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的票据仅限于一次付款,不存在流通问题。背书制度出现以后,票据的流通功能日益显著。因背书人对票据的付款负有担保义务,所以背书的次数越多,票据付款的担保人越多,这样票据的价值就越高,可以像货币一样自由流通。
流通性是票据特别是汇票的显著特征。由于这种流通性,所以任何持票人都可以通过向债权人转让票据来清偿其债务。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负债,而丙公司又向甲公司负债的情况下,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签发一张汇票,要求乙公司到期向丙公司取款。丙公司一旦对这张汇票作了承兑,就意味着清偿了所欠公司的债务。同时,甲公司也就清偿了所欠乙公司的债务。
票据的流通转让与普通债权的转让不同。普通债权的相对人是特定的,在转让时须通知相对人,相对人要有相应的意思表示才行,所以手续较为烦琐。而票据债权的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只要经过背书即可移转他人,特别是无记名票据,一经交付即可转移债权,实际上起到了代替货币流通的作用。
票据的流通转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代替货币的功能,但并不意味着票据流通就是货币流通。票据与货币流通功能的区别主要体现在:[5](1)票据流通是凭借票据的商业信用或银行信用而流通,票据能否在票据法的范围内流通全凭当事人之间的意志。而货币则是国家法定,具有强制性的流通效力,所以当债务人用货币来清偿其金钱债务时,债权人没有理由不接受,而如果债务人选择以票据来清偿其金钱债务,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票据而要求货币清偿。(2)票据流通一般需通过背书转让或者贴现方式来实现(无记名票据通过交付流通),但是货币流通由于其一般等价物的属性可以通过直接交付实现。(3)货币流通代表的是商品的价值,其价值大小反映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票据所代表的是货币,它只是一种记载货币数量的债权凭证,它在表现、衡量、转移价值的过程中始终以货币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