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某欲将一套住房以 50 万元出售,范某找到刘某出价 40 万 元,刘某拒绝。范某威胁刘某说:“我有你的隐私材料,不答应 就公开。”刘某无奈将房屋卖给范某。事后,刘某能否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撤销?
【法律分析】
刘某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民法典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 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范某以公开刘某隐私相威胁,迫使刘某低价出售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刘某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过期不行使,撤销权消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 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