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的崛起:从普鲁士到德意志

1818年5月28日的关税法

字体:16+-

1818年5月28日颁布的关税法是让普鲁士领地走向统一和建立秩序的第一步。这个最初的创新要归功于普鲁士高级财政顾问卡尔·格奥尔格·马森。马森是亚当·斯密的忠实信徒,但他制定政策时首先要满足普鲁士的直接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增加新的收入来源、消除过时的财政壁垒、发展贸易和建立保护措施,以抵抗外国竞争者的先进产品。根据1818年的《关税改革法案》,所有原材料进口免除关税,进口工业产品征收10%的平均关税(属于从量税而不是从价税),进口“殖民地产品”征收20%的关税,最重要的是,所有普鲁士国内各地的关税都被废除了。因此普鲁士首次成了一个经济和商业单位,其对外关税是欧洲大陆最自由的,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英国更自由。

虽然关税改革在这个时候只影响到普鲁士,但在接下来的一年(1819),它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让德意志朝着关税同盟迈进了一小步。时任普鲁士财政部长莫茨邀请施瓦茨堡-桑德斯豪森(散布在普鲁士领土周围的“飞地”之一)签订了关税条约。施瓦茨堡-桑德斯豪森将其关税管理权移交给普鲁士,以换取完全自由的商业往来和一定比例的对外关税收入。这种关税条约并非孤例,1822年,魏玛、哥达、梅克伦堡-施维林、绍姆堡-利珀、鲁多尔施塔特和班贝格纷纷效仿施瓦茨堡-桑德斯豪森,与普鲁士签订关税条约。

德意志其他地区很快就理解了这种条约的重要性。1819年,巴登著名的经济学家内本尼乌斯出版了一本小册子,提倡德意志开展更广泛的关税改革实验。同年,德意志南部的制造商代表敦促德意志邦联议会采取行动。然而邦联议会更希望看到普鲁士开历史倒车,而不是帮助整个德意志取得进步。1820年至1828年间,德意志南方各国之间频繁进行谈判,但直到1828年才有结果。巴伐利亚和符腾堡组成了一个同盟,随后一两个较小的邻国加入了这个同盟。普鲁士的关税体系与德意志南方各国的关税体系有一个明显的区别:普鲁士强调各地加入统一的税收安排,德意志南方同盟强调内部成员享受平等的待遇。东普鲁士很快学到了这种做法,并于1828年2月与黑森-达姆施塔特缔结关税条约,其中的条款与南方各国之间的条约相似:各成员国拥有财政权力,它们在决策方面有平等的发言权,并且根据人口分配关税收入。

这时候整个德意志邦联(除了一个重要国家)都意识到普鲁士发起的政策具有很大的好处。现在的问题是整个联邦到底要建立一个关税同盟,还是两个或者几个?1828年9月,萨克森、黑森-卡塞尔、汉诺威、不伦瑞克、汉堡、不来梅、法兰克福和几个图林根公国之间形成了第三个关税同盟,各成员承诺在六年内不参与任何其他关税同盟。普鲁士和德意志还算幸运,因为萨克森主导的关税同盟由于缺乏组织而失败了。1829年普鲁士与巴伐利亚-符腾堡关税组织签订条约,这两个关税同盟虽然没有合并,但将变得越来越一致,条约还规定双方对彼此减免关税和举行年度会议。与此同时,萨克森关税同盟逐渐解体:图林根各国在1830年离开了这个同盟,黑森-卡塞尔和萨克森也分别在1831年和1833年加入了普鲁士的关税同盟。

在1833年,德意志北方和南方的关税同盟根据1829年签订的条约成立了一个完整的关税同盟,于是在德意志大部分地区,一个真正的德意志关税同盟出现了。

这个同盟包含了17个国家,总人口达到2600万,其构成十分复杂。它将成立一个代表所有成员国的年度大会或关税议会,以确定整个关税同盟的政策;没有成员的一致同意不得做出任何改变;成员国之间享受完全自由的贸易;同盟境内将实行统一的关税,净收益将按人口比例分配;生产制造中所需的所有原材料和半成品进口免征关税;对于“殖民地产品”征收的关税仅用于获取财政收入的目的,甚至对工业制成品也只征收适度的关税。

巴登在1835年加入关税同盟,法兰克福自由市在1836年进入,一些较小的邦在1836年至1841年间加入关税同盟。这个同盟现在已经不满足于内部自由贸易,试图与外国列强展开缔结商业条约的谈判。早在1831年,荷兰就同意对经由莱茵河运输的关税同盟国货物暂停征收高额通行费。德意志关税同盟在1841年与英国签订了互惠条约,在1844年与比利时签订了类似的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