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发生现象学引论

第三节 静态的构造与发生性的构造[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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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性起源与有效性起源的区分体现了先验现象学在起源观念上认识的深化,而这两种起源观念在各自的起源澄清上所体现出来的特点标明了先验现象学两种不同的研究维度或方向,胡塞尔称之为“现象学的双重面孔”: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XV,617)。这两者共同构成先验现象学的完整系统。在导论中,我们的相关论述业已表明,对于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之间关系的理解不仅关系到对胡塞尔思想发展之内在逻辑的裁定,而且对于完整把握先验现象学的系统形态、方法和目标也至关重要。因此,对整个先验现象学的运思来说,从静态现象学向发生现象学的推进是一个决定性的步骤。但是,在此问题上,国际现象学界历来众说纷纭,至今尚未形成一种系统的共识。这不仅是因为发生问题本身是“一个巨大的疑难”,而且也因为胡塞尔本人的相关论述缺乏足够的清晰性。根据耿宁先生的考察,尽管胡塞尔至迟自弗莱堡初期起就一直明确地将其先验现象学划分成静态的构造和发生性的构造两个部分,但是,对于二者之间的区别他似乎从未做出一以贯之的和充分的澄清。原因在于,“胡塞尔没有足够清晰地阐明发生性的构造分析的方法论”[16]。但是,这种事实上的困难并不妨碍我们潜心追溯胡塞尔的思想踪迹,努力对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的关系做出原则性的把握。

胡塞尔关于静态的构造与发生性的构造之间关系的论述散见于其整个后期著作,相对明确和集中的论述则主要存在于1921年撰写的M?rgen手稿中,亦即现在的B III 10手稿。其中已刊出部分分别收在《分析》增补文本B部分文章III“静态的与发生的现象学方法”和《论主体间性的现象学》第二卷附件I中。另有B IV 6/5a手稿(1915),现已收作《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第98节和附件II第2节;一份出自1916/17年的手稿,已作为附件XLV收在《论主体间性的现象学》第一卷中;一份出自1933年的手稿,收在《论主体间性的现象学》第三卷Nr.35中;以及《沉思》第37节(1931)。从这些文本的时间分布来看,胡塞尔自《观念I》出版后不久直至其晚年,始终致力于对现象学这双重面孔的澄清。尤其是20世纪20年代初的前后几年,他更是在这方面集中努力,其结果便是一批重要的发生现象学的手稿、讲座稿和著作的产生。[17]这些文字不仅标志着胡塞尔系统阐释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之间的本质区别和各自的方法论特征的努力方向,而且也透露出他试图以发生的观念为引导将二者统一起来,致力于先验现象学之系统发展的目的和愿望。我们这里的探讨主要借助这些手稿中的相关论述,分别从先验构造的问题性展开的系统的层级结构、静态分析与发生性分析之间的区别以及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之间的系统关联三个方面入手勾勒发生现象学的基本轮廓。

就先验构造的问题性展开的系统的层级结构而言,从静态现象学向发生现象学的推进表明了一种递进关系:从存在者状态上的先天回问构造性的先天,进而再由构造性的先天回问发生性的先天。这三者在现象学形态上分别对应于“一般结构的普全现象学”“构造现象学”和“发生现象学”(XI,340)。前两种形态同属于静态现象学的范畴,其中前者充当了后者构造性分析的先验的引导线索。而就发生现象学而言,构造现象学则构成其发生性的构造分析的先验的引导线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强调说:“探究构造并不是探究发生,发生恰恰是这种构造的发生。”(XIV,41)因此,这种递进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引导与被引导的关系,而整个静态现象学被胡塞尔称为“引导线索的现象学”。

在《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第98节中,胡塞尔对构造性的先天做了明确规定,并具体讨论了其与存在者状态上的先天和发生性的先天的关系。根据他的观点,整个意识生活是一个具有某种统一性成就的、普遍的生产**的统一性,其中起支配作用的是“一个囊括所有意向性的构造性的先天”。这种构造性的先天预先规定了每一种对象性的意识方式都具有某种确定的风格,亦即预先规定了构造各种对象性的统觉类型或意向性的本质形式,以至于“每一种直接被构造出来的对象性(例如,自然客体)都按照其本质种类而回指各种现实的和可能的(在所给出的例子中是无限的)意向性的某种相关的本质形式。对于该对象性来说,这种具有其相关的本质形式的意向性是构造性的……因此……这种生产性主体性原则上不会为现时的意向生活所穷尽,不是仅限于其被编排在一起的意向体验。毋宁说,它存在于而且稳定地存在于其权能之中。这种权能绝非假设性的解释性构成物,而是在各个‘我能’和‘我做’的脉动中可指明的稳定的生产性要素。同样地,一切普遍的权能也可从那里得到指明”(XVII,253-254)。这表明,这种构造性的先天本质上是生产性主体性的权能性系统,它可以通过静态的构造的分析被揭示。与此相对,存在者状态上的先天则是指在先验还原的领域内通过对普遍的意识结构的本质描述而“直接获得的先天”,属于现象学的形式存在论和区域存在论的范畴。胡塞尔认为,这种存在者状态上的先天只有作为构造性的先天的相关项才是可能的,“每一种直接获得的先天都回涉到它的构造性的先天,只有这样才能理解对象与构造性意识之相关性的先天的可理解性”(XVII,256)。

就其本质来说,这两种先天之间是一种具体的统一关系。而就先验构造的问题性的系统展开而言,存在者状态上的先天是揭示构造性的先天的构造性分析的引导线索。因此,二者之间又存在一种在构造上引导与被引导的关系。在胡塞尔看来,正是基于先天的这种构造性理解,现象学与康德的先验哲学才得以区别开来。但是,他认为,这种对于先验主体性的权能性系统的构造性揭示还不是一种发生性的分析。只有当这种构造性揭示深入这种权能性系统的起源时,现象学才真正触及发生问题。关于发生,胡塞尔指出:“如果所有事实性主观之物都具有其内在的时间性的发生,那么可以期待,这种发生也具有其先天。”(XVII,257)这意味着,不仅先验主体性的权能性系统作为先天的规则在整个先验意识生活中起支配作用,而且这种权能性系统本身就有一个在内时间中的发生。这种发生同样具有其规则性。与构造性的先天相对,这种规则性被称为“发生性的先天”。因此,就静态的构造与发生性的构造的关系而言,区别显然在于:静态的构造性分析揭示的是一个事实性的先验主体性的权能性系统,“它与一个业已‘形成了的’主体性相关”;而发生性的构造性分析则旨在探究这种权能性系统本身的生成,因而必须从这种业已“形成了的”主体性出发回问其中所积淀的“历史”,而这只有借助发生性的先天才是可能的(XVII,257)。

关于静态分析与发生性分析之间的区别,胡塞尔在《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附件II中明确指出:“‘静态的’分析由被意指对象的统一性所引导,它从不清晰的被给予性方式出发——根据其作为意向变异的指明(Verweisung)——追求清晰的被给予性方式;而发生性的意向分析指向整体的具体关联,每一个意识及其意向对象本身总是存在于这个整体的具体关联中。”(XVII,316)鉴于这两种意向指明的本质区别,胡塞尔分别称之为“意向的指明”和“发生性的指明”(XVII,318)。在他看来,既然发生性的分析涉及的是这种属于主体活动的“境遇”(Situation)的“发生性的指明”问题,因而同时也会涉及具有其历史的生活之时间性的内在的统一性问题,以至于“在那里,任何个别的意识体验作为时间性的到场都具有其本己的‘历史’,亦即都有其时间性的发生”(XVII,316)。显然,“历史”在此取其词源上的含义,亦即“相关联的层次”(Ge-schichte);相应地,“发生”则是指时间上的起源性层次。这表明,发生性的分析在本质上就是揭示出那种与当下的意识体验相关联的、时间上的起源性层次。胡塞尔认为,这种起源性层次实际上就是指在发生上由原创立所建立的各种统觉类型,它们是各种非被原创立起来的统觉类型在发生上所回溯的起源。如果没有这种具有原创立特征的统觉类型,就不可能存在其他统觉类型,因而也就不会有任何关于对象的意识。

根据胡塞尔的观点,这种原创立的统觉类型在发生上具有两种效果,一种是再回忆,另一种是“统摄的”效果。这种“统摄的”效果是指,任何在新的相似的境遇中出现的对象性都是以与这种原创立的统觉类型相似的方式被统摄起来的。我们之所以能够具有关于陌生对象或陌生规定的意识,其根据是相似性境遇中相似性对象或相似性规定的被给予性,而这正是某种原创立的统觉类型之“统摄的”效果。与对“发生性的指明”的充分讨论相应,静态的分析与发生性的分析之间的区分在意向的指明与发生性的指明的两相对照中明确显现出来。简单地说,静态的分析是指,从“现成的”对象类型出发,在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的相关性结构中探究这些对象在其中获得明见的被给予性的体验复合体。它“追求不清晰的被给予性方式对清晰的被给予性方式的意向的指明”。在现象学还原的范围内,由于这些对象单纯被看作意识方式的意向相关项,因此,静态的分析本质上通过向其在意识中的显现系统和证实系统的回溯来澄清这些对象的意义和有效性。用胡塞尔的话来说就是:“从其被给予性方式出发揭示对象的‘真正的’和‘现实的’意义,而这些被给予性方式就是对于这种可能的‘它本身’的意向的指明。”(XVII,318)发生性的分析则意味着,探究各种原本的统觉类型的原创立和由这种原本的统觉类型在发生上的“统摄的”效果所产生的非原本的统觉类型的生成规则。

在M?rgen手稿中,静态的分析与发生性的分析之间的区别得到了更具体的揭示。就静态的分析而言,从意向活动方面看,胡塞尔指出:“在静态的思考中,我们所具有的是‘现成的’的统觉。这些统觉出现,作为现成的统觉被唤起,并且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XI,345)因此,静态的分析在此考察的是“统觉之间的相互关联,在此关联中,同一个对象本质性地(eidetisch)构造自身,作为它被经验成的东西和可被经验成的东西,显现在其被构造起来的自身性(Selbstheit)中”(XI,345)。显然,“统觉之间的相互关联”在这里是指在同一个意向体验中不同的统觉层次之间的套叠性奠基。但是,在胡塞尔看来,这种考察以及对于“现成的”统觉本身的考察尚不涉及发生问题。对此,胡塞尔说道:“每一个统觉都具有一个在意向活动与意向相关项方面的结构。每一个统觉都按其种类进行着一个意义给予并且进行着一个在信仰样式中的对象设定。我们必须采取一种特有的分析形式,以便澄清一个统觉的意向性,以便根据意向活动和意向相关项的结构来描述可能的充实类型以及那些可能的、全面的、完整的和自身连续地完善化的充实的系统。就这些描述,亦即构造性的描述而言,它们尚未触及说明性的发生问题。同样,当我们从作为一种与一切统觉有关的普遍类型的属特征的原本印象(感知)转向一种构成性的特征,在这些描述中是转向所有那些在滞留、再回忆、期待等中的样态变样,而且因此遵循一个系统的统觉秩序的原则时——这个原则与统觉按最高的对象属(现实的和以可能的方式实存着的对象区域)的划分相交叉——也不存在关于一种解释性的发生的问题。”(XI,339-340)从意向相关项方面看,胡塞尔论述说:“或者(就像刚才物质的事物性那样),目的客体、精神构成物和书等已经被给予我,而我追问它们是如何被给予的。一般地,我从对象性出发,甚至从像概念性思想、数学原理这样的观念物出发,追问关于它们的意识看起来是怎样的,关于它们的多样性的意识是如何可能的,以及它们是如何作为自身被给予物在意识上‘构造’自身的。”(XIV,40)显然,这里的静态分析是指从“现成的”被意指对象出发,描述“显现着的对象的统一性与在意向活动方面的和谐统一的显现的多样性之间的相关性”(XIV,40)。在胡塞尔看来,静态分析的描述任务不止于此,它还向我们揭示意向对象的层级结构,这些意向对象作为对象的意义出现在被奠基的高层次的统觉中和意义给予的功能活动中,以及这些意向对象在那里是如何起作用的,等等(XI,340)。但是,他认为,所有这些构造性的描述都尚未涉及发生问题。

就发生性的分析而言,从意向活动方面看,与那种单纯描述“现成的”统觉类型的静态分析相对,发生性的分析旨在追溯这种“现成的”统觉的历史。从意向相关项方面看,由于追溯“现成的”统觉类型的历史就是追溯某种客体化的历史,因此相关地,发生性分析必然要追溯“作为某种可能认识的客体的客体本身的历史”。在胡塞尔看来,“客体的原历史(Urgeschichte)回溯到原素性的客体和内在的客体一般,亦即回溯到它们在原初的时间意识中的发生。一个单子的普遍发生中包含着客体之构造的历史……反过来,我们获得了单子的一个层次秩序。这种层次秩序与客体的层次相应”(XI,345)。通过对静态的分析与发生性的分析之间的区别性特征的描述,胡塞尔在M?rgen手稿中对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的各自问题形态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与其对于系统现象学的三个形态划分相应,胡塞尔分别就一般结构的普全现象学和构造现象学这两种现象学形态规定了静态现象学的双重问题性。

作为静态现象学的第一阶段,一般结构的普全现象学的任务在于描述所有发展层次的意识联结体的类型。因此,“在《观念I》中,纯粹意识的结构是作为在内在现象的联结体的统一性中可能出现的现象的结构”(XIV,41)。显然,在此阶段,现象学旨在对最普遍的意识结构做描述分析,如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结构、体验—纯粹自我的结构等。但是,正如胡塞尔本人的自问,问题是:我们是否从一开始就必须将纯粹意识的结构看作构造性的事件?这涉及如何站在静态现象学第二阶段的立场上看待第一阶段的性质问题。按照胡塞尔的观点,作为第二阶段,构造现象学是关于引导线索的现象学,亦即“关于引导性的对象性类型之构造的现象学”。在他看来,尽管构造所表达的本质共属性是一种相关性的本质共属性,但是,“这还不是发生的被决定性(Bedingtheit),这里不是指被决定者源于决定者”(XIV,41)。关于构造现象学,耿宁正确指出,对这种静态特征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这种具有其存在论结构的对象以及这种相应的统觉系统或构造性的联结体在某种程度上被看成固定的统一性或固定的系统,而不探究这种固定统一性和固定系统的发生。这种静态的构造的现象学从存在论的系统统一性中获得其系统的统一性”[18]。

与这种静态的构造的现象学相对,胡塞尔明确指出:“探究构造并不是探究发生,发生恰恰是这种构造的发生,并且它是作为某个单子中的发生而进行的。”(XIV,41)这句话表达了两层含义:其一是发生性的构造与静态的构造之间的关系,其二是发生与单子之间的关系。

从发生性的构造与静态的构造之间的关系来看,首先,与静态的构造那种非被决定性相对,发生现象学“探究时间流中的原初的生成——这个时间流本身是一个原初的构造性的生成——并且探究那种在发生上起作用的‘动机引发’。它揭示出一个意识如何从另一个意识中产生,以及构造性成就在那里是如何持续地在生成过程中实现的。因此,它揭示出这种被动机引发者与动机引发者之间的被决定性关联”(XIV,41)。其次,与静态的构造那种“现成的”统觉类型相对,发生现象学正是要探究这种构造性的统觉类型的构造。而发生性的分析的本质在于:“理解性地(verstehende)澄清发生性的构造,这是静态构造的构造,是相应的习性和习惯的统觉类型的发生。”[19]显然,探究统觉类型的构造就是揭示统觉的历史。这当然不是指事实性的历史,而是本质的历史,亦即历史的必然形式或本质规则结构。与之相关,这种探究也揭示意向对象的历史。

从发生与单子之间的关系来看,首先,发生现象学探究的是先验主体性的整个权能性系统或构造性的先天的构造;同时,它也探究那个为先验主体性存在的世界或周围世界的发生。其次,胡塞尔认为,个别统觉类型的发生只有被置于整个单子的发生关联中才是可理解的,或者说,一个个别的统觉类型的意义只有在单子发生的整体关联中才得以确定。因为在发生现象学中,单子的整个先验的意识生活被表现为一个具体的、动机引发的关联体,这种发生性的动机引发将单子揭示为一个活的统一性。在这个活的统一性中,每一个要素都借助视域而与其他要素相关联。对此,胡塞尔明确指出:“每一个就其自身‘被划定出来的’体验都需要其‘背景’,需要一个视域。”(XIV,34)“单子是一个‘单一的’不可分割的存在(Wesen),这意味着,它是在时间中持续生成的东西,而属于它的每一个东西都处于这种持续生成的某个位置上,并且它们在这种内在地被充实的时间中都具有其作为时间充盈的存在,但就其本身而言却什么也不是。”(XIV,35-36)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才特别强调说,发生是“作为某个单子中的发生而进行的”。最后,与发生现象学所理解的、单子的这个活的统一性相对,胡塞尔认为:“在静态阶段,我们还不可能描述一个单子本身的这种普遍关联,因而不可能描述这些已知的基本类型的各种各样的体验在这个单子性联结体——这恰恰构成‘一个单子’的统一性——中处于怎样的情况,以及什么东西构成了这个单子本身。”[20]原因在于,单子本质上恰恰是一个发生性的统一性。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试图就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的系统关联做简要的讨论。正如我们在导论中所表明的那样,在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的关系问题上,国际现象学界可谓观点纷呈,立场各异。我们在此无意参与各种争论,而只是想就实事本身做几点澄清。

首先,就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的秩序而言,我们在前述讨论中已然触及胡塞尔本人的一个疑问:我们是否从一开始就必须把纯粹意识的结构看作构造性的事件?这个疑问在胡塞尔那里虽然是针对静态现象学的两个阶段而发的,但是,这种发问方式同样适合我们这里的问题。根据这种发问方式,我们现在可以就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之间的秩序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是否从一开始就必须将静态的构造看作发生性的事件?由此问题,我们可以引出两种关系:一种是实事上的关系,另一种是理论上的关系。就实事的关系而言,作为发生性的构造的成果,静态的构造在时间上应迟于发生性的构造,至少,发生性的构造应当逻辑上在先。就理论的关系而言,作为发生性的构造的引导线索,静态的构造又应当理论上在先,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充当引导线索的静态的构造,那么我们将无法在理论上切入发生性的分析。这种实事关系与理论关系的冲突决定了发生性的分析在方法论上只能采取“回问”“重构”(Rekonstruktion)或“拆解”的操作方式。

其次,就发生现象学转向的性质而言,有两点须做澄清。就这种“转向”的理论性质而言,它标识着先验现象学之系统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内在转折。我们在导论中表明,胡塞尔在尚未形成明确的发生的观念,并且在尚不具备明确的发生的方法论意识的情况下,就已经在其具体的现象学研究中采用了发生性分析的方法。这意味着,胡塞尔从静态立场向发生立场的转变是内在于其现象学运动本身的。在这个意义上,谈论“转向”的确有欠妥当,或许用“推进”较为适合。就这种“转向”后的先验研究的状态而言,发生性的转向并不排斥静态现象学的存在。这不仅是由于作为发生性分析的引导线索,静态的构造是发生性的构造的理论前提,而且因为发生性的分析的成果只有借助静态的分析才能确定下来。对此,黑尔德正确指出:“先验反思必须被看成所有构造和统觉的论题化,而对于统觉的澄清总是要求对可证实性的规则做静态的指明。”[21]这表明,对于所有意向分析来说,静态的分析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尽管胡塞尔后期致力于发生现象学的澄清,却仍有“现象学的双重面孔”一说。

再次,就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各自在理论上的普适性而言,胡塞尔显然是将静态现象学看成一种临时性的或过渡性的理论形态。它只具有一种理论操作上的有效性,尽管它对于先验现象学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并且本身构成发生现象学的理论前提。对此,胡塞尔蛊惑性地问道:“是否能够建立一门关于静态联系的系统现象学?是否发生性的东西能够完全被排除?”(XI,344)根据我们前面的论述,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在静态阶段,我们无法描述单子的普遍关联,它在本质上是一个发生性的统一性,因而只能以发生的方法加以揭示。

最后,就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的内在关联而言,尽管胡塞尔在两种不同的方法之间做出了区分,但是,单纯命之以两种不同的方法论,对于描述静态与发生之间的结构差异来说是不充分的,因为这种描述仍然是静态的。而就静态的方法和发生性的方法及其问题的系统阐释本身而言,它们恰恰要求系统地阐明静态的方法与发生性的方法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这本身需要一种发生性的描述。因此,问题是如何编排这种研究。当胡塞尔在与静态的方法及其问题的关联中探讨发生性的方法及其问题时,当他将静态的方法及其问题作为引导性线索时,一种特有的重估就形成了。在明确地探讨了发生的问题后,胡塞尔认为,发生的问题不是比静态的问题更复杂,而是比静态的问题更具体和更基本。同样,静态的问题不再只是简单的,而是更抽象的。鉴于这种认识,我们应当反转引导性线索的方向,因为现在正是发生预先规定着静态的构造和结构的研究。这必然导致——胡塞尔本人显然已察觉到这一点(XIV,38)——我们从发生的观点出发重塑以前的静态分析的成果。这种静态分析的成果已经作为发生性分析的引导性线索在起作用了。因此,我们必须根据在发生上被揭示出来的现象探究这些本质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既澄清结构——单子个体化的结构——的发生,又澄清这种发生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