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之肌

字體:16+-

紐約——

史密斯火災海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部門。H.S.史吉姆森部長收。

寄信人 東京 G.喜亞茲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我在前一封(十日寄出)的報告書中,敘述了項目搜查總部所持之單獨犯案論調中的一小部分。接下來我將針對此推論加以檢討,關於犯人如何在短時間內分別在第一現場(府中監獄後門,三億日元事件發生現場)、第二現場(國分寺史跡)、第三現場(府中市榮町空地)、第四現場(小金井市本町小區)這四個地方完成這麽多項煩瑣的動作,並且有辦法高速駕駛兩台轎車(卡羅拉)、一台摩托車縱橫街頭。

根據警方的推斷,犯人是在十日早上六點前,從遠方某處進入第三現場,將摩托車停在當地步行七分鍾就到得了的晴見町小區,然後在七點左右把一台跑路用的卡羅拉(二號卡羅拉)預備好在第二現場,隨後又步行十四分鍾回到晴見町小區,前後加起來共二十一分鍾的徒步時間。在傾盆大雨中被淋得像隻渾身濕透的老鼠般的犯人,獨自走在馬路上長達二十一分鍾,竟然一位目擊證人都沒有,前一封信已提過這個詭異的現象。第一次步行的區間在六點前到六點零五分之間,第二次則在七點前到七點十二分左右,這兩個時段路上車輛與行人都應該很多才對,模樣如此顯眼的人走在街頭,怎麽可能沒人注意到?從下手犯案往前推到六點前,往後延至九點三十分左右(被人看見卡羅拉從第二現場開出來的時間點),都隻有目擊“車子”的證詞而已。

照以上這情形看來,或許根本沒有人真正實行“徒步七分鍾,徒步十四分鍾”這個計劃,除了推翻之前的假設外別無他法。

堅持此案為單人獨立犯案,並堅信“犯人為徒步移動”的人認為,晴見町小區被犯人當成了“前線基地”,其實說穿了這個理論從頭到尾都建立在假設上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