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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出生证明填错了能要求重新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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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与丈夫协议离婚,五个月后她在医院 产下一男婴。李某的住院登记、疾病证明书均 未记载李某的配偶或新生儿父亲的信息。之后, 李某为新生男婴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将新生 儿的“父亲”登记为好友张某,并填写了张某的身份信息。医院据此签发了《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新生儿的“父亲”为张某。 因张某与新生儿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无法为新生儿办理户口登记,李某遂以《出生医学证明》中“父亲及新生儿姓名信息登记有 误”为由,请求医院重新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医院认为,根据李 某自己提供的登记表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符合相关法律规范, 李某申请重新开具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李某遂将医院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撤销旧的《出生医学证明》,重新开具。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 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人的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 准。出生证明是“人生第一证”,对每个孩子来说都至关重要,涉及出生时 间、亲子关系和户籍登记等重要的权利和义务,更是适龄儿童的入学凭证。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被告医院住院分娩,医院的合同义务除了提 供医疗服务外,还包括为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医院除了提供医 疗服务外,还应参照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义务。本案中,李某的资料均未记载其配偶或新生儿父亲的信息,医院 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记录中登记的父亲信息与李某填写 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父亲信息相符。因此,医院并 未严格按照程序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履职疏忽,应及时收回原件,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 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 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

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