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土中國 生育製度 鄉土重建

第十四章 以多繼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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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以上兩章中已討論過了繼替過程中世代和世係等問題,在討論的時候,為了方便起見,曾假定繼替過程中上一代和下一代雙方數目上是相等的,一對夫婦有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男婚女嫁之後,一個家庭繼替另一個家庭單位,社會地位和財產可以原原本本地傳下去。可是事實上並不常是這樣簡單的。人類對於生育還沒有充分依著計劃進行的把握。有時,夫婦可以不生孩子,生了又不一定長大;長大了,又因為單係繼替原則,可能是依舊不能繼替自己的父母。有時,孩子又生得太多,有資格繼替的可能很多,繼替時也就不免有種種困難發生。這兩章我們就要討論這些問題了。

人口的控製

我在上麵曾說過,生育製度的功能是在維持社會結構的完整。每種形式的社會結構在容量上多少是有一定的;因之,在一固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口也常常是不能有太大的變動。若是社會結構不變,而人口增加,社會上各種活動也必然不能有最大的效率。譬如,一個人本來有能力可以耕種20畝田,技術不改變,而人數加了一倍,每一個人隻有10畝田可以耕,這社區裏的人就會浪費一半的勞力;若是他們生活單靠土地的收入,則他們的生活程度也會降低一半。為了社會結構的完整,人口不宜減少;為了社會的效率,人口也不宜增加。我這樣說,並不是在描寫事實,因為事實上,人口的消長還不能完全受人的控製。可是在事實層次裏,這原則是存在的,人口太多或太少對社會上每個人的生活都會發生一些不良的結果。人口學者有人口適中點的理論,也就指這社會結構完整和效率的配合。

人口適中點是以整個社區的人口為對象而說的,似乎是一個理論問題,其實,當人口離開適中點時,在社區中生活的人所受到的不良結果就會表現在繼替過程中,子息太多或太少的困難中。在一個生產固定的社區裏,子息太多,立刻會發生怎樣才能使子息得到足夠的生活資源的問題。撫育本來就包括了給予後來者足以獨立負責生活的社會地位和財產的責任。一個健全的社會不能容許負有撫育責任的人不能完成他們的任務。若是有一個社區,進入社區的許多分子大部得不到他們足以獨立負責生活的條件時,這社區必然不能安定。它不是入於擾動不安,就必須改變社會結構,或擴大資源。換言之,社會多少要保證每個為父母的人不致因子女的長成而發愁。若發愁的話,那就表示這社會的結構還沒有達到可以安定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