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乡地方自治的筹办
地方自治分成上级自治和下级自治两级,究竟先办理哪一级,清政府对此的安排是有变化的。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厘定官制大臣就官制改革征求督抚意见时,提出“每府州县各设议事会,由人民选举议会,公议本府州县应办之事。并设董事会,由人民选举会员,辅助地方官,办理议事会议决之事。俟府州县议事会及董事会成立后,再推广设城镇乡各议事会、各董事会及城镇乡长等自治机关,以上均受地方监督”[96]。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十三日(1907年10月19日)一道令各省速设谘议局的上谕中,又令各省督抚一并预为筹画各府州县议事会。[97]显然,朝廷的最初意图似乎是先办理府州县自治,后办理城镇乡自治。
但1908年却先公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民政部提出“城镇乡为自治之初级”,有先办城镇乡自治的打算。上谕云:“地方自治为立宪之根本,城镇乡又为自治之初基,诚非首先开办不可。著民政部及各省督抚,督饬所属地方官,选择正绅,按照此次所定章程,将城镇乡地方自治各事宜,迅即筹办,实力奉行,不准稍有延误。”[98]认可了先办城镇乡自治。在民政部公布的九年筹备宪政清单中,也是先启动城镇乡地方自治的筹办,后进行府厅州县自治的筹办。
清廷之所以决定先办城镇乡地方自治,除了城镇乡是最基层以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即府厅州县自治是官治与自治的结合点,但官治涉及官制改革,由于外官制改革方案争议很大,一再拖延,府厅州县的官制系统难以定夺,在一定程度上牵制了府厅州县自治的实行。与此同时,由于各项新政措施的推进,州县在兴学堂、办农工商、办警察等事务上的压力增大,从最基层社会来说,自治也有助于补充官治之不足,这是清政府最终决意先从城镇乡入手推进自治的原因。
在筹办城镇乡自治的具体安排上,民政部的预备清单是分城镇与乡为两层,城镇则区别繁盛与中等,乡则区别近城与偏僻,宣统三年以前专办城镇,三年以后至五年推及于各乡。[99]即依据繁盛与中等,近城与偏僻,先城镇、后乡的次序依次展开。但各地在举办中遇到许多实际情况,主要是户口调查和区域划分均同时进行,各州县赶办不及,所以各省采取了许多变通办法。如安徽省要求将城镇乡划分为三期,由城而镇而乡,分年以次递补,先筹办城厢自治,从宣统元年六月至宣统二年六月,时间为一年;第二期筹办镇自治;第三期筹办各乡自治,时间均为一年。[100]
江苏省巡抚瑞澂也诉苦道:“苏属各厅州县镇乡多相联接,户口尚称殷繁,镇之与乡竟致多难区别,若以繁盛中等偏僻作为三期,强分筹备之后先,恐滋氓黎之观望。”所以苏属地区亦采取变通之法,先举办各属城厢自治,后举办各镇自治,最后举办各乡自治,均以一年为期,准备于宣统五年一律成立。[101]
实际上,在举办自治的过程中,由于朝廷和民政部不断催促和指令提前赶办,各省既无法按照部章分期办理,也没有办法完全依照城、镇、乡的顺序依次举行,而是采取了同时并举、急功近利的办法,先从举办条件好的部分繁盛城、镇开始,紧接着赶办部分条件好的中等城镇乡,从而使最后成立的城镇乡自治团体主要集中在各州县的繁盛之地。
在朝廷的一再催促下,各地地方自治的筹办工作加紧进行。
设立自治筹办机构,培养自治人才。由于清末的自治是宪政的一部分,采取了自上而下推进的办法,因此,各省首先建立了筹办自治的机构,并开始自治人才的培养。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至三十四年(1908年),各省先后设立全省自治局,地方自治章程颁布后,多数省依照宪政编查馆的要求,或将自治局改为自治筹办处,或将自治筹办处附设在咨议局筹办处之内。一些省咨议局成立后,又将咨议局筹办处改为自治筹办处。这些自治筹办机构“参用官绅”,以司道为总办、会办,以士绅为参议,“官绅合议”[102],成为各省筹办地方自治的领导机关。在省自治筹办处之下,各地州县也先后成立自治筹办机构,或名筹备自治公所,或名自治预备会,遴选士绅负责筹办各属自治。
宣统元年(1909年),各省自治研究所先期成立,以“讲习自治章程,造就自治职员”为宗旨,由各府厅州县遴派本地士绅二人入所听讲,毕业后分赴各属,充当各州县自治研究所讲员。[103]故而该年下半年,各地州县自治研究所也先后成立。[104]如四川南部县的自治研究所,所长由地方官兼任,总理全所一切事宜。另设教务长一员,由地方官选委绅士充任。职责为掌管教务,监察讲习学科课程,稽查各员勤惰品行。另外还设庶务长管理器物收支。讲员由地方官在自治毕业、通晓法政之人中选拔。额定学员123人,由各场保甲会同本地粮绅按照选民资格选择保送,由地方官验看考试后甄别收录;学习宪法纲要、法学通论,以及咨议局、地方自治、调查户口章程等,每天六小时,学期八个月。本来按照部章,自治研究所经费由地方公款筹办,无款可筹者可酌收学费。南部县令屡次准备禀请随粮加收,“又恐民力不逮”,遂向学员反复开导,定学员每人每月交钱一千文以为经费。并许诺,如学员不能全力承担,准由该场保甲在公益款内酌予资助。[105]州县自治研究所学员以本地士绅为主,毕业后则担任调查员进行户口和选民调查,成立自治筹办处。
自治研究所的目的是培养筹办自治人员,但时间紧迫,很多地方为应付上级,匆忙设置,离部章要求相去甚远。有报纸刊载:
鄂属孝感县自治研究所共取学员二百四十人,其中程度不齐流品猥杂。有向以算命谋生者,有向以卜筮为业者,有向来贸易者,有素称讼棍者,有冒名者,有顶替者,有聋者,有跛者,种种人才无所不备。近又添有未经录取之学生三十余人,或缴钱六七十串,或四五十串,或二三十串不等,缴钱后直接听讲。近日因调查户口共分十区,而自治学员人数过多,无从安插,分为每人一区。该学员等自命为五品乡官,各乘四轿随带亲兵两名,所着之号衣均有自治调查亲兵六大红字。真奇矣哉![106]
这是一个典型案例,但在“加快举办”自治而上级又不断催报成绩的情况下,材料所反映的混乱情况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划分自治区域。按照《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的规定,“凡府厅州县治城厢地方为城,其余市镇、村庄、屯集等各地方,人口满五万以上者为镇,人口不满五万者为乡”。至于如何划分,章程提出了一个基本原则:“城镇乡之区域,各以本地方固有之境界为准。”[107]但各地情况不一,特别是如何“以本地方固有之境界”划分区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比如有很多地方原来的境界并不明确,或者需要合数乡为一乡,或者须分一乡为数乡,或者以此乡分属彼乡,在这种情况下,则“以习惯民情、两臻便利”为重要。[108]其中尤其是乡的划分,“分析太多,恐有失于涣散之处,强为联合,则又易启冲突之患,每由各处自治员绅斟酌析并”[109]。如山东单县原有5乡72保,如划分5乡则太大,划分72保则太碎,则采取合并之法,分作10乡,另将县西北隅插入他县之17庄另作为1乡,共11乡。每乡各设一自治公所。各乡命名办法“或以著名山川或以古县故址,或即自治公所所在之庄名”[110]。再如山东文登县管山都里,拟分为二乡,但调查员发现,这一地方从前地方公益事件均系合办,如分为两乡,则自治均需分别设立,用费必繁,所以“循地方上之人情习惯”,将该地固有之区域合并为一乡。[111]
有的地方出于历史原因,存在一个乡镇隶属不同州县管辖的情况,在划分区域时就存在合并还是分划的矛盾。如江苏周庄镇分隶元和、吴江、青浦三县,隶元者35乡,隶江者35乡,隶青者17乡。自创议筹备自治,除青浦区域明晰,素主分办外,元和士绅主合,吴江士绅主分,各执一词。苏属自治筹办处认为元和、吴江上级自治为分设,则下级自治也应分设。在划界时,筹办处据元和县会勘区域界限,将部分吴江县管辖之地改归元和县辖,于是江震自治公所所长立即呈文抚宪,请免予变更。[112]双方故而争执许久。
然而划分区域不仅是举办选举、设立自治机构的基础和依据,也涉及未来自治团体的权限范围,于是有的地方出现地方士绅彼此互争区域现象。如江苏武阳城镇乡筹备自治公所和城绅主张将“城外厢坊并入城之区域”,但乡绅认为“城外厢坊为各乡之第一区,应并入乡之区域”。与城毗连的厢坊究竟属于城还是属于乡,双方僵持不下。[113]江苏苏属自治筹备处派员协商,同意前者的主张。但乡绅或消极不为,或动用乡间“民意”,阻止区域调查,并阻止呈送选民原簿和正册。武阳筹备自治公所为化解矛盾,企图“圆通办理”,又引起了城绅的不满。城绅“联名具控上宪”,以致武阳筹备自治公所决定全体辞职。省自治筹办处再次派人调停,但多次协商不成。最后官府不得已介入调查,区域争议才得以解决。[114]这一争执前后时间长达9个月,拖延了选民登记和选举。
其实区域划分背后也显现出利害与利益的博弈。湖北武穴镇毗邻长江,是一繁盛之地,划分镇区时合并了若干周边乡村,但不仅镇商不愿意,就是乡绅也不愿意。镇商认为“农商攸分,势难合并”,“乡中选民过多,喧宾夺主”;乡绅则害怕如合并到镇,则“必设审判厅,担负较重”,故而要求别设为乡。有镇商书禀省自治筹办处表达不愿合并之意,筹办处则认为“武穴附近各村彼此唇齿相依,由来已久,镇中公产关系于乡间者复多”,若分立镇乡则会易产生龃龉,没有批准。[115]
尽管若干地方为区域划分之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但从整体上看,州县之下城镇乡自治区域的划分工作还是较快地推行了下去,从而为进一步的选举打下了基础。[116]
调查选民与开展选举。城镇乡地方自治选民的调查和选举工作在1909—1910年逐步展开。为筹备选举事宜,各省以自治研究所毕业学员为宣讲员分赴各地宣讲自治及选举办法,“俾共知选举为公民之特权,被选为与闻政事之始基”[117]。各州县自治筹办所或事务所负责筹办各项选举事宜,省自治筹办处督办。
在江苏盛泽镇,筹备自治公所将调查户口、选民同时进行。公所“妥议调查入手办法,仍照从前清丈清乡习惯界限,将区内一百八十三圩分划十四段,由所派员与各该段图董挨户查口,随时和平引导,务求详慎,幸无疑阻。至本年(宣统二年)六月,全区户口、选民一律查竣,复经职等审复无异。计十四段,除内有十七圩查无户口外,共正附户一万三千六百八十五户,男、女口五万七千一百五十五人”。在此基础上,统计合格选民“甲、乙两级共九百三十七名,正税公益捐总额共洋二万零八百十六元零”,并确定了宣示选举人名册时间和乙级、甲级选举投票时期。[118]
由于乡民对选举的不理解,因此有的地方此项调查登记工作进展并不顺利。据湖南长、善两县复选调查员谈及四乡调查选举资格的困难时说:“因地方风气未开,不识选举为何事,居民仍狃于积习,有产业者往往匿不肯报,或以多报少,或以有报无。推原其故,由于昔时之地方官对于居民之有财者往往借故勒捐,以致民间畏官,知有产业,不肯据实报告。又乡人习惯有财产者惟求闭门自守,决不欲干预外事,故调查员复查时彼即再三呈明,不愿自居于被选之列。”[119]
选举中还碰到一些具体问题,尤为值得注意是选民资格中“年纳正税或本地方公益捐二元以上者”之规定。“正税”是指“解部库、司库支销之各项租税而言”。其他如牙帖税、烟酒税、土膏捐、屠捐、人力车捐及百货厘金均属间接税,而这些,不仅数额超过正税,而且与地方工商业者关系密切。江西九江商会就为此致电民政部,要求将厘金关税作为正税。民政部同意他们的要求,回电称“厘金亦属库款,应作正税论”[120]。不过以厘金等作为正税并不被士绅所接受。湖南咨议局成立后,就此质疑,认为如将这些间接税作为正税,则是以工商税额为多寡定选举之资格,“选举时往往资本甚微,又无不动产者,辄高占甲级,而缙绅先生及家道殷实者,反抑居乙级,殊为失平”[121]。
同样的问题在江苏也存在。江苏省自治筹办处关于选民条件的解释中,以漕牙典税房捐及酱缸捐等为正税,以厘金关税为营业间接税。而在民政部复湘抚、赣抚的电报中,认为厘金“亦属库款,应作正税论”。由此一来,部与省的解释各不相同,就是自治公所和部分士绅也各持己见。在江苏盛泽,有绸商欲以厘金作为甲级选民资格,商会致电民政部要求运动筹办自治公所更改选期,部分已定为乙级选民的人则禀筹办处要求遵宪谕照章办理,“另举公正士绅办理投票”。最后由巡抚电询民政部,得到答复“应酌量地方情形办理”。苏属地方自治筹备处依据苏属情况,定厘金“仍当为间接税”,此一争执才尘埃落定。[122]
但就是这一规定,在有些边远地区竟然无法做到,不得不寻求变通。如四川总督致民政部电称:四川有的边远城镇,合二元税捐资格之选民只有七八名,有的甚至无一人,而年纳正税不及二元者,每处尚有百数十名,遂要求仿照日本市町村制地租之解释,酌量从宽,即凡纳正税者,即取得选民资格。而四川接近少数民族之边远厅州县,居民纳税捐者甚少,满二元者尤少。所以要求暂将该地纳有税捐,具备其他资格者均作选民,先办厅州县上级自治,缓办乡下级自治。民政部复电不得不同意四川偏僻城镇居民和邻近夷地选民,可“酌量变通”处理。[123]
尽管各地对“年纳正税”包含内容的把握不同,但还是将选民依纳税多少分类并进行了选举。如山东蓬莱县,天祥当号张维祺等20人税捐总额1672.9元,“足当税额总数之半”,应为甲级,余均为乙级。馆陶县城区税捐总额共482元,“有高为至等十八人共纳贰佰四十六元作为甲级,另外六十人作为乙级。该县议员额二十名,甲、乙各选十名”[124]。再如江西首县南昌共计居民138656人,选民总数2437人,完纳税捐总数38781.5元。其中甲级选民257人,余归乙级。选举名额37名,内以19名归甲级。[125]根据这个数额统计,选民占总居民人数的比例是1.76%,其中甲级选民的当选比例是13.5∶1,即13个半人中可有一人当选;乙级选民的当选比例是121∶1,即每121个人中才有一人当选,相比悬殊。由此可见,真正具有选举权的人很少,而在有选举权的人中,纳税高者与纳税低者享有的权利是不平等的。
四川南部县新政、富驿两镇于宣统二年九月(1910年10月)举行了镇议事会的选举,整个选举过程均依程序进行:
九月二十九两镇同日举行议事会选举,乙级先一日,甲级后一日。由县派员分往各该镇管理投票开票事宜,以得票较多数者以次递推。票数同者以年长之人列前,年同者抽签定之。新政镇人口仅及六万,选出议员二十二名。富驿镇人口仅及五万,选出议员二十名,均甲乙各半。当即榜示,并知会各当选人均经依限答复应选,由县给予执照。十月初六两镇各召集议员,用无记名单记法互选,票额以全数投票议员过半数为当选。新政镇第一次选出议长程光伊,第二次选出副议长张炳先。富驿镇第一次选出议长李识韩,第二次选出副议长何谭易,当即分给执照。
八天后,两镇议事会由议长召集会议,选出董事会正董、陪董,以及董事、名誉董事报知县核准并加考语,报总督查核遴选,加札任用。[126]
关于城镇乡董事会和乡董的选举,甘肃的选举方法是分为三次:第一次选举总董,用无记名单记法;第二次选举董事;第三次选举名誉董事。乡选举分为两次,第一次选举乡董,第二次选举乡佐,以上“均用无名连记法”。“每次投票完后,即时开票”,将当选名册呈送地方官。在任用方面,总董由地方官申请转咨自治筹办处转详总督遴定加札任用;董事名誉董事、乡董由地方官核准选择任用,并请总督转咨民政部存案。[127]
这是中国社会中第一次基层自治的选举,尽管有资格参加选举的只是少部分人,但无论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具有了与以往不同的新特点。当然,由于准备匆忙,各地出现的问题也不少。有的地方选举操作不规范,竟出现议员票数多于选民人数者。如山东齐东县城区甲级选民50名,选举甲级议员10名,但计票时发现竟得选票110张之多。[128]有选举权者本不多,放弃选举者也不少。如江苏武阳城厢的自治选举,乙级选举日“到所投票者仅313人,放弃选举权者900余人”,其中原因之一是“学界中人因暑假伊迩学期考试颇忙,故尤多放弃”。“二十日,举行甲级选举投票,到者三十二人,放弃选举权者二十人”[129]。苏州府长洲、元和、吴县同城,共设一城议事会,有甲级选民80名,但投票时仅到38人。[130]此外还有种种舞弊现象,如《申报》载江西南昌、新建两县城自治议事会有议员,“皆系金钱运动而来,以故流品太杂,招摇营私之辈,实繁有徒。总董、董事、正副议长等稍知自爱者,早已引退,盘踞者,仅一二无意识之徒,附和其间”。县令梁继泰监督详大吏要求解散,改选开议。[131]此外,还有的地方选举因怀疑作弊而发生冲突。如宣统三年闰二月十五为江宁初选开票之期,管理员等均于七时齐集贡院衡监堂,初选监督赵大令亦于辰时亲临。不意劝学所总董章广祺于未开票前私行开柜,彼时即有顾君王君等向初选监督诘问。赵大令婉劝至再,允其作为无效。后因章某独得多数,故仍列名。顾某等执意不认,并以得票多数者一半为劝学所人员,向监督提出疑义,并集议准备联名控告。[132]
二、厅州县地方自治的推进
本来按照筹备清单,宣统二年(1910年)的工作任务是续办城镇乡地方自治,同时筹办府厅州县自治。该年三月民政部又催促各地举办中等城镇议事会、董事会,并要求先将省会地方首县筹设议事会参事会。[133]但到十一月(1910年12月)忽然又有了变化。在立宪派的压力之下,清廷不得不宣布将提前于宣统五年开设议院。上谕要宪政编查馆将所有筹备清单各项事宜原定年限分别缩短。宪政编查馆研究后提出:原单列第六年以后者,均酌改年限,一律提前,“其续办地方自治各条,循序渐进,计非旦夕所能观成,兹酌改为按年续办,以求实际而免阻碍”[134]。修正后的逐年筹备清单,续办地方自治一直持续到宣统四年,至宣统五年开设议院。修正清单不分城镇乡、府厅州县,不分繁盛、中等、偏僻,也不分是否需要先试办,一律续办。这样,各省压力陡然加大,不得不再次加快办理步伐。
然而由于城镇乡自治涉及面大,所面临的经费、人才困境也日益暴露。在这种局面下,一些省的督抚反过来主张先办上级自治。宣统二年,孙宝琦上折请变通地方自治,认为山东举办城镇乡自治有四难:划分区域难、选举职员难、筹备经费难、联结团体难。所以主张先办上级自治,并采用速成办法,将当时各厅州县已经设立的自治筹备公所改设自治会。其余人口满五万人以上的镇可先行举办,其余乡的缓办。[135]但宪政编查馆复议时认为与定章不符,没有同意。[136]
该年咨议局开会时,有的省从上下统系的角度,亦主张先办上级自治。湖北咨议局认为,“仅有地方最高之议决机关,各厅州县之声援不足以响应。故各厅州县地方自治不能成立,咨议局虚悬而无薄,终必流于有名而无实”,所以通过了一个“划一筹办厅州县自治缩短成立年限案”,要求厅州县自治不分繁盛、偏僻,一律于宣统三年九月前成立。湖广总督批复:“咨议局以厅州县自治实挈其纲,相度本省情形,议请提前赶办,期于明年一律完备,亦自言之成理。”[137]
与此同时,云贵总督、广西巡抚、河南巡抚、安徽巡抚也先后奏请将府厅州县自治提前赶办;吉林则声称上下两级自治“兼营并进”[138]。他们提出的理由,无非是城镇乡自治将面临更多的经费、人才困境,不如先成立上级自治,“则责成办理较易集事,且经费亦可从节”[139]。有的省还付诸行动,据宪政编查馆对第三年第二届(即1910年下半年)的统计,厅州县议事会参事会已成立者有直隶冀州、元氏等13个州县,江苏苏属川沙厅等10处,四川华阳、成都、江北厅、泸州、巴县等5处,还有山东、山西、河南、广东、福建、陕西省会首县。[140]
直隶是举办上级自治最有成效的省,据1911年上半年的统计,该省“各厅州县议参事会已成立者一百二十四处”[141],居于各省之冠。之所以进展较快,推其缘故有二。
一是直隶是地方自治的试办地区,“开办较先”。天津县议事会成立后,就开始着手向全省推广。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提学司札饬各州县选送士绅四人赴天津自治研究所研究自治,毕业时又在每州县学员中择优者一人赴日本学习考察自治制度。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成立省地方自治筹办处,制定自治学社章程,通令各属举办,后改为自治研究所。宣统二年(1910年),各州县又以曾在天津自治研究所肄习的士绅为骨干成立自治预备会,作为筹备自治的机构,自治研究所附设之,毕业学员成为调查户口、举办选举事务的工作人员。上述工作不仅较其他省份更为充分,而且普及面较宽,为在较短的时间里成立厅州县自治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二是与直隶总督的认识与态度有关。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颁布后,直隶总督杨士骧在筹办自治折中一方面要省自治局“研究办法,克期举行”,另一方面又说“大抵城镇乡自治较难于府厅州县,穷隅僻地,智识多未开通”,所以“尤不可操切图功”。[142]宣统二年八月(1910年9月)在任的总督陈夔龙在奏折中说:“直隶各城可称繁盛中等者本属无多,而人口满五万之镇尤为寥寥。”折中列举的全省繁盛之城只有2处,繁盛镇6处,中等城17处,均作为指定提前筹办之地。而此时厅州县中,已有自治预备会130处,自治研究所134处。所以他对举办上级自治更有信心:“有研究所以植其基,有预备会以筹其事,各属自治当不难渐期发达。”[143]督抚是各省地方自治的督办者和推行者,他们的态度直接影响各地的具体实施状况和进展。
在直隶,除冀州等13处议事会参事会是宣统二年成立的外,其余大部分都是宣统三年上半年成立的。需要具体说明的是,直隶厅州县自治多有变通之处。本来按照部颁章程,府厅州县自治的选举事宜要由城镇的总董和乡的乡董管理,而直隶由于城镇乡地方自治尚未完全成立,所以多“由地方官暂就自治预备会会员中遴员管理”[144]。由于提前办理,城镇乡区域尚未最后划定,各州县多仿照天津县自治选举办法,以巡警总局、分局所在地分区举办选举。[145]本来章程定府厅州县自治经费主要来自地方税,然而由于当时地方税章程尚未颁布,故宣统二年直隶布政使改订税契章程,定田房税契归自治预备会经理,以官契纸价提二成、典买牙用五分中以二分作为自治经费。[146]各州县议事会、参事会成立后,自治预备会取消,税契之事移归参事会办理。有的州县因经费不够,还征其他税作为补充,如青县,还筹取牲畜票钱,提取庙产等,以致“事端遂多,物议亦沸腾”[147]。
由于成立匆忙,也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和清政府的灭亡,这些已成立的厅州县自治结局也不相同。部分议事会参事会一直存在至民国三年(1914年)袁世凯下令停止地方自治时止。其中有的运作较好,如涿县,民国元年,议事会对一切陋规逐项审查,“循名责实,公开厘定”,并设有监督财政专员,“一时宿弊廓除”[148]。有的则有留有恶名,如盐山县,议会“无补公益,官民胥厌苦之来,未几议长以涉讼罢除,名存实亡,益无所事”[149]。
山东上级自治办理也较迅速,据巡抚的奏报,该省1911年上半年已有济南府全属及其余府直隶州属下共70州县成立上级自治。如广饶县,县议事会参事会于宣统三年六月成立,有议员22人,但只开过一次会,民国元年夏“自动组织县议会改选”[150]。高密县于宣统二年成立地方自治研究所,划全县为11区,按区之大小,每区保送自治学员2~4人到所学习。8个月毕业,办理调查户口、选民及自治选举事项。宣统三年六月选举成立县议事会、参事会。[151]民国以后,山东不少州县于元年进行了议事会改选,直至1914年奉令取消。
江苏、四川也有若干厅州县成立上级议事会参事会,但主要是首县和繁盛之地。川沙厅的自治议员选举在宣统元年正月完成,但“因乡民仇视自治,顿起风潮,事遂中止”[152],拖至八月才开会选举议长副议长及参事会参事员。“后适因武昌起义,致厅议事会未及开议。”[153]四川万源县宣统三年成立县议事会、参事会,“两会经费统在契税项下每价钱百串加抽钱十文,又于征粮项下每银一两加抽银一元”[154]。荣经县亦于宣统三年成立县议事会、参事会,不久“保路变起,议会遂停”[155]。
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和清政府的灭亡,大多数已成立的厅州县自治并没有真正运作起来,唯江苏嘉定县志中有较详细记载,反映了州县自治的成立过程和短暂命运。
(宣统二年六月)设立自治筹备公所,由知县邵鼎委任邑人王述董为筹备所长,顾和澍、黄世祚副之。推定各乡参议员,订定进行日期,第一期筹备乡治,至宣统三年正月各乡自治会一律告竣。第二期筹备县自治。……按照各乡区人口多寡及道里远近酌量分配,划定选举区九,各区出议员二名至五名不等。六月间各区县议员一律选出。乃由议员互选参事员,以存仁堂为会所,至七月初一日在明伦堂举行县自治成立式。……九月初一日议事会开第一次常会,收到长官交议、议员建议、团体及人民陈请案一百余件,其中关于革除夫束议案为特多。惟开会未及半月,光复事起,提议各案中仅议决组织民团一案,余如革除夫束、归并自治区域、疏通河道各要案,均付审查,并未议决。[156]
三、两级自治的办理成绩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廷宣布宪法大纲并制定九年筹备清单后,为考核内外宪政筹备情况,宪政编查馆设置了考核专科,遴派总办帮办,“专司考核京外各衙门应行筹备各事”,遵照钦颁九年定限清单,按期查核。要求内外臣工,每届六个月,将筹办成绩胪列奏闻,并咨报宪政编查馆查核,“自光绪三十四年八月起至十二月底止为第一届,以后每年六月底暨十二月底各为一届,限每年二月内及八月内各具奏咨报一次”。并说明“如有逾限不办,或阳奉阴违,或有名无实,即由馆指名据实奏参”[157]。依据各省督抚的奏报,我们可大致了解各省地方自治的办理成绩:
表5.1 1911年各省地方自治办理情况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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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宣统三年上半年奏报成绩依据的是宣统二年年底的统计,下半年奏报依据的是当年上半年的统计。湖南因“灾乱”奏请展缓;新疆称“边地人格不齐”,议事会董事会只能“酌量试办”[158],二省进展相对较慢。虽然进度不一,但到1911年上半年,在城镇乡地方自治方面,城厢议事会董事会成立最多,繁盛镇议事、董事会大部分成立,乡自治部分办理较快的地方也已设立。府厅州县自治举办最优者为直隶,其次是山东,又次是四川、江苏等省。从整体来看,边疆和边远省份的进度要慢一些。
关于清末的地方自治,学界常有“名不副实”之讥讽。督抚所报告的这些数据究竟是否有参考价值?首先要了解这些数据是怎样得来的。清末九年筹备立宪清单公布后,宪政编查馆和各部都要求各地将举办情况按年分两次报告,方法就是填写各种表册。在筹备地方自治的工作中,凡划分区域、调查、登记选民、选举人名、议事会董事会名单等,都要由调查员登记造册报州县自治筹办处和地方官,州县自治筹办处将本地汇总册报省自治筹办处,再由省自治筹办处造册报该管督抚,最后由督抚按要求奏报。此外,在筹备地方自治的工作中,为把握进度和便于督催,有的省要求每两个月将筹办情形具报一次,如不能定限完成,则给予一定的处分。如云贵总督李经羲就因嵩明州等五城逾期未报,“分别酌记功过以示劝惩”[159]。还有的省为避免空谈和不求实际的情况发生,札委士绅为调查员分赴各属,以调查举办自治情况,认为无窒碍情形后方正式备案[160]。正是这种造册报告和调查制度,不仅使督抚能够及时把握筹备自治的进展情况,也反映督抚奏报中的各项数据大体是有依据的。这些数据反映了清末地方自治的举办和进展情况。
当然,数据并不完全准确。由于是层层上报,地方官为免于处分,常常夸大成绩,导致统计数据处于变动之中。[161]数据虽不准确,但当时报刊的大量报道和民国地方志的记载,都可印证清季举办地方自治是取得了相当的成效的。
地方自治的举行,确实给基层社会带来了一些新的气象。如江苏华娄城议事会于宣统二年五月(1910年6月)成立,报载成立时情况:“是日董事会到者四人,议事会连议长共到九人,监督戚太守、张大令均登台演说,议长谢某某报告一切。”开会秩序为:开会,签定座位,监督演说,主席报告,讨论则例,休息15分钟,入座,复讨论规则,给议员入场证券,给旁听证券,散会。[162]会场秩序井然。尤其是,议事会讨论允许旁听,江苏丹徒城厢议事会开会时,议长议员及旁听到会者60余人。[163]
许多地方城镇乡议事会成立后,都从议定规则开始,包括开会细则、旁听细则、办事规约等,认真履行职责。华娄城议事会成立后,短短一周内,列入讨论的议案就有请筹集自治经费、请修缮道路、请设调查户口处、请取缔营造房屋章程、请变通施医药局、请设戒烟会、请议垦荒、请议贫儿院、请禁日商福引券、请设立厕所、请筹定公园、请设华娄城乡自治研究所、请筹集公款公产于自治所、请自治规约规定人民请愿与诉愿条文、请组织松江旬报、请严禁售卖彩票、请严禁妖术以除民害、请设阅报社、请酌减荒地价牌俾种桑以兴蚕业、请黜华崇实借筹经费、请改造桥脚等。此外,还要议决商会移谍的商事诉讼案件。[164]从议案内容上看,除涉及宪政及自治经费外,主要都是兴办当地公益事业和改良社会风俗。从议案来源上看,有董事会交议事件,也有议员提议事件。而董事会交议事件中,有一些是选民上董事会请议事件。上述种种均体现了“以本地人办本地事”的自治精神。
这些地方自治团体的活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绅权与自治权的结合。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原来就存在绅权,他们在地方公益事务上有很大的积极性和自主性,但多是在体制外运作。新政开始以后,绅士们在办学堂、警察、工商,以及筹办地方自治等各项事务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以至有舆论称此为“绅士得志之时代”[165]。城镇乡地方自治使绅士参与地方事务有了组织化、制度化的平台,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参与热情。另一方面,当这些地方的自治团体出现以后,地方官的行政职能发生了一些变化。正如当时报纸评论的:自举办自治以来,州县官“除奉行上宪公事、完收钱漕、讯理讼案外,一切地方政事,几有全卸责于自治公所之势,凡有事件发生,即交自治公所会议,遇有自治公所有所呈报,即日据自治绅董呈报实行”[166]。随着预备立宪的进展,许多新政措施都需要地方官去落实,他们深感事务繁杂,所以在城镇乡自治成立后,也有意将地方公益事务交由自治团体去完成,从而使自治团体的参与热情大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