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学

六、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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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融资功能是指票据所具有的筹集和调度资金的能力,通过票据的转让和贴现来融通资金。其实质是将远期票据的信用短期贴现为货币资金。

票据作为信用工具的好处在于可以使资金周转非常灵活。如果票据的作用仅仅限于延期付款,那么债权人只能在信用的范围内扩大交易,资金周转就有枯竭的危险。因此,债权人持票向付款人承兑后,在到期日前,不但能将票据背书转让,而且可以利用承兑人的信用,向银行贴现换取资金,即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扣除到期日以前票据金额的利息以后,将剩余的金额支付给持票人。这样,一方面,卖主以票据信用的方式把商品卖出去;另一方面,又以票据贴现的形式从银行得到价款,从而收到用资金销售商品的同样效果。[7]

票据贴现的实质是利用未到期票据的一种买卖行为。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获得资金,以解决资金运转问题。将未到期的票据以买卖方式转让他人,收买未到期票据的买受人,再将其卖给需要用票据进行支付或者结算的人,从而可以从买卖票据的差价中获利。现代社会,票据贴现已经成为金融业的一项重要业务。有的国家专设票据贴现行(如英国),多数国家则由商业银行经营票据贴现业务。银行经营票据贴现业务实际上是向需要资金的企业提供资金,票据在此承担的就是一种融资功能。

[1] 董安生:《票据法》,第10页。

[2] 刘定华:《票据法教程》,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第5页。

[3] 谢怀栻:《票据法概论》,第26页。

[4] 梁英武、郭锋:《票据结算与票据法》,第41页。

[5] 刘定华:《票据法教程》,第6页。

[6] 董安生:《票据法》,第11页。

[7] 梁英武、郭锋:《票据结算与票据法》,第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