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发生现象学引论

第三节 构造及其基本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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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分别从相关性先天论题的构造性理解和内在与超越的区分这两个方面澄清了先验还原与构造的内在关联,但是,我们的考察仍停留在以构造概念揭示先验还原的意图和基本方向的层面,现象学的构造概念本身尚未成为论题。诚然,我们已借助对相关性先天之本质内涵的指明赋予了构造概念“意义给予”这一含义,但是,在胡塞尔那里,不仅“意义给予”本身尚有待进一步的澄清,而且构造概念的含义也不是一贯明确的。芬克在20世纪30年代就提请人们注意:胡塞尔的构造概念摇摆于意义给予与创造之间。[18]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具体的讨论,或者在构造概念的“意义给予”与“创造”这两层含义之间做出明确的决断,或者通过对构造问题性层次的揭示厘定其各自的有效性范围。这不仅涉及对构造概念的本质内涵的最终确定,而且涉及对先验现象学观念论之本质形态的规定和澄清。除了含义上的不确定性,胡塞尔的构造概念还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图式的冲突。在前期的构造图式的运用中,立义—内容图式得到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这不是唯一的构造图式。我们在胡塞尔的后期现象学中还可看到一种生成性的构造图式,这是他将时间性观念引入构造性分析的结果。因此,我们可将其现象学的构造图式区分为静态的构造图式和发生性的构造图式。

鉴于胡塞尔构造概念的这种双重歧义,除了前述对先验还原与构造问题的内在关联进行原则性的揭示以外,本章的任务主要在于鸟瞰现象学构造问题性的全景。本节试图在构造性分析的问题关联中揭示构造概念的本质规定,并且主要围绕原素(Hyle)—立形(Morphe)构造图式的运用展开。我们会简略指明这种解释图式的局限性,旨在引出生成性的构造图式,以便通过对两种构造图式之间关系的分析,指明胡塞尔的构造概念的发展线索。而对这种解释图式之局限性的具体讨论,我们会结合第三章“发生现象学观念的引导动机”的内容具体展开。在第四节,我们将揭示先验构造的问题性的核心概念“构造性的先天”,借以从总体上勾勒先验构造的问题性。

前述表明,构造概念在先验现象学中处于核心位置。一方面,这是因为先验构造的观念是胡塞尔厘清其先验现象学与康德先验哲学的界限的根据;另一方面,先验构造的观念不仅可以避免对现象学还原的误解,有助于我们真正把握其基本意图和推进方向,而且对于揭示相关性先天论题的具体内涵也至关重要。同时,也正是由于对相关性先天论题的构造性解释,先验现象学的观念论才得以与传统的观念论区分开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芬克将其称为现象学哲学的核心的和基本的概念,因为“只有在与这一概念的关联中才能规定现象学探究的真正论题”,以至于“现象学本质上是构造现象学”。[19]但是,人们对这一核心概念的理解历来存在观念论与实在论的对立,而这种歧义性的理解进一步导致了其他一系列核心概念在含义上的不确定性,如先验还原、先验主体性、先验观念论等。[20]观念论的解释以芬克、兰德格雷贝、利科和德布尔等人为代表,实在论的解释以梅洛-庞蒂、比梅尔和索科罗夫斯基等人为代表。问题的核心在于:构造究竟是“意义给予”还是“创造”?

实在论的解释明确赋予构造概念“意义给予”[21]和“使……显现”[22]等含义;观念论的解释则认为,构造概念不仅有一个从“意义给予”到“创造”的演变过程,而且这两层含义反映了不同构造层次的构造特征。此外,在胡塞尔构造概念含义演变的时间问题上,观念论的解释者之间也存在分歧。有人把“意义给予”的含义限制在《逻辑研究》时期,比如德布尔拒绝对《观念I》中的构造概念做实在论的解释。[23]有人则将《观念I》中作为“意义给予”的构造概念与后期作为“创造”的构造概念区分开来,如芬克和耿宁。这种观点认为,《观念I》中的论述只是权宜性的,在那里,胡塞尔借助悬搁在原则上揭示出先验意识,但是尚未对先验意识的本质特性给予明确的规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观念I》代表了一个过渡性阶段,它的论述在两种解决方案之间摇摆,因此在那里,构造概念包含一种可以引出两种解释的歧义性,代表人物有利科和瓦尔特(G.Walther)。关于构造概念应被理解为“实在的重建”“意义给予”还是“创造”的问题,胡塞尔本人并未有明确的论述。兰德格雷贝认为,对此问题的澄清本质上不是在二者之间进行某种简单的抉择,因为“构造概念在意义赋形(或统觉)与创造之间的这种摇摆不可能通过更精确的说明得以消除,毋宁说,这有其‘实事本身’方面的根据”。[24]但是,从胡塞尔对于芬克那篇著名的论战文章《当代批评中的胡塞尔的现象学哲学》的态度及其后期对《观念I》所做的批判性反省来看,一方面,他本人对构造概念的理解持一种观念论的立场;另一方面,他似乎又将《观念I》看作其构造理论演变的分水岭。下面,我们结合相关文本做具体的讨论。

尽管构造概念一开始就表现出在“意义给予”与生产性的“创造”这两种解释之间摇摆不定的歧义性,但是,它的最初引入是在胡塞尔实施行为的—意向的分析的背景下进行的。人们很容易把意向行为的构造简单地等同于行为之意向的意义给予,而《观念I》中原素—立形图式的运用更是强化了这样一种解释。前述业已表明,借助先验还原,胡塞尔首先确定,所有实在统一性都是意义统一性。整个世界本身的存在被看成某种意义,它以作为意义给予领域的绝对意识为前提,而这个作为意义给予的绝对起源的存在领域是直观的探究可以达到的。意识是“关于”某物的意识,其本质正在于自身含有作为灵魂、精神、理性之要素的意义,亦即立形或意向活动。这与《逻辑研究》中所说的“立义”“统摄”“释义”等相应。除此以外,意识体验流本身还含有另一个要素,即原素,它相应于《逻辑研究》中所说的“感觉素材”“原始内容”等。在纯粹意识的体验流中,意向活动通过立义激活原素,由此产生了具体的意向体验,而相关的意向对象则在具体的意向体验中被构造出来。这就是胡塞尔最初引入构造概念时所使用的原素—立形图式,或称之为形式—材料图式。

在他看来,“感性原素与意向立形之间这种奇特的二元性和统一性,在整个现象学领域内(‘在整个’,亦即在被构造起来的时间性这个固定地被保持的层次上)都起着支配性作用”(III/1,172)。在此,我们看到,一方面,胡塞尔强调原素—立形图式在整个现象学研究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他也做了某种限制和保留。他认为,原素与立形或感性材料与意向形式之间的区分只有在这样一个层次上才有效:“这个层次不下降到那种最终的、构造所有体验时间性的意识的晦暗的深处,而是把体验看作内在反思中呈现的统一的时间过程。”(III/1,171-172)显然,胡塞尔没有忘记他在《讲座》中获得的认识。对此,我们在他那里可以明确读到:“我们先前的论述在某种程度上对一整片领域保持着和必定保持着沉默,以免混淆了首先在现象学态度中看到的东西和这个尽管是一个新的方面却构成了一个自足研究领域的东西。我们通过还原产生的先验‘绝对’实际上并非最终物;它是在某种深刻的和完全独特的意义上被构造的东西,而且在一种最终的和真正的绝对中有其根源。”(III/1,162-163)这里提到的“一整片领域”“一个自足研究领域”“最终的和真正的绝对”等,指的正是内时间领域。根据其《讲座》所引出的结论,一旦胡塞尔的构造性分析进入内时间领域,那么这种原素—立形图式就会失效。在内时间领域,立义内容和立义具有同源性,它们都是由原立义(Urauffassung)或原意识(Urbewu?tsein)构造出来的,二者的区分不再有任何意义。作为内在客体,感性材料和意向形式的构造已超出了原素—立形图式的框架。因此,胡塞尔在《观念I》中做这种保留和限制是必然的。[25]

按照原素—立形图式,原素素材被编排成某种样式,意向活动则以某种确定的样式彼此交织。结果,对象能够作为它们的相关项被构造起来。与现象学还原所确立的相关性先天论题相应,现在,现象学的任务就在于描述何种样式的意向活动和原素素材预先规定着各种对象类型的显现或存在。胡塞尔认为,意向对象性的构造问题是现象学最重要的问题,一切意向分析最终都以某种方式作为其成分或基础起作用。它考察赋予材料意义的意向活动如何交织成为多样性统一的连续统和综合,以实现“关于”某物的意识,以至于客观的对象性统一性能够在这种连续统和综合中一致地“呈现”“显示”出来。因此,这种考察已不仅仅局限于《逻辑研究》中那种对个别体验所进行的比较、描述和分类,而是转向在体验本身中、在其意义给予中、在其意向活动中被预先规定的意识多样性,转向各种形式的意识连续统和从中凸显出的意识体验的联结。这些意识体验通过意义共属性,通过对同一个时而以这种方式显现、时而以那种方式显现的对象的统一的意识而联结起来。胡塞尔旨在探究这些极其多样但却在本质上具有必然的结构的意识构形如何属于被意指物的同一性。换句话说,就是同一之物,亦即任一种类的非实项的内在统一性如何被意指或被意识到,而我们如何从方法上严格描述这种意识构形。

对此,胡塞尔在《观念I》第86节中明确写道:“因此,应当在最广泛的普遍性中探究每一种区域和范畴的客观统一性‘从意识中被构造起来的’方式。应当系统地指出,关于它们的现实的和可能的意识的所有关联体是如何按其本质——恰恰作为本质可能性——被预先规定的……应当在本质普遍性和现象学纯粹性中系统地研究和阐明所有基本种类的可能意识和本质上属于它们的诸变体、诸融合和诸综合。这些基本种类的可能意识如何按其本身固有的本质规定着一切可能性存在(以及存在的不可能性),存在的对象如何按照绝对固定的本质规则是意识之完全确定的本质内涵的关联体的相关项,正如反过来说,这种关联体的存在相当于存在着的对象;而这通常涉及所有存在区域和所有普遍性层次,直至存在具体化的层次。”(III/1,177)这段话可以被看作胡塞尔关于构造问题性的一个纲领性表述,它是对现象学相关性先天论题之具体内涵的简略揭示。更具体的展显出现在后来的《沉思》中,《观念I》只是部分地实现了这个纲领。严格说来,我们只能在《分析》、M?rgen手稿(**II 13)、《意识结构研究》[26]等中期作品和后期的《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经验与判断》中真正看到它的具体实施。

简单地说,这一纲领性表述包含这样四层含义:(1)意识对象是由意向活动的意义给予而“从意识中被构造起来的”;(2)意识对象的构造问题本质上是普遍的意识生活之构造性先天的问题;(3)构造问题应当探究各种意识类型及其奠基关系,亦即关于普遍意识生活的结构研究;(4)考察各种意识类型构造相关对象类型的本质规则,亦即关于存在者状态的先天的构造性分析。一言以蔽之,意识对象性的构造问题被归结为在意识关联体的本质中探究所有可能的和现实的意识的构造。

我们看到,诚如芬克所言,胡塞尔在《观念I》中关于构造问题的论述是在一种受限制的情况下进行的,现象学还原所开启的先验意识的构造本性尚处于某种不确定性中。所谓“意识对象性的构造”,只涉及体验的意向活动要素,并且设定了那种将被激活的原素,而构造仅仅是指意识多样性在一个意义统一性中的综合。因此,意识对象性的构造问题被限制在原素的观念及其一致性中。在那里,迫于原素—立形图式的强制,胡塞尔无法进一步探究意义、原素的来源或意义、原素本身的构造,而是有意识地悬置了内时间意识领域的构造问题,而这恰恰妨碍了对构造概念的澄清。毋庸置疑,胡塞尔正是通过立形、原素的区分和统一解释了对象性在意识体验中的构造,然而,立形意义和原素本身还不是最终的起源。尽管他本人明确将内时间领域看作现象学“最终的和真正的绝对”,但却由于方法论的考虑而被迫搁置了这一最终起源领域的探究,结果就导致了那个著名的难题:立形和原素这两个构造对象性的要素究竟是从“外部”被接受进来的,还是源于意识体验本身的晦暗深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索科罗夫斯基正确指出:“在《观念I》的意向性的较高层次与较深的时间层次之间存在一个冲突,这个冲突是胡塞尔无法解决的。”[27]

当然,这里所说的“无法解决”仅仅是就《观念I》按照原素—立形图式对构造所做的静态考察而言的。索科罗夫斯基认为,只要胡塞尔引入发生性的构造的观念,这一冲突就能消解。从发生性的构造的立场出发,在意向性的高级层次的考察中将引入意识的时间特性,结果自然要求放弃意向活动与原素之间的绝对区分,放弃原素—立形构造图式,而代之以时间性的生成图式。因此,鉴于《观念I》中静态构造的这种局限性和对最终起源领域的有意识的搁置,我们能够理解芬克为什么说世界的意义构造还不是世界最终起源的揭示。在他看来,只有后者才是先验现象学的最终任务。[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