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生命權是什麽時候被賦予的呢?這個問題到現在都還有爭論咱們這回的古案今說,就來談談古人是如何認識這個話題的。
明代,有個叫於文傅的人調到烏程縣去當縣令,該縣有個姓張的富人,由於他的妻子王氏沒有孩子,他便在外麵納了一個小妾。
這個小妾不負所望,還真就給這個張富翁生了個兒子。真可謂是老來得子,來之不易。
不料,這王氏知道這件事後,就特別生氣。她就找了個借口,把這個小妾騙走了,然後把這個未滿周歲的孩子給偷過來了。
這個情節有點像《大宅門》裏二奶奶把楊九紅的孩子騙過來,就不還給人家了。但要是這個王氏有二奶奶的心腸就好了。這個惡毒的女人,把孩子偷過來後,直接把這個孩子殺死了,還把孩子的小屍體也給燒掉了。
有人就把這件事告到了官府,縣官於文傅就立即派人調查了這起案件。可這王氏也不傻,他就用重金賄賂了這個小妾的父母,並從鄰居家裏借來了一個孩子,說這個孩子隻是借來看看,根本沒死,企圖以這個理由狡辯。
可是這個小妾不依不饒,認定這個孩子不是自己的。於文傅知道這裏邊有蹊蹺,就讓王氏和小妾兩個人當庭對證。
於文傅很聰明,告訴這個小妾,你給這個孩子喂奶吧。結果這孩子是又哭又鬧的,就是不肯吃奶。這個小妾的父母沒有辦法,也隻好把事情都說出來了,可這王氏還是死不承認。
結果,於文傅就把那個鄰家的婦人也找來了,結果那個小孩一看親媽來了,馬上就撲到那婦人的懷裏吃奶去了。王氏沒有辦法,才認罪伏法。
孩子對母親都有一種天然的親情,並且他們也還沒有學會如何抑製這種親近母親的天性。於文傅就是掌握了這種嚐試,才破的這樣的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