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学

三、信用证的发展对票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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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

信用证(L/C,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签发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文件。即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或指示,而向受益人签发的,在受益人或者单证持有人提交符合一定条件的单证的情况下,承诺付款的保证文件。[6]信用证的特点如下。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银行是第一付款人。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出口商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

3.严格符合的原则

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所谓“严格符合的原则”。“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即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出口商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

(二)信用证的发展对票据功能的影响

跟单信用证是对流通票据的发展。[7]信用证为汇票的支付增加了保证,使买卖双方的收付风险大为降低。在一开始,跟单信用证是作为兑用付款工具的汇票,而作为兑用付款条件的商业单据,则处于“跟随”或“随附”的地位。在跟单信用证项下使用跟单汇票,由于加入了银行信用的保证,使得这种支付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运用。但是随着信用证业务的发展,信用证已自成体系,汇票在信用证项下的功能被不断弱化。在实务中,很多种类的信用证并不需要使用汇票,比如延期付款信用证和即期付款信用证[8],相反原本附随于汇票的商业单据则成了信用证交易的重心所在。

汇票在信用证项下的作用之一是结算。这被认为是汇票在信用证项下的本质性功能。汇票作为一种支付工具,由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的单据,然后再开立一张以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请求付款。然而,随着信用证制度的完善,汇票在信用证项下的结算功能已经大为弱化。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信用证交易规则已经自成体系,商业单据成了信用证交易的重心。

此外,汇票在信用证项下的融资功能也面临着弱化。因为在不使用汇票的情况下,凭开证行的承兑电文同样可作融资,例如贴现和福费廷(Forfaiting),是指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以远期汇票或本票形式表现的应收账款,从而为受益人提供融资业务。

在贴现方式下,受益人只需要将单据和开证行发送的承兑电文一起交给贴现行,贴现行就可凭此为受益人办理贴现;在福费廷方式下,包买商是通过买断单据和开证行发送的承兑电文为受益人办理融资。这些都不需要有汇票的参与,因为开证行的承兑电文使得融资银行的收款权利有了保证。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第106页。

[2]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第22页。

[3] 梁英武、郭锋:《票据结算与票据法》,第32页。

[4] 谢怀栻:《票据法概论》,第22~23页。

[5] 董惠江:《票据法教程》,第10~11页。

[6] 徐冬根:《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第3页。

[7] 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第556页。

[8] 延期付款信用证肯定不使用汇票,即期付款信用证可用可不用,但通常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