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学

第四节 票据的历史沿革与发展

字体:16+-

一、我国票据的历史沿革与发展

早在原始公社制度下社会尚未发生大分工以前,就已经出现了交换行为,正如马克思指出:“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1]起初,交换行为是偶然的,与之相适应的是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态。当所有的商品都同时用一种商品来表现自己的价值时,就出现了一般的价值形态。随着交换的继续发展,从交替地起着一般等价物作用的几种商品中必然分离出一种商品经常地起着一般等价物作用,这种商品就是货币。“货币结晶是交换过程的必然产物。”[2]货币的出现,使得商品的出卖和购买可以在时间和空间上分离开来,从而克服了直接交换的局限。但是,随着国内市场的出现,商人阶级的壮大以及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的日益发展,直接的货币交换也发生了困难,主要表现在: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买和卖在时间上的不一致,使商品实体的转移与现实货币结算相分离,在空间上的不一致,使货币的运输较为困难并且易遭风险。因此以商品赊购、赊销形式出现的商品交易便得到了发展,进而诞生了在钱、货不能两清的情况下可以保证卖主顺利进行资金周转的信用制度。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工具也应运而生。

在古老的中华法系中很早就出现了票据的孕育和发展。《周礼·天官·小宰》中有“听称责以付别”的记载。“称责”意指贷款,“付别”即是借据或契券。这是我国以文字形式首次谈到借据这种信用工具。虽然这种借据不一定是票据演化而来的原生物,但从它的契约性能和技术性能上看,无疑包含了票据的胚胎。

到了唐代,适应商业发达的需要,出现了代替现金运送的“飞钱”。[3]商人在当时的长安将销售货物所得的钱款交付地方驻京的进奏院以及各军、各使等机关,或交给在各地设有联营商号的富商,由进奏院或商号发给商人其中半联票券,另外半联则寄往有关院、号。商人回到地方后,“合券”取钱。这种票券,当时被形象地称为“飞钱”。飞钱本身不是钱,而只是一种用以取钱的工具,以为输送现金之用,其功能类似于今天的汇票。

到了宋代,又产生了所谓“便钱”和“交子”。宋太祖开宝三年(970年),政府设立一种称为“便钱务”的机关。商人向便钱务缴纳钱款,“便钱务”发给一种票券,商人凭借此票券到各地方政府取款。当时中央政府通令各地方政府,对当日持券前来取款的商人,应于当日付款,不得停滞,如有违背,则处以科罚。这种“便钱”类似于今天的见票即付的汇票。“交子”首先出现于宋真宗(998年以后)时的四川省。先是地方富户联合设立“交子铺”,发行一种称为“交子”的票券,供人异地运送现款之用。以后因为私人治理不善,这种机构被收归官办。政府设置“交子务”专办此事,其发行的交子称为“官交子”。这种“交子”与今天的汇票、本票类似。不过这些制度以后都没有健全地发展,反而弊端丛生,中国的票据制度未能建立。

明朝末年(17世纪),山西地区经济发达,商人设立“票号”(又称票庄、汇兑庄),并且在各地设立分号,经营汇兑业务以及存放款业务。类似汇票、本票的票券大为流行。这种票号以后演变成为钱庄,以19世纪中叶为营业最盛期。1890年上海钱庄成立了票据清算机构——汇划总会,参加票据清算的是资金雄厚结算量大的钱庄。但这些票据款式不一,名称各异,管理混乱,所以和近代资本主义流行的票据尚有很大差别。与此同时,西方的银行制度流入我国,钱庄便逐渐衰落。西方银行带来了西方的票据制度。我国固有的票据制度遂为外来的票据制度所取代。民国18年(1929年),当时的国民政府制定票据法,确定“汇票”、“本票”、“支票”三种名称,完全采用西方国家的制度。我国历史上固有的各种票据制度逐渐消失。[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一度严格限制票据的使用。这是因为当时的经济形式基本上限于国营经济,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分配、调拨绝大部分靠国家计划,商品经济难以发展。在金融方面,注重银行信用,基本取消了商业信用,国家实行严格的现金管理,致使票据无存在的必要。当时的票据情况大致是:汇票、本票在国内不得使用,汇票仅限于国际贸易中;个人不得使用支票,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支票时也是以转账支票为主。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适合于中国特色的票据得以出现。国家允许银行使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国有企业单位可使用商业汇票,个人(包括个体户)可以使用支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颁布实施,现代票据制度在我国全面建立和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