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体制方面,东欧国家在人民民主制度时期都程度不同地实行了多党合作,只是由于国情不同,特别是国内政治力量对比不同,东欧各国建立人民民主制度的具体情况也不一样。
南斯拉夫和阿尔巴尼亚可以算作一类,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主导地位。
南斯拉夫1945年3月7日成立的临时政府,为了得到各大国的承认而吸收了流亡在伦敦的王国政府的代表参加,实际上是一个联合政府。铁托出任政府总理兼国防部长,民主党的米兰·格罗尔出任副总理,伊万·舒巴希奇出任外交部部长,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没有同占领者合作的党派和无党派的代表也进入了政府。然而,不同党派都有自己的政治目的和依靠对象,在南斯拉夫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方面没有也不可能达成共识。在无法按自己的意愿主导南斯拉夫政治发展的情况下,米兰·格罗尔、伊万·舒巴希奇等政府成员在1945年8月底到10月间先后提出辞职,宣布不参加将在11月举行的立宪议会选举。在这次议会选举中,候选人全都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阵线的成员,一个反对派都没有,选举结果也就不言而喻了。这样一来,南斯拉夫共产党就成了政治生活中的主要领导力量了。1945年11月29日,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成立,同时宣布废除君主制。阿尔巴尼亚的情况比南斯拉夫还简单。全国解放后,共产党在国内既是唯一的政治领导力量也是唯一的政党,它领导人民没收了外国资本,废除了以往同外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进行了土地改革。1946年1月11日,制宪会议宣布成立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是第二类,它们都实行多党制,其中,后两个国家在一段时期还保留着国王。
1944年12月21日,匈牙利召开临时国会,所有民主党派都有代表参加。其中,共产党代表71名,小农党代表55名,社会民主党代表38名,资产阶级民主党代表12名,无党派人士19名,工会代表19名。在随后建立的临时政府中,政府总理是原匈牙利第一集团军司令,内务、外交、文化、司法、工业、食品等部的部长都由小农党、社会民主党或无党派人士出任,共产党出任农业部部长和福利部部长。1945年11月举行的全国大选中,小农党获得57%的选票,共产党和社会民主党各获得17%的选票,民族农民党获得7%的选票。在新成立的联合政府中,小农党的佐尔坦出任总理,一半以上的部长也由该党出任。共产党人担任了一个副总理和内务、福利、交通三个部的部长。1946年2月1日,匈牙利国民议会通过决议废除君主制,建立人民共和国,但总统蒂尔迪·佐尔坦、总理纳吉·费伦茨都是小农党人。1947年2月,主要由共产党、社会民主党、民族农民党和工会组成的左翼联盟发动首都四十多万群众示威游行,小农党19个极右的议员被开除出议会。[19]这样,到1947年8月的国会选举时,匈牙利各派政治力量对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次选举中,小农党因分裂而失去了71%的选民,社会民主党获得14.6%的选票,属于右翼的匈牙利独立党和民主人民党分别获得14%和16%的选票,而共产党获得了22%的选票,成为国会中最大的党。
保加利亚在九月起义胜利后成立的联合政府中,农民联盟、“环节”联盟和工人党各占4个名额,社会民主党和无党派人士各占1个。1945年8月底,保加利亚举行国民议会选举,祖国阵线获得88.18%的选票,组成了以基蒙·格奥尔基耶夫为首的祖国阵线政府。又过了一年,1946年9月8日举行了全民投票,92.7%的选民赞同废除君主制。15日,国民议会宣布保加利亚为人民共和国,共产党人瓦西耳·科拉罗夫当选为临时主席。在10月举行的国民大会选举中,祖国阵线获得70%的选票。在入选国民大会的465名人民代表中,工人党有275名,农民联盟有69名,社会民主党有9名,反对党有99名。在11月22日组成的格奥尔基·季米特洛夫为总理的祖国阵线政府中,工人党的代表有10名,农民联盟的代表有5名,社会民主党和“环节”联盟的代表各有2名,无党派人士1名。
罗马尼亚的情况比较复杂。在1944年8月成立的第一届临时政府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地方资产阶级的政治势力,总理是原国王的副官康·塞纳特斯库,政府中的要职均由民族自由党和民族农民党占据,共产党只分得一个部长职位。在同年11月重建的第二届联合政府中占主导地位的还有地主资产阶级的政治势力,政府总理没变,包括共产党在内的民主党派只占据1个副总理和6个部长职位。不过,民族自由党和民族农民党的代表在12月初退出了政府,总理由许诺进行民主改革的尼·勒德斯库接任。1945年2月,在人民群众革命运动的压力和苏联的干预下,勒德斯库政府辞职,国王授权民族民主阵线组建新的民主政府。3月6日,由罗马尼亚著名的爱国民主人士彼得鲁·格罗查主持的工农民主政府成立。在这届政府中,除了总理外,民族民主阵线还占据14个部长职位,而右翼的民族自由党只获得1个副总理和3个部长职务。经过三次政府更迭,罗马尼亚的政治格局有了很大变化,资产阶级代表人物被赶出政府,民主力量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在1946年11月19日举行的议会大选中,民主政党获得了79.86%的选票,获得议会414个席位中的376个。在随后组建的政府中,彼特鲁·格罗查继任总理,1个副总理和内务、工商、司法等4个部长职务由共产党人担任,民族自由党人则出任另一个副总理和外交、财政两个部长。1947年11月,政府中的民族自由党的代表辞职。12月30日,国王米哈伊一世退位,议会通过法令宣布罗马尼亚为人民共和国。
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是第三类,资产阶级民主派政党、社会民主党和共产党并存,体现出来的大国关系比较复杂。
波兰1945年6月28日建立全国统一的临时政府,在21名政府领导成员中,工人党占7名,社会党和农民党各占6名,民主党占2名,总理是爱·奥苏布卡-莫拉夫斯基,两名副总理分别由共产党人瓦·哥穆尔卡和资产阶级政党代表斯·米柯瓦伊契克担任。这种多党制的联合局面持续了一年半,在这过程中,与国家军和流亡政府有关联并且得到西方支持的武装力量同苏联支持的民主力量之间的斗争十分激烈。1947年1月,波兰举行议会选举,工人党同社会党和民主党组成了民主阵线参选并获得了80.1%的选票和444个议席中的394个,农民党获得10.3%的选票和28个议席,劳动党获得4.7%的选票和12个议席,农民党获得3.5%的选票和7个议席,其他社会团体获得1.4%的选票和3个议席。2月初,工人党领袖鲍·贝鲁特当选为共和国总统,社会党领袖约·西伦凯维兹任政府总理并组建新政府,农民党领袖瓦·柯瓦尔斯基当选为议会议长。在新政府的24名成员中,工人党和社会党各占7名,农民党占5名,民主党占3名,劳动党占2名。显而易见,此时波兰政治生活虽然还是多党制,但亲苏联的工人党和社会党已经占了优势地位。
1945年4月初,捷克斯洛伐克成立了由共产党、天主教民主党、国家社会党、社会民主党和斯洛伐克民主党代表组成的联合政府。无党派人士爱德华·贝奈斯任总统,社会民主党人费林格任总理,共产党人哥特瓦尔德、西罗基和另外两个无党派人士任副总理。在1946年5月捷克斯洛伐克举行的第一次议会大选中,共产党获得35%的选票,成为议会中最大的党。[20]贝奈斯在6月举行的制宪会议选举继任总统后,授权哥特瓦尔德组建联合政府,这个联合政府一直存在到1948年2月。
在经济体制方面,东欧国家在人民民主时期实行的是以恢复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政策。
经过战争的摧残,东欧国家不仅损失了1000万人口,而且变得满目疮痍,国民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以波兰、南斯拉夫和匈牙利三国为例,“波兰、南斯拉夫和匈牙利是受战争伤害最重的国家,丧失了一半的铁路运输能力,75%的波兰桥梁和36%的匈牙利桥梁被毁。南斯拉夫损失了一半远洋船只,所有的机动车,甚至40%的农用马车。在欧洲,被战火**最深的城市是华沙,85%的建筑被夷为平地或被毁。布达佩斯也损失惨重,27%的建筑被毁,著名的多瑙河大桥被炸成碎片。大多数中东欧国家的基础设施倒退了70年。轰炸和地面战争摧毁了波兰、南斯拉夫和匈牙利25%的工业能力”[21]。在这种条件下开始的东欧人民民主制度在经济方面的实践带有恢复、过渡和多元的特点,这主要体现在对工矿企业的民主化改造和在农村中的土地改革上。
东欧国家即将解放和解放之后,新的人民民主政权在经济上首先做的就是进行民主化改革,剥夺法西斯分子、纳粹德国的帮凶的财产,对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实行国有化,但没有追求单一的公有制,而是国营、私营、个体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在农业方面,除捷克斯洛伐克之外,东欧国家差不多都是农业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而且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封建残余。东欧国家的农民“是相当保守的,他们既对革新备有戒心,又对‘主义’疑神疑鬼。他们是顽强的个人主义者,有着强烈的占有欲和对私有制的依恋”[22]。这种现状加上当时比较和缓的苏联与西方的关系,东欧国家(特别是巴尔干国家)新政权在农村进行的土地改革,首先解决了“耕者有其田”问题,而没有像后来那样搞农业集体化。
在波兰,早在1944年7月,民族解放委员会在《告波兰人民书》中宣布,没收德国人的财产,但没有提出工业国有化的要求。[23]刚解放时,波兰的绝大多数工厂、矿山、银行和交通运输等有关国计民生的企业都被政府接管,由工人组成的工人委员会管理。1946年1月3日,波兰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基本部门国有化的法令。根据这个法令,对原属德国和投靠德国的波兰企业不论国有的还是私人的,都要无偿地实行国有化;对于那些雇佣50名职工以上的企业或者雇工不够50名但对国家经济生活有重要意义的企业则通过赎买的方式实行国有化。在农业方面,民族解放委员会1944年9月6日颁布了实行土地改革的法令。根据这个法令,德国、德国公民在波兰的土地和房屋、牲畜、农具等财产以及耕地面积超过50公顷以上的地主土地都被没收,其主要部分由土地改革委员会在农民群众参与下分给农业工人、无地和少地的农民以及一部分中农。获得土地的农民必须在10—20年向国家缴纳相当于一年土地平均收获量的现金,国家利用这笔资金发放农业贷款和兴修水利或发展农业生产的其他措施。1945年1月,波兰临时政府又颁布了土地改革的补充法令,将土地改革推广到维斯瓦河以西的地区。
捷克斯洛伐克的工业在东欧国家中是最发达的,但主要控制在与外国资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金融、工业和农业大资产阶级手中。在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对银行、保险公司、矿山和钢铁等大工业实行了国有化,将50%以上的工业收归国有。当时,“依法实行国有化的经济部门包括了拥有75万多名职工的3000个重要工厂。这意味着60%以上的职工已正式转入社会主义工业部门工作”[24]。相比之下,捷克斯洛伐克的土地改革开始得比较晚,1947年春公布了新的农业纲领,建议将所有超过50公顷的大庄园进行分配,实行统一的农业税,对所有可能用来进行投机的土地进行赎买,制定有关劳动农民的国民保险法等。7月,立宪会议又通过了修改土地法的法令,进一步打击了大地主经济。1945年秋天,政府将170多万公顷土地分给了17万中小农民和农业工人。
其他东欧国家几乎都是落后的农业国家,工商业不发达并且主要为与外国相勾结的大资本所控制,“二战”后初期面临的主要是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因此,它们共同的做法是,先颁布土地改革法令,然后根据法令将没收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
在阿尔巴尼亚,民主政府在1945年初就将外国资本在阿尔巴尼亚设立的三家银行没收,对工业企业和商业的活动进行国家监督。阿尔巴尼亚的土地改革从1945年1月开始,免除了农民积欠的全部地租和将1944—1945年的地租减少1/4。同年8月颁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定:没收过去国家的庄园、教会的地产和一切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私有土地,把它们无偿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为他们私人所有。1946年5月,政府颁布了这一法令的补充法令,规定不耕种土地的人的全部财产都要被没收,全体农民和那些自己耕种的土地所有者最多分给五公顷土地,禁止任何形式的土地买卖或抵押。这些改革措施不仅消灭了大土地所有制,而且深深地触动了农村中资产阶级的经济地位,实现了“土地属于耕者”。阿尔巴尼亚学者认为:“土地改革彻底消灭了地主所有制,消灭了地主阶级。农村中几乎没有贫农了,因为他们都分到了土地,成了所有者。农业资产阶级发展的道路被堵塞了,中农成了农村中的中心人物。1947年11月17日,完成了土地改革。”[25]
在匈牙利,1945年3月15日,临时政府颁布了废除大土地所有制和分配土地给农民的法令,对那些卖国贼和法西斯分子的地产全部没收,对于地主土地凡超过100霍尔特,农民土地凡超过200霍尔特,以及任何人超过1000霍尔特的土地,国家用收买地产的方法来征用,征来的土地分给雇农和农业工人。[26]为了贯彻执行土改法令,临时政府成立了全国土地分配指挥部,由各州、各地区土地分配委员会具体执行,全国大约成立了3200个土地分配委员会。到1945年5月1日,匈牙利的土地改革告一段落。整个土改过程中,全国共征收到75505块大地产,共计约560万霍尔特,占全国耕地面积的近30%,其中有偿赎买的土地占75%以上,无偿没收的地产为43245块,约54万霍尔特。[27]在全国73万土地申请人中,经审定66.3万拥有合法权,最后分得土地的人数为64.2万人,其中贫雇农和农业工人就有58.5万人,占分给个人土地总数的93%。经过土地改革,匈牙利大地主所有制被彻底废除,建立在个体经营基础上的小商品生产在国家农业生产中占据统治地位,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28]
在罗马尼亚,1945年3月,联合政府成立后不久就公布实行土地改革法,其宗旨是实现“耕者有其田”。这项法令规定,没收战犯和各种与希特勒分子合作者的所有土地,没收土地所有者超过50公顷以上的土地。通过农民大会选举出由7—15人组成的地方分配土地委员会,将没收的土地分给无地或者私有土地不足5公顷的农民。[29]实行土地改革之后,“918000贫苦农民从1468000公顷没收的土地中分得了总面积为1109000公顷的土地,而其余的土地则成为国家的后备土地。组成了40多万个新农户,而另外50万小农户由于从没收的土地中分得了一份,从而扩大、巩固了自己的土地”[30]。
在保加利亚,九月起义胜利后,国民会议通过一系列法令,其中重要的有没收以投机和非法手段获得财产的《财产法》《劳动保护法》《土地改革法》《人民政府保护法》以及《军队的领导和监督法》。《土地改革法》规定:“占有土地不得超过二十公顷(多布罗加为三十公顷),超过部分将被没收并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31]
1946年1月31日,南斯拉夫通过新宪法把“耕者有其田”和不容许私有制占有大量土地作为原则固定了下来,并根据这个原则展开土地改革运动。与东欧其他国家一样,南斯拉夫也没收了通敌分子和德裔居民手中的土地,数量约在160万公顷。在这些土地中,“四分之一为森林,收归国家所有;另外四分之一国家留用于发展国营农场或作为公共机关的财产。对七十九万二千公顷土地进行重新分配;其中四十万七千公顷土地分配给二十六万三千个无地或少地的农户,三十八万五千公顷土地分配给从波斯尼亚、门的内哥罗以及其他贫瘠地区迁至伏伊伏丁那和萨瓦河谷被没收的土地上落户的农户,四万七千公顷被分配给一些集体农户,组成七十二个‘劳动合作社’”[32]。另外,根据这个宪法制定的一些具体法令又宣布将采矿业、工业、银行、保险和批发商业收归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