是開城門的鼓響過之後,這個照樣打屁股,以儆效尤。

過去也有人願意當街飆車什麽的,這個曆代法律都規定了,要重罰。

為了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護民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唐代沿用了《晉律》中“禁馬眾中”的法律規定,也就是說禁止車、馬在城內及人口稠密的鬧市區內高速行駛,否則屬違法行為,將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造成人員死亡的,那麽就以過失殺人罪論處。造成牲畜財產損失的,都要賠償。

很明顯,唐律從維護民眾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角度出發,限製車馬在街巷等鬧市區內高速行駛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現在,飆車確實是一些必須予以重點治理的交通犯罪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