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文主义:传统与维新

美国宪政及其内涵的人性观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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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克接着说:“从《大宪章》到《权利宣言》,我们宪法的一贯政策都是要申明并肯定,我们的自由乃是我们得自我们祖辈的一项遗产,而且是要传给我们的后代的,那是一项专属本王国人民的产业,不管任何其他更普遍或更优先的权利都是些什么。”[25]

柏克支持殖民地领袖与英国政府斗争,是因为他将这一斗争视为宪法传统的延续。他在1775年3月22日于英国下院发表了著名的《论与美洲和解的演讲》,其中提到,作为“英国人的后裔”,“殖民地的人民”“不仅深爱自由,更以英国的观念、英国的原则深爱着自由。抽象的自由,如其他纯抽象的东西一样,天下是找不见的。”[26]

殖民地领袖们同柏克一样将自己视为传统主义者,这一点历史可以证明。约翰·亚当斯起草反对在马萨诸塞州布伦特里征收印花税的决议时写道:“我们认为这一事实显然……与普通法和英国宪法的核心根本原则不符,也就是我们要承受英国国会强加的各种税收……所有改革中最令人痛心的无疑是海事法院(courts of admiralty)权力正触目惊心地扩大……没有陪审团对此提出异议……这直接违背了大宪章(当时已有500年历史);因为宪章提到,‘没有任何自由人可……强行被剥夺’,除非根据他同伴的合法判决”。亚当斯在另一处写道:“这一殖民地区的爱国者并不渴望任何新的事物;他们只希望保持旧有的权利。”[27]

沿着同样的线路,后来的宪法制定者之一约翰·迪金森也抗议道:“对英国君王与国会的依附是一种新事物——而且糟透了……‘依附’(dependence)这个词应用到与英国相关的各州上好像也是新生事物。这个词似乎是被1650年(即一个多世纪前)的联邦立法带入法律语言中的。‘对国会的依附’就更为现代了。一个民族对这样的改革一定要小心防范。”[28]

基于政府不享有传统英国宪法规定之外的权力这一事实,马萨诸塞州众议院在1768年的一封信中向英国财政委员会解释道,这说明宪法是“固定的:各州权力的尝试都源自宪法本身。因此,任何试图超越宪法权力的尝试都是自掘坟墓”。[29]七年之后马萨诸塞地区议会对殖民地的选民提醒到:“你们的祖先崇高地将自由作为最丰厚的遗产送给后代,而享有这一自由的人民若受到了压迫……反抗便全然不属犯罪行为,而是每个个体的宗教责任和社会责任。”[30]

因为上述声明其实仅仅重申了英国传统上对专制政府的限制,所以它们不仅在殖民地获得大量同意,在英国本土亦然。例如,英国米德尔塞克斯郡的不动产保有者们在1769年给国王的信中写道,“我们法律的核心目的在于防止出现一种不受限制的专制权力”,而这样的权力却被“赋予到我们幸福而合法的宪法应用中的每个角落”。信中还说到“我们的祖先通过自己刻骨铭心的经验清楚地了解到,一旦专制开始,法律、自由和安全就到头了”。[31]在1776年,即《独立宣言》发布的那年,《伦敦晚报》的一个记者写到,英国政府并不享有“不受控制”的至高权力。“因为如果政府是至高的,它便将居于法律之上……但如果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所有的权力就能够依法被限制了。并且,当我们假设政府确实至高无上,而任何情况下都无法依法限制政府的话,我们就毁掉了自由政府和专制政府之间的区别。”[32]

这样的思想甚至在英国国会内部也有很多支持者。埃德蒙·柏克的立场上文已经提过。而乔治·约翰斯顿在1774年3月下议院的讲话中也反对因波士顿倾茶事件而惩罚马萨诸塞州的两个“强制法案”,说到,既然波士顿人的行动是为了维护他们的宪法权利,他们的行为(即为了不付给英国税而将一船的茶叶倒入波士顿港)就不是违法的。[33]

在1775年列克星敦战役两周前的英国下议院辩论期间,查尔斯·曼纳斯,格兰比侯爵及剑桥大学成员,发言支持殖民地反抗。“如果较为和平的那部分人仅为了不披上反叛的罪名就必然要驯服地放弃他们的财产和自由,服从压迫者的束缚”,曼纳斯写道,“你们继承而来不可剥夺的权利在哪里呢,辉煌而自大的英国人?”[34]

国会中其他支持美国人的还有伦敦市议员威廉·贝克福德及阿丙顿伯爵四世威洛比·伯蒂。贝克福德反对因为宾夕法尼亚州的请愿违背《宣誓法案》就将其拒绝的提案,他提醒他的同事们“国会的法案和米堤亚与波斯的法律不一样。与公共权利(Common Right)相悖的国会法案不值一提,库克大法官正是这样说的”。

同样,阿丙顿在1778年仍在抗议《宣誓法案》,在上议院演讲中说:“立法机关的行为已经超越了宪法赋予它的职权。它竟敢声称自己有权力干预所有类型的案件;如此一来英国人的权利将臣服于它的意愿,而它在一个有限政府里建立了无限的暴政。”[35]

然而到了1770年,国会和整个英国的主流观念已不再遵从上面声明中内涵的宪政观。相反,多数人虽然嘴上还挂着“自由”“权利”和“法律之下”的政府,却已接受了一种完全不同的观念:法律,甚至宪法本身的含义全由国会说了算。[36]而实际产生的效果,是法律已经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样的政府对于美国人——他们心中的自由仍然像几个世纪坚持的那样,意味着对政府裁决权的限制——是不可接受的。他们被迫在独立与失去自己继承的权利之间抉择,只好在与英国的列克星敦战役开始15个月之后才无奈选择独立。虽然战争前后持续了5年,美国人却没有拖沓,立刻将习惯法中的限制写进了州宪法并继而写进联邦宪法。

没有哪两个州的成文宪法是一样的,但全部州宪法都力求在独立的新环境下维持公众古老的权利遗产。其中一些列举了英国国会对权力的滥用,即殖民地从英国脱离的原因;并声明如果新政府也同样滥用权力,各州也将遵照法律进行反抗。

例如,马里兰州的宪法声明:“对专制权力及压迫的不反抗是荒唐的、奴性的,并将毁灭人类的善和幸福。”[37]这些文字仍是马里兰州宪法的内容,我正来自这个州,然而现在已经没什么人认真对待这些内容了。

虽然具体表述不同,但各州宪法都明确列举了人们不受政府侵犯的历史悠久的特权和豁免权。这些权利中包括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即如果法庭认为一个人是被非法监禁的,那么法庭可命令释放这个人。州宪法中还包括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保护公民不受无授权的搜查,反对向公民施行戒严令,及人民持有使用武器的权利。国会干预各州内部事物带来的伤口仍未愈合,因此一些州仍给人民保留了——就像马里兰州宪法形容的——“单独享有管理自己内部政府和警察的权利”。

除了康涅狄格州外,其他各州还明确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而这并不与各州本应鼓励支持的基督教产生矛盾。恰好相反,宗教被视为公共道德不可替代的基础,而维护宗教是政府的根本目的。因此多数州或者坚持已建立的宗教,或者要求被选举的官员必须是基督徒,甚至必须是新教徒。

包括马里兰在内的一些州并不认为基督教作为已建立的宗教是对宗教自由的阻碍,事实上这些州认为,公众维持一个已建立的宗教,实为宗教自由精神的卓著例证。[38]

当各州后来协商并批准联邦宪法的时候,费了很大心思来确保新的联邦政府会加强而非削弱州宪法中写明的政府的传统目的。除了几个明确列出的例外,各州仍然保留其传统普通法中的权力,即管理本州,给公众带来幸福。相反地,联邦政府除了州明确给予其的权力不享有其他权力。

各州有大量的权力并没有通过联邦宪法转让或放弃,其中最重要的是普通法赋予他们的治安权。这项权力——联邦最高法院也将赞成其仅属于各州,不被中央政府分享——意味着州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实现一系列目的,根据最高法院,这不仅包括公共健康安全,还有宗教和道德事务。[39]

因为政府与宗教团体组织或教会的正式法律关系应仅由各州决定,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禁止了联邦政府支持或反对州的宗教建立,或干涉宗教自由。但宪法制定者们从没有认为,联邦或州政府可以达到其合法目的而不尊重传统的基督教各教派的惯例和仪式,尤其是新教。

约翰·杰伊在《文集》第二篇列出了美国人的六个关键共同点,这六点对联邦有着重要的支持作用,而其中两个是人们信奉“同样的宗教信仰”和与此紧密相关的人们有着“非常类似的风俗习惯”。

乔治·华盛顿,1789年至1795年的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及首任美国总统,在其告别演说中重述了杰伊的观点,说“虽然表面上存在差别,但你们有着同样的宗教、风俗、习惯及政治原则”。然后,这位美国国父为了澄清其观点强调道,“国家的道德”是和美国人的基督教信仰传统分不开的,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若要实现其目的,就必须维持这种道德和宗教信仰。

“所有带来政治昌盛的性格和习惯背后,都有宗教和道德感不可缺少的支持。”华盛顿说,“它们与个人及公众幸福之间的联系,一整本书也写不完……我们不能异想天开,认为道德感可以不靠宗教而存在……理性和经验都告诉我们,若没有宗教原则的存在,是不能指望国家道德盛行的。”[40]

和其他制定者一样,华盛顿十分提防“改革精神”(或急剧变化),而认为自由政府必要的美德和习俗中最主要的便是反思和限制。他督促政府官员“注意抵制改革精神篡改(宪法)原则”,要记住“时间和习惯不仅塑造了人类的惯例,而且在塑造政府的真正品格上作用同样重要”。华盛顿还补充道,政府官员要“将自己限于宪法赋予自己的职权范围”,因为“侵犯的意图将把各部门的权力结合起来,并形成……真正的专制”。如果权力的分配和均衡需要产生变化,也要“通过宪法规定的修正案方式,而不能通过篡权方式改变”,华盛顿说。[41]

乔治·华盛顿的这些忠告——其他制定者几乎都有同样的想法——使人想起英国习惯宪法,这并不令人意外。美国人最初争取独立的原因正是为了维护传统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而当时英国国会正在篡夺这些权利。

因此,美国政府很快便重蹈起英国国会的覆辙,这实在讽刺。本应谨慎遵守自身权力的界限并检查他人是否越权的行政和立法部门反而很快发展出一套为所欲为的行事方式。州及联邦政府实际工作中都假设,民选政府部门的一切行动都是合乎宪法的,除非被法院推翻并否决。

这种态度不可避免地意味着官方权力的大幅增长,因为政府行动在法院里几乎不受反驳,而反驳成功的例子更少。这也意味着司法部门,即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文集》第七十八篇中所说“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反而变成了最强的。

选举出的官员使得法官们成为宪法含义的唯一裁决,并且几乎不受外在机构的制约,因此法官们的地位已与美国革命时英国国会成员的地位别无二致。无论州宪法还是联邦宪法,其含义在任何时候都由法院中的多数来决定,而最终发言权则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中善变多数的一时念头。

这完全扭曲了法律原本赋予法院的角色。据汉密尔顿所说,法院绝不应该推行“政府的危险改革”,相反,法官的职责是防止“因为选民多数一时冲动”而进行的改革立法,从而使人们有机会进行必要的“更仔细的反思”。

“为防止法庭武断,”汉密尔顿写道,“必有严格的法典与先例加以限制,以详细规定法官在各种案情中所应采取的判断。”法官受先例“规定”的原因与制定者们最初使宪法修正案极难制定的原因相同:不使古老的传统和习惯受“改革”的影响;而政府同样不能破坏传统和习惯这一点,也写进了我们的州宪法和联邦宪法。[42]

里德认为,塑造了美国革命的18世纪的宪法精神的“方法论可总结为两点,先例和习惯:遵从先例,符合习惯”。遵守先例正是强制法官按照符合习惯的法律及宪法意义来判决新案件的方法,这是为了防止法官依个人观点改变长期建立的意义。[43]

这种方法论总是容易遭受到削减或腐蚀,一是因其从属性,二是因其必须在不同状况中调整而做出不同判断;但基于宪法限制的传统道德观在100多年内都确保了此方法论基本完好运行。然而,情况在一个世纪前开始改变了,那时起,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开始将宪法中单独的字词从历史语境中抽离并用它们来颠覆习惯法,而保护习惯法恰恰曾是法院的神圣职责。

法院这种滥用权力的行为——以解释宪法的名义改变宪法的意义——使得宪法在今天的美国人民中只能得到部分而间断的尊重。宪法正在快速失去其影响力,因为传统伦理和道德限制在美国大范围失去地位,而它们是宪法产生不可分割的历史背景。

根据宪法制定者们持有的西方传统人性观,政府的目的是促进正义,而正义的前提是为了社群的利益超越纯粹的自私自利。制定者们认为人类被两种互相抵触的意志拉扯着,一种表现为扩张型欲望而另一种表现为制约这些欲望的倾向——将欲望和赋予生活意义的更为高尚的追求进行比较。政策制定者不能只是盲目地听从大众的意志,因为其中有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是怎样的大众意志在讲话?是人的更高本性还是低级本性在借助大众发声?实际情况中,往往是两者共同作用,但只有更高本性发出的声音才有资格被直接、不需限制、不需删减地写进法律。

因此,制定者们赞成的并非直接或多数民主,而是宪政共和或宪政民主。后者固然坚持公共政策要反映公民的意志,但并不是直接地,而是要经过多个代表机构协商,并需要自愿接受某些限制。

只有当一个社会中的多数成员认为有必要将个人行动至于更高标准之下时,这个社会才能认识到需要在政治上利用制度的限制力量制约社会一时的集体意志。幸运的是,制定者们所处时代普遍的道德、宗教和社会习惯与信念都基于基督教中“爱邻人”的传统。因此,当时的公共精神有助于人们心怀谦卑、惯于调和以及时刻质询自己的动机。

当时广为流传的理念认为,正如个人有着更高自我并需要用其制约低级自我或冲动自我,由个人组成的社会同样应该尊重更高的道德标准。在西方的传统道德仍主导社会的时期,制定者们的宪法被视为社会的更高自我或规范自我的制度化身,因其含有对多数意志的限制并自愿接受这种限制。因此,宪法在人民和政府官员中广受尊敬。

然而,在制定者的时期仍占主导地位的传统道德习惯很快被让-雅克·卢梭(1712-1778年)推崇的观念取代了。卢梭认为人自然是善的而其道德观在于给予个人冲动完全的自由。对卢梭而言——他点燃了雅各宾派“自由、平等、博爱”这种具有煽动性的幻像——世上恶的来源不是人类不经驯服的内在渴望,而是外在于自我的理念和制度对人的限制。因此对他而言,最快速有效地改善世界的方式便是用来自最强烈的渴望的革命措施来代替传统的制度和惯例。

对于那些与卢梭持有同样人性观的人而言,个人不应对自我冲动加以限制,而任何妨碍个人实现一时渴望的制度都应该被削弱或摧毁。而既然个人的冲动意志不应被限制,共同行动的人的意志就同样不应被限制了。这种人性观在我们的时代已经成为主导,而在其看来,阻止抽象的国家多数的意志应立刻成为政府的政策,这一点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地区层面,不应有任何法规、惯例或制度有权阻止。

新文化潮流的另一个结果是公正概念的改变。传统观念认为共善在于人为了更为卓越的善超越随心所欲的自利。然而在今天功利主义的伦理大潮下,“社群的利益”用边沁的话来说仅仅是“组成社群的每个成员自己的利益的总和”。如此一来政府的目的不再是为了更有价值的目标限制自利的动机,而变成不考虑人性伦理的需要,仅追求使个人私利达到最大值。

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传统道德观的衰落带来了标准的普遍降低。如上所述,制定者们的宪法只是为了确保,在一个一直都要求用更高的力量限制自然冲动的文化中,这样的限制不仅被个人遵守,也被政治多数及社会整体所遵守。因此不可避免地,当个人越来越不愿意为更高目的而对自我的行为进行限制时,宪政主义——也正是指社会对自我的行为进行限制——也同样会失去塑造或限制政治行为的力量。

传统的道德观,无论西方还是东方,要求男人和女人完善自身并公正对待他们的家人和接触的人。这样的信念使内在和外在的限制非常重要,而这些限制能够推动我所说的宪政。今天的文化推崇的所谓的新道德观不太关心提升自我,而关心提升他人。这样的道德观在传统的伦理看来是一场骗局,它重视自我肯定而将宪法限制视为可笑的或过时的。

美国许多声称要更加严格地遵守宪法条例的人认为需要以理论的方式尊重宪法的原则。他们似乎认为美国人只要注意成文宪法中写下的内容就可以恢复制定者们的意图。

但事实上,脱离了制定者们通过宪法时的道德风尚和生活方式,宪法中的抽象词汇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回到制定者们的宪法必须要复兴与宪法不可分割的历史时期的人格与文明。

必须要强调,这样的复兴不可能通过政治演讲或政治命令快速轻易地完成。相反,只能通过正当的伦理文化教育与养成品格的艰难内在工作来慢慢完成,而且必须以个人为单位。[44]

[1] 作者系美国国家人文研究所执行主席,《人文》杂志联合主编。《德育》(Educating for Virtue)杂志主编,华盛顿资深记者。主要著作有《经济学与道德秩序》(Economics and the Moral Order),《我们时代的欧文·白璧德》(合著)(Irving Babbitt in Our Time)等。

[2] 本文《联邦党人文集》译文均参考自程逢如等译本,商务印书馆。——译注

[3] Claes G. Ryn, “Political Philosophy and the Unwritten Constitution,”(《政治哲学与不成文宪法》)Modern Age, Vol. 34,No. 4(Summer 1992).

[4] 制宪会议——译注。

[5] M. E. Bradford, “Not So Democratic: The Caution of the Framers,”(《不太民主:宪法制定者们的告诫》)The Freeman:Ideas on Liberty(《自由人:自由观》)—June 1981, http://www.thefreemanonline.org/columns/not-so-democratic-the-caution-of-the-framers/

[6] “The American Conservative,”(《美国保守派》)May 2012, pp.17-18.

[7] 见M. Stanton Evans,The Theme is Freedom: Religion, Politics, and the American Tradition(《论自由:宗教、政治与美国传统》)(Washington, DC: Regnery Publishing, 1994), 第五章,“The Uses of Tradition”(《传统的作用》)及第六章“IfMen Were Angels”(《如果人类是天使》)为重点。

[8] Henry de Bracton,De legibus et consuetudinibus Angliae (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England), (《伦英国的法律和习俗》)circa 1260 A.D.

[9] J. G. A. Pocock,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Feudal Law(《古代宪法与封建法律》)(Norton, 1967), p.35; 被引于Evans,The Theme is Freedom, p.88. 其后一个世纪,美国宪法制定者之一,宾夕法尼亚州的詹姆斯·威尔逊用类似于戴维斯的语言描述了普通法:“这一法律基于长期的总体惯例。这一惯例被长期并广泛地观察,人民对其的同意自不必言……还有比这更合格的立法方式吗?经验这一生活和工作的忠实向导参与到这种法律形成的每一步中……遵守惯例的地区为我们提供了逃离专制权力运作最安全的庇护所。”Pocock, 33; Evans 引文,p.89.

[10] 英国君主对这些权利的书面承认见于Charter of Liberties(《自由大宪章》)(1100年),Magna Charta(《大宪章》)(1215年),Confirmation of Charters(《宪章确认书》)(1297年),Petition of Right(《权利请愿书》)(1628年),English Bill of Rights(英国《权利法案》)(1689年),www.nhinet.org/ccs/docs.htm。

[11] John Phillip Reid,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vol.1,The Authority of Rights(《美国革命的宪法历程:第一卷,权利的权威》)(Madison: 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1986), p.72; 后文引为“Rights.”

[12] Russell Kirk,The Roots of American Order(《美国秩序的起源》)(La Salle, IL: Open Court, 1974), p.185.

[13] 里德提到,因为改革威胁到惯例的安全,所以“改革本身的性质就要求我们必须反对改革,甚至需要在面对一个非常危险的改革时用与其反向的改革与其对抗。”作为例子,他在下一页引用了《纽约新闻报》对“可能进行的反对英国议会立法改革的美国独立改革”的权衡:“英国议会正在粗暴地篡夺殖民地政府的权力,并使我们合法的集会变得完全无用;为阻止这一趋势,我们的情况要求我们放弃普通手段,转而使用若非特殊情况下不为正当的方法;但让我们做出叛离的是抵制改革的虔诚渴望,那些改革毁坏了我们之中所有好的政府,严重威胁法律、自由与公正的根基:我们已经用最明确的语言声明,我们所希望的仅仅是复兴我们的传统状态。”John Phillip Reid,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vol.3,The Authority to Legislate(《美国革命的宪法历程:第三卷,立法的权威》)(Madison: 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1991), pp.157-158; 后文引为“Legislate.”

[14] Anon.,British Liberties(《英式自由》)(London, 1776), p.lx, quoted in Legislate, p.157.

[15] William Paley,Principles of Philosophy(《哲学原则》)(London, 1785), p.411, 426, quoted in Legislate, p.157.

[16] Rights, p.103.

[17] “Americanus,”(《美国人》)A Letter to the Freeholders and other Inhabitants of the Massachusetts-Bay, relating to theirapproaching Election of Representatives(《给马萨诸塞湾土地产权者及其他居民的信,关于即将到来的选举和代表》)(Newport, R.I., 1739), p.2, quoted in Rights, p.187.

[18] 里德说明道“殖民地的辉格党人控制了当地陪审团并在一些殖民地利用陪审团对抗帝国的政策并废除议会法令……殖民地陪审团利用17世纪英国宪政理想或‘辉格法’来否决他们认为议会违宪耳朵命令,这样一来他们不仅保护当地公民不受帝国迫害,也惩罚了皇室官员施行‘违宪’的帝国法的‘罪行’。”Rights, p.53.

[19] Winston S. Churchill,A History of the English-speaking Peoples: The New World(《英语国家史略:新世界》)(London:Cassell & Co., 1956), p.125.

[20] Legislate, p.137.

[21] Providence Instructions,《(天道命令》)13 August 1765,Boston Post-Boy, 19 August 1765, p.3, col. 1, quoted inLegislate,pp.154-155.

[22] See Ryn, “Leo Strauss and History.”(《列奥·施特劳斯与历史》)

[23] Edmund Burke,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法国革命论》)(Harmondsworth: Penguin Books, 1968;originally published 1790), p.119.本文译文来自《法国革命论》,何兆武译本,商务印书馆。——译注

[24] Edmund Burke,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法国革命论》)(Harmondsworth: Penguin Books, 1968;originally published 1790), p.117(emphasis in the original).

[25] Edmund Burke,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法国革命论》)(Harmondsworth: Penguin Books, 1968;originally published 1790), p.117(emphasis in the original), pp.117-118, 119(emphasis in the original).

[26] Edmund Burke, “Speech on Conciliation with the Colonies,”22 March 1775(《论与美洲和解的演讲》)(emphases added), http://press-pubs.uchicago.edu/founders/documents/amendI_religions23.html.本文译文来自《美洲三书》,缪哲译本,商务印书馆。——译注

[27] The Political Writings of John Adams《(约翰·亚当斯政治作品集》)(Liberal Arts Press, 1954), pp.23-24, 68, quoted in Evans,The Theme Is Freedom, p.86.

[28] C. H. McIlwain,The American Revolution(《美国革命》)(Ithaca: Cornell, 1958), p.23, quoted in Evans, The Theme isFreedom, pp.86-87.

[29] Letter from the Massachusetts House to the earl of Shelburne, 15 January 1768, (《马萨诸塞议院给谢尔本伯爵的信》)quoted inLegislate, p.127.

[30] Address to the People(《致人民》), 9 February 1775,American Archives(《美国档案》)(4th ser.)1:1332, quoted in Rights,p.112.

[31] Robert Macfarlane,The History of the Reign of George the Third, King of Great Britain&c. to the Conclusion of theSession of Parliament Ending in May1770(《到1770年议会解体以来英王乔治三世的统治》)(London, 1770), pp.315-316(quoting Middlesex Petition to the King, 1769), quoted inLegislate, pp.18-19.

[32] Anonymous,A Defence of the Resolutions and Address of the American Congress, in Reply to Taxation no Tyranny(《维护决议并致美国议会:答〈税收不是暴政〉》)(London, [1775], p.78, 84-85(reprintingLondon Evening Post), quoted inLegislate, p.84.

[33] Speech of George Johnstone, Commons Debates (下议院辩论),25 March 1774,American Archives(《美国档案》), 1:54,cited in Legislate, p.31.

[34] Speech of Marquis of Granby, Commons Debates (下议院辩论), 5 April 1775,Gentleman's Magazine(《绅士杂志》)45(1775), quoted in Rights, p.189.

[35] Speech of Lord Abingdon, Lords Debates (上议院辩论), 7 December 1778,The Parliamentary History of England, Fromthe Earliest Period to the Year1803(《至1803年的英国议会史》)(London, 1806-20), 20:14, quoted inLegislate, pp.60-61.

[36] “法律”含义的转变表现得尤为明显,是在光荣革命之后加冕誓言被改变,以此使国王宣誓执行“国会通过的法令”而不是像之前的历任君王重视的法律和习惯。Betty Kemp,King and Commons1660—1832(《国王与下议院1660-1832》)(London, 1957), 30, cited in John Phillip Reid,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vol. 4,The Authority ofLaw(《美国革命的宪法历程:第四卷,法律的权威》)(Madison: 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1993), p.54.

[37] Constitution of Maryland (《马里兰州宪法》)(1776), www.nhinet.org/ccs/docs/md-1776.htm.

[38] 详细条款见最初各州之最初宪法, www.nhinet.org/ccs/docs.htm.

[39] 在1849年的Passenger Cases 48 U.S.283(1849)中,Woodbury 法官列出了治安权给予各州的合法目的:各州立法控制“疾病和犯罪……贫困危机,健康危机,道德危机,革命或政府变革带来的公众原则危机,或宗教危机。”

[40] Washington's Farewell Address, (《华盛顿告别演讲》)1796, www.nhinet.org/ccs/docs/ farewell1796.htm.

[41] Washington's Farewell Address, (《华盛顿告别演讲》)1796, www.nhinet.org/ccs/docs/ farewell1796.htm.

[42] Hamilton,FederalistNo. 78.

[43] Legislate, p.18.

[44] 见《大学》中孔子的话:“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Sources of Chinese Tradition,Volume I, ed. Theodore de Bary (《中国传统文集》)(New York and London: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4), p.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