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是讨论关于教育、科学和文化问题的国际组织,设置了以下方面的任务:一是前瞻性研究,认识明天的世界需要什么样的教育、科学、文化和传播;二是知识的发展、传播与交流途径,主要依赖对象是研究、培训和教学;三是制订准则,起草和通过国际文件和法律建议;四是知识和技术问题,以“技术合作”的形式给会员国制订发展政策和发展计划;五是专门化信息的交流。实现上述目标或任务,需要有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和共识。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文化政策的墨西哥宣言》指出:“文化是体现出一个社会或一个社会群体特点的那些精神的、物质的、理智的和感情的特征的完整复合体。文化不仅包括艺术和文学,而且包括生活方式、基本人权、价值体系、传统和信仰……”[38]该文件对文化的进一步解释是:“文化可以被理解为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共同体独一无二的特征,以及思考和组织生活的方式。文化是每一个社会成员虽然没有专门学习但都知晓的知识领域和价值观念。”[39]1966年该组织发表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认为:“所有文化都是属于全体人类的共同遗产的一部分,它们的种类繁多,彼此互异,并互为影响。”这是对文化多样性的理解,上述方面的界定,偏重于对文化多样性和一般意义的肯定,对不同学科、不同门类的文化定义则不予关注,这是由国际社会中文化发展的现实层面和价值取向决定的。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重申:文化多样性是社会发展的源泉之一,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的重要性就像生物多样性对于大自然的重要性一样,文化和文明间的冲突并非不可避免,《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表达了类似的思想。国际社会对文化的界定,体现了不少国家的共识,在国际层面上得到了广泛认可。但是,关于文化的更广泛定义,国家之间的辩论十分激烈:“对文化发展这一主题的反思,最后导致墨西哥市会议的与会者们提出几乎是崭新的文化定义。在不忽视以脑力劳动和艺术活动来表达创造性的重要前提下,他们认为拓宽文化的观念——包括行为方式,个人对他人、社会和外部世界的看法——是很重要的。在这个看法中,一个社会的文化生活可以看成通过它的生活方式、它的看法和自我看法、它的行为方式、价值体系和信仰来表达。”[40]一定意义上说,国际社会的文化概念是对保有民族优越感的文化的否定,它试图调和文化相对论和文化一元论的矛盾,而且由于区域文化的多样性,国际组织较多地倾向于认可前者,并且冠以保护人权之名。实际上,一些人权理念并不是文化多样性的基础,因为一些人权理念提出了高于国家、文化和宗教的法律及习俗的宗教观和道德观。但不可否认,人权唤醒了文化权利意识,激发了社会群体保护自身文化的能力。国际社会倾向于多语化和文化多样化,为保证国家在赢得一些主权时不失去部分主权,必须使各个层次的权利民主地运行起来,通过多样化消除极权和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