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发生现象学转向”来标识胡塞尔发生现象学观念的萌发和发生性的(genetische)—说明性的(erkl?rende)分析方法的实行,本身就会引发争议。因为说“发生现象学转向”,实际上意味着从前期的静态现象学(statische Ph?nomenologie)过渡到后期的发生现象学(genetische Ph?no-menologie),这涉及如何理解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的相互关系问题。这个问题在胡塞尔的阐释者中存在很大分歧,甚至出现了截然对立的观点和立场。[1]而在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之间关系问题上的分歧,重又可以追溯到对胡塞尔后期发生现象学探讨的理论动机及其在整个先验现象学发展中的地位的不同理解。在此,我们旨在简略勾勒出胡塞尔“发生现象学转向”的思想背景和引发动机。
从1891年发表《算术哲学》到1936年《危机》出版,从最初对数的主观起源的阐释到后期关于先验的主体间性(Intersubjektivit?t)问题和生活世界(Lebenswelt)问题的探讨,胡塞尔的思想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关于胡塞尔哲学发展的阶段性问题,现象学界历来观点不一,与此相关,在如何看待其思想进程的内在连续性问题上也存在着很大分歧。
施皮格伯格(Herbert Spiegelberg)将胡塞尔的哲学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1)前现象学时期(1887—1896),这一时期与《逻辑研究》第一卷的思想相合;(2)仅限于认识论研究的现象学时期(1896—1906),以《逻辑研究》第二卷的思想为标志;(3)作为哲学和科学普遍基础的纯粹现象学时期(1906—1938)。[2]这种划分采取的是历史的分期角度,以哲学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所持理论立场的变化为依据。德布尔(Theo de Boer)明确反对“前现象学时期”这一提法,并对施皮格伯格把《纯粹逻辑学导论》归入所谓“前现象学时期”的做法提出质疑。他把胡塞尔从早期的描述心理学立场向《逻辑研究》时期的本质心理学立场的转变确定在1894年的《基本逻辑的心理学研究》中。同样从历史分期的角度出发,德布尔给出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方案:(1)心理主义的描述心理学时期(1887—1894);(2)描述的—本质的心理学时期(1894—1907);(3)先验现象学时期(1907—1938)。[3]科克尔曼斯(Joseph J.Kockelmans)虽然赞同施皮格伯格的“三阶段”说,但却做了原则性的修正:(1)前现象学时期(1894—1900);(2)过渡时期(1900—1916),即从纯粹的、描述的现象学向彻底的先验现象学的过渡;(3)彻底的先验现象学时期(1916—1938)。[4]法伯(Marvin Farber)则提出“四阶段”说:(1)心理主义时期;(2)“现象学的突破”或“描述心理学”时期;(3)先验现象学时期;(4)构造性的(konstitutive)观念论(Idealismus)哲学时期。[5]
在此我们看到,现象学界关于“前现象学时期”的划分基本一致,分歧主要源于对胡塞尔先验转向以后的发展进程的看法,问题的实质在于:是否应对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时期再行划分?如何划分,亦即划分的根据是什么?这里涉及分期的角度问题。一般来说,在哲学家思想发展的分期问题上,除了施皮格伯格和德布尔所采取的这种历史的角度外,还有一种系统的角度,它遵循哲学家思想发展的系统关联。如果说历史的划分角度主要关注的是哲学家思想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那么系统的划分角度则更关注哲学家思想发展的内在连续性特征。就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而言,若从系统的角度看,则可以划分为前期的静态现象学时期和后期的发生现象学时期。[6]耿宁(Iso Kern)在《胡塞尔与康德》中综合了这两个角度,将胡塞尔的哲学发展划分为这样四个时期:(1)前现象学时期(1887—1894/95);(2)《逻辑研究》时期(1894/95—1907);(3)先验现象学的突破时期(1907—1917/18);(4)发生现象学时期(1917/18—1938)。[7]由此我们看到,无论是科克尔曼斯出于“过渡时期(1900—1916)”的考虑而对施皮格伯格的观点所做的原则性修正,还是法伯径直提出的“四阶段”说,都不是单纯历史划分的结果,而是兼具系统划分的考虑。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科克尔曼斯对施皮格伯格的指责尽管无效,但其所提出的分期观点应更切合。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这种有关分期的系统划分的角度,亦即如何把握胡塞尔哲学发展内在的系统关联。这涉及对胡塞尔哲学发展的内在连续性问题的理解。如果我们在此不考虑他的前现象学时期,那么谈及胡塞尔现象学发展的内在连续性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其一是如何看待胡塞尔思想从《逻辑研究》到《观念I》所发生的先验现象学的突破;其二是如何把握胡塞尔思想在完成了先验转向以后的发展进程,亦即如何理解胡塞尔从静态现象学向发生现象学的过渡:是其思想的深化或推进,还是转变或突破?
第一个问题从20世纪30年代起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其中贝克尔(Oskar Becker)、比梅尔(Walter Biemel)、芬克(Eugen Fink)、兰德格雷贝(Ludwig Landgrebe)、斯特洛克(Elisabeth Str?ker)和德布尔等人的相关讨论值得重视。[8]对此问题的理解,尽管观点不一,但主导倾向是肯定其发展的内在连续性,而将《逻辑研究》向《观念I》的突破看作受先验现象学之普遍性要求的动机引发。这种观点基本符合胡塞尔本人的理解,他在1925年出版的《现象学的心理学》中反省《逻辑研究》的意义和任务时说:“《逻辑研究》本身还只具有一种不完善的形式……只有当研究超出《逻辑研究》的有限问题领域而继续发展,只有对《逻辑研究》的问题领域进行彻底的扩展,从而达到一个包含所有可能的对象和所有可能的意识,或可能的主体性问题时,我们才有可能做出最终的原则澄清。在这种急迫的并且已由普遍数学模式的形式普遍性所唤起的、从《逻辑研究》出发的普遍扩展的要求中……必然要产生对一门在完全普遍性中的先天纯粹的意识论的要求。”(IX,36-44)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这个“普遍性要求”。我们在此旨在讨论第二个问题。
关于如何理解胡塞尔后期转向发生性的分析的性质问题,或者说,“发生现象学转向”的动机引发问题,迄今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人进行系统的探讨。这一方面是由于发生(Genesis)的问题性本身的复杂性。例如,这不仅涉及如何规定发生性的—说明性的分析在先验现象学固有的方法论框架内的合法性问题和发生性的—说明性的分析与静态的—描述的(beschreibende)分析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且涉及如何把握胡塞尔后期所倾力探讨的先验逻辑问题、先验的主体间性问题和生活世界问题等在发生现象学维度中的系统关联。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胡塞尔本人未能充分阐明发生现象学的观念和发生性的—构造性的分析的方法,尽管他至少从20世纪20年代初前后起就试图在方法论上明确区分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9]
就笔者目前所掌握的材料来看,多数讨论或者在胡塞尔发生现象学观念萌发的时间问题上争执不休,或者仅限于对发生性的—说明性的分析与静态的—描述的分析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做一般的辨析,而对“发生现象学转向”的动机引发问题缺乏系统的讨论:有的从现象学发展的系统外部把胡塞尔发生现象学观念的萌发归咎于某种外来批评或思想的启发或推动,有的把它与胡塞尔某个概念或问题的出现相联系。只有个别阐释者注意到胡塞尔20世纪20年代初建构系统现象学的计划与“发生现象学转向”之间的内在关联,并从胡塞尔草绘的系统现象学的构想出发做了有益的探讨。笔者在此旨在就胡塞尔发生概念的含义、发生现象学观念萌发的时间和“发生现象学转向”的动机引发等问题做简略的描述和说明,后文则有对胡塞尔发生现象学的观念和方法的系统阐明。
胡塞尔通常在三种不同的含义上使用发生概念。早在于20世纪20年代前后从方法论上明确区分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以前,胡塞尔就已经使用了发生概念,但在此之前,发生概念具有不同的含义。相应地,他对发生概念的态度也有一个变化过程。在《算术哲学》中,胡塞尔试图澄清算术基本概念在心理上的“发生”或“起源”(Ursprung),尽管所用术语是“Entstehung”而不是“Genesis”,但当他站在《逻辑研究》的立场上批判《算术哲学》的心理主义倾向时,却用了“genetische”这个词。在说明其现象学研究的目的时,胡塞尔指出,逻辑体验的现象学的目的在于对心理体验和寓居其中的意义做广泛的描述性分析,而非某种发生心理学的解释。这种分析的目的在于:“对内部经验到的自在自为的体验进行剖析,一如它们在经验中所实项地被给予的那样,而且同时不去顾及那些发生性的联系,也不去顾及它在自身之外可能意味着什么,以及它可能对什么有效。”(XIX/1 A 374-375/B1398)
我们看到,胡塞尔现在拒绝一切发生性的思考,并用发生概念来标识现象学(“描述心理学”)与经验心理学的区别。因此,发生概念在他那里的最初含义是观念在心理学上的起源,但显然是在否定的意义上被使用的。除了这种否定性的经验心理学含义外,胡塞尔在《观念》时期偶尔也在先验现象学领域使用发生概念。例如,他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三卷)》(简称《观念III》)中用发生概念来描述构造现象学与存在论的区别:“存在论的考察方式把处于同一性中的统一性——并且为了其同一性——看成固定物。现象学的—构造性的考察把统一性纳入流动中,亦即将其看成一种构造性流动的统一性;它追踪这些运动、这些进程,在其中,这种统一性及其每一个要素、方面和实在属性都是同一性相关项(Identit?tskorrelat)。这种考察在某种程度上是动力学的(kinetische)或‘发生性的’:与自然的发生或自然科学的发生相比,这种‘发生’属于一个完全不同的‘先验的’世界……每一个认识统一性,尤其是每一个实在的认识统一性都具有其‘历史’(Geschichte),相应地,关于这种实在之物的意识也具有其‘历史’,具有内在的目的论(Teleologie)。这种内在的目的论具有某种有规则的系统的形式,这种有规则的系统具有本质上附属的显现方式(Bekundungsweisen)和证实方式(Beurkundungsweisen),它们可以通过对这种意识的考问显示出来。”(V,129)
我们看到,胡塞尔在此所谓的“发生性的探究”有三层含义。其一,“发生”属于一个“先验的”世界,而不是自然的或心理的发生。其二,它是一种本质的分析,因为这些显现方式和证实方式只是本质上附属于这种有规则的系统。其三,它是对这种带有附属性显现方式和证实方式的有规则的系统的分析,亦即把同一性统一性回溯到其在意识中显现和证实的有规则的系统上。这种构造性分析有两个特点。第一,这些系统是现成的(fertige)系统,因为它们目的论地指向对象的原初被给予性或相关意向的充实。第二,尽管这些系统是意识杂多之时间性进程的规则,但这些进程只是那种固定的同一性之主观的相关项。也就是说,它们只是对象于其中获得被给予性的主观相关项。与这种发生概念形成鲜明对照,胡塞尔在一份1921年的手稿中明确指出:“探究构造(Konstitution)不是探究发生,发生恰恰是构造的发生,并且作为单子(Monade)中的发生起作用。静态现象学不正是引导线索(Leitf?den)的现象学,亦即关于存在的对象性之引导性类型的现象学吗?……在此,我把本质共属性(Wesenszusammengeh?rigkeiten)看作相关性的本质共属性,但这不是发生的条件性,这里不是被决定者从决定者中产生。发生现象学……揭示,意识如何从意识中产生,在那里,构造成就如何连续地生成(Werden)。”(XIV,41)显然,这种发生性的分析本质上意味着“探究构造的发生”。如果说前一种发生性的分析是分析或描述意识流中那些现成的显现方式和证实方式的有规则的系统的话,那么在这里,发生性的分析旨在探究这些现成的系统的发生。
在胡塞尔发生现象学观念萌发的时间问题上,无论是胡塞尔本人,还是其后来的阐释者,他们都没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说法。前面提到的两份同样写于1921年的手稿可以被看作胡塞尔明确构想其发生现象学观念的尝试。但是,胡塞尔本人对于其发生现象学观念的萌发时间的确定比这早许多,而且前后说法不一。在《经验与判断》第16节中,胡塞尔讨论被动的预先被给予性领域及其联想的结构问题。他认为,在被动的预先被给予性领域,“联想的标题标明了意识一般的内在发生之合规律性的本质形式。联想之所以能成为现象学描述的一般论题,而不只是客观心理学的论题,原因在于对某物的指示是现象学上的可指明物(这一明察已在《逻辑研究》中确立,那里便已有发生现象学的萌芽)”(EU,78)。[10]显然,胡塞尔在此是指《逻辑研究》中关于联想的讨论。但前述已经表明《逻辑研究》对发生性分析的否定态度,对此我们只能把这看成他站在后期发生现象学的立场上对其早期思想的一个诠释。[11]
在1918年写给那托普(Paul Natorp)的信中,胡塞尔又给出了一个不同的时间:“我在十多年前就已经超出了静态的柏拉图主义阶段,并已将先验发生的观念确立为现象学的主要论题。”[12]联系他后来将内时间意识(inneren Zeitbewu?tseins)的构造问题看作最基本的发生问题的观点,这里似乎是指1904年至1905年冬季学期的讲座,讲座第四部分的标题是“论时间现象学”。但是,如果根据胡塞尔对时间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之间关系的理解来对照现已收入《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简称《讲座》)中的相关文本,那么这个时间确定也是成问题的。因为根据他的观点,单纯从形式上进行的对于时间意识及其成就的意向(intentionale)分析是一种抽象的分析,而这种抽象的分析还不是发生性的分析(Ⅺ,340)。
对此问题,后续的阐释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马尔巴赫(Eduard Marbach)和榊原哲也(Tetsuya Sakakibara)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二卷)》(简称《观念II》)的原始铅笔稿(1912)中看到了发生现象学观念的萌芽[13],耿宁把胡塞尔最初构想发生现象学观念的时间确定在1917—1921年[14],霍伦斯坦(Elmar Holenstein)给出的时间是1917—1918年[15],斯特洛克和李南麟(Nam-In Lee)则把时间大致确定在1920年。[16]笔者认为,尽管众说不一,但是,仍有两点可以确定。第一,胡塞尔在意识上萌生发生现象学的观念不会晚于1918年,因为在致那托普的信中,他明确提到“已将先验发生的观念确立为现象学的主要论题”,但也不可能像他本人所说的“十多年前”那样早。第二,这一时间也不能像马尔巴赫和榊原哲也那样一直追溯到1912年《观念II》的起草时期。前述所引业已表明,即使在其后(至少在同一时期)的《观念III》中,胡塞尔对于发生的理解也尚未达到真正的发生性分析的层次,因此,将其确定为“发生现象学观念的萌芽”也不确切,因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他当时业已具备了明确的发生性分析的意识。笔者对此给出的时间是1915年,根据有二:一是胡塞尔致那托普的信;二是两份同样写于1915年的手稿:B IV 6和B IV 5a,现在分别构成《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第98节和附件II。[17]
胡塞尔“发生现象学转向”的动机引发问题不仅关系到胡塞尔前后期思想发展之内在连续性的规定方式,关系到发生现象学的定位;而且对于我们完整把握胡塞尔现象学方法的完整形态,进而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先验现象学的观念论的本质特征也至关重要。我们在此只能给出简略的讨论,旨在勾勒出这种“转向”的含义。
我们的讨论无意于追溯某种来自外部的理论触发,或者像墨菲(Richard T.Murphy)那样在休谟的《人性论》中寻找胡塞尔发生现象学的灵感,或者像耿宁那样将其归因于对康德的研究,尤其是来自那托普的推动。[18]相关研究业已表明——例如,在斯泰因伯克(Anthony J.Steinbock)和榊原哲也那里,早在形成明确的发生的观念和发生的方法论以前,胡塞尔的某些具体的现象学研究就已不自觉地运用了发生性分析的方法。这意味着,静态的—描述的分析与发生性的—说明性的分析之间的区分是内在于其现象学运动的。
耿宁把发生现象学观念产生的动机归因于胡塞尔对自我拥有权能性(Verm?glichkeit)和信念(überzeugung)的明察。因为只有在这样的权能性和信念中,世界才能作为“我能”的视域预先被给予我,而自我的这些权能性和信念回指以前的体验和设定。因此,自我是一个具有习性(Habitualit?t)的“具体自我”(konkrete Ich),这种“具体自我”所具有的权能性或习性必然有一个历史,有一个发生性的起源。于是,正是这种“具体自我”和“意识具有历史”的观念使胡塞尔提出了如何探究意识的历史这样的问题,并由此引发了发生现象学的思考。[19]毋庸置疑,无论是在文本的根据方面,还是就解释的力度而言,耿宁的观点都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但是,问题似乎还可以进一步回溯,我们必然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胡塞尔对“权能性自我”“习性自我”或“具体自我”的明察背后,是否还隐藏着某种引发动机?
前述曾提及,胡塞尔从《逻辑研究》向《观念I》的突破表明了先验现象学的某种普遍性要求,亦即把“先天的和形式的逻辑学与数学”扩展为“对于全部可能世界的普遍先天的要求”(IX,43)。但是,众所周知,《观念I》所采取的笛卡尔式的还原路径与先验现象学的这种普遍性要求并不协调,它既不能澄清先验现象学的范围,也不能透视先验现象学的深度。“悬搁”导致了不可消解的理论疑难。首先,对于世界的“悬搁”有丧失世界的危险,意识似乎成了一种与世界无关的剩余物。其次,通过这种笛卡尔式的还原,我们所获得的绝不是完整的主体性,而只能是点截性的(punktuell)的我思(cogito)和空乏的纯粹自我(reine Ich)之同一极。因为这种笛卡尔式的还原路径本身对哲学的绝对开端的要求,必然将现象学的明见性原则理解为一种绝对的明见性。[20]对此,胡塞尔显然已有清醒的认识:“在我的《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一书中,我描述的通向先验悬搁的简短得多的道路——我称之为‘笛卡尔式的道路’——有很大的缺点,即那条道路虽然已经通过一种跳跃达到了先验自我(transzendentale Ich),但是,因为毕竟缺少任何先行的说明,这种先验自我看上去完全是空无内容的。因此,人们在最初就不知道,借助这种悬搁会获得什么,甚至也不知道,从这里出发就会获得一种对哲学有决定意义的全新的基础科学。”(VI,157-158)
因此,尽管胡塞尔在《观念I》中确立了“纯粹自我”的存在,但还原的“剩余物”只能是这种极性的自我和点截性的我思。以此方式,我们甚至不能获得体验流(Erlebnisstrom),而只能素朴地设定它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仅可能丧失世界,而且也没有一个完整的主体性观念,因而先验现象学面临错失其真正论题的危险,因为正是世界和先验主体性构成了先验现象学的真正论题:“世界在先验主体性的构造中的生成”[21]。用胡塞尔本人的话说,先验现象学“并不否认实在世界(首先是自然界)的现实存在”,相反,“它的唯一任务和功能在于阐明这个世界的意义”(V,152)。
除了上面所引的《危机》文本外,我们还可以分别在1930年的《观念I》后记和1923/24年的《第一哲学》讲座中看到胡塞尔对于笛卡尔式的还原路径所做的反省。从时间上看,这些反省都出现在其发生现象学的观念产生以后。但是,在《观念I》出版后不久,胡塞尔显然就已经意识到“笛卡尔式的还原”的困境了,因为在紧随其后的《观念II》中,胡塞尔详尽探讨了“人格自我”(pers?nliche Ich)的构造问题。
马尔巴赫的研究表明:“在《观念I》随后几年中,与静态的、空无内容的‘自我’形成对照,胡塞尔构想了与其周围世界相关的更加具体的人格‘自我’,以及单子概念。”马尔巴赫认为,“从表面看来,人格‘自我’概念的发展与胡塞尔转向对构造问题的发生性的理解密切相关”,并且在弗莱堡时期,胡塞尔反复探讨了人格“自我与周围世界之发展的相关性问题”。[22]这表明,胡塞尔在《观念I》之后,很快就试图超出笛卡尔式的还原的理论框架,而这种持续的努力本身又与胡塞尔本人对其先验现象学观念论的构想密切相关。尽管在《观念I》及随后几年中,胡塞尔先验现象学观念论的观念和目标并不明确,而这也是导致其一系列核心概念——如构造、内在(Immanenz)、超越(Transzendenz)、明见性、自我、世界等——不确定的原因,但是,正是这种尚不明确的先验现象学观念论的观念推动着胡塞尔对笛卡尔式的还原做出批判性的反思,并在具体的现象学研究中有可能超出既有的方法论框架而运用不同的方法。这种方法上的反思和具体分析中新方法的运用反过来又会促进胡塞尔对其先验现象学观念论逐步深入的理解。相应地,其一系列核心概念也将得到逐步的澄清和确定。因此,我们看到《观念I》中的“纯粹自我”概念向“人格自我”概念的过渡,以及进一步向“习性自我”或“具体自我”概念的发展。在胡塞尔那里,这一进程绝非偶然,而是有其内在的思想动力和隐蔽的理论动机。在此意义上,我们同意马尔巴赫和榊原哲也所确定的时间,亦即《观念II》的原始铅笔稿中已有发生现象学观念的萌芽。同样,基于这样的理解,我们就能完整地把握耿宁关于胡塞尔发生现象学观念的产生所做的明察。
[1] 笔者曾就“胡塞尔‘明见性’概念的前后期变化是否与其思想从静态现象学向发生现象学的过渡相关”这一问题请教韩国学者李南麟先生。他在给予笔者肯定的回答和详细的解释之后,特别做了这样一个补充:“应该说胡塞尔‘明见性’概念的变化与其发生现象学观念的显露密切相关,但我不赞同胡塞尔的思想进程中存在从静态现象学向发生现象学的过渡这一说法,因为静态现象学也是胡塞尔后期先验现象学的一个组成部分。”
[2] 参见[美]赫伯特·施皮格伯格:《现象学运动》,王炳文、张金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第121页。
[3] 参见[荷]泰奥多·德布尔:《胡塞尔思想的发展》,李河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第118页。
[4] 参见Kockelmans,J.J.:Edmund Husserl's Phenomenology,Purdue University Press,1994,pp.8-9。
[5] 参见Farber,M.:The Aims of Phenomenology:The Motives,Methods,and Impact of Husserl's Thought,New York,Harper & Row,1966,p.12。
[6] 施皮格伯格从这种系统发生的角度出发,将胡塞尔哲学的整个发展比作一个螺旋形。他认为,胡塞尔在前现象学时期对主观现象进行了描述,并作为一种反应,在《纯粹逻辑学导论》中提出了一种客观性的纯粹逻辑,同等地强调处于本质联系中的经验的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而先验现象学的发展重又转向了作为客观观念物之来源的主体。参见[美]赫伯特·施皮格伯格:《现象学运动》,王炳文、张金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第121~122页。
[7] 参见Kern,I.:Husserl und Kant:eine Untersuchung über Husserls Verh?ltnis zu Kant und zum Neukantianisum,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64,S.8-45。耿宁更是将第三个时期细分为现象学还原的发现期和转向纯粹现象学以后深入研究康德的时期。对此,我们看到,法伯的四阶段说与耿宁的分期有暗合之处。当然,我们在法伯那里看不到任何方法论思考的痕迹,耿宁的分期观点则带有明显的方法论意识,这可以从其后来的著作中得到证明。参见Bernet,R.,Kern,I.,Marbach,E.:An Introduction to Husserlian Phenomenology,trans.by Embree,L.,Evanst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98,p.1。
[8] 对此可分别参见:贝克尔的论文《埃德蒙德-胡塞尔的哲学》(in The Phenomenology of Husserl,ed.and trans.by Elveton,R.O.,2d ed.,Noesis Prsss,2000;The Phenomenology of Husserl,ed.and trans.by Elveton,R.O.,2d ed.,Noesis Prsss,2000,pp.38-69);比梅尔的论文《胡塞尔哲学发展的决定性阶段》(in The Phenomenology of Husserl,ed.and trans.by Elveton,R.O.,2d ed.,Noesis Prsss,2000,pp.140-163);芬克的论文《当代批评中的胡塞尔的现象学哲学》(in Fink,E.:Studien zur Ph?nomenologie:1930-1939,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66,S.79-156);兰德格雷贝的论文《胡塞尔的现象学及其改造动机》(in Landgrebe,L.:Der Weg der Ph?noenologie:Das Problem einer ursprünglichen Erfahrung,Gütersloh,Mohn,1963,S.9-39);斯特洛克的《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Husserls Transzendental Ph?nomenologie,Frankfurt am Main,1987)和德布尔的《胡塞尔思想的发展》。
[9] 这可以从同样出自1921年的两份手稿中看出。这两份手稿,一份收在《胡塞尔考证版全集》第11卷,文章标题是《静态现象学的方法与发生现象学的方法》(XI,S.336-345);另一份收在《胡塞尔考证版全集》第14卷,文章标题是《单子个体性的现象学与体验之普遍的可能性和共存性的现象学。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XVII,34-42)。
[10] 黑体部分是笔者所做的强调。
[11] 参见《逻辑研究》中的相关讨论(《第一研究》第4节,《第五研究》第15节)。霍伦斯坦的研究表明,《逻辑研究》中的联想概念与后期不同,它“还不是一种本质必然的指明意向”,因而,胡塞尔此时关于联想概念的说明只是一种“前现象学的、经验—归纳的解释”。参见Holenstein,E.:Ph?nomenologie der Assoziation:Zur Struktur und Funktion eines Grundprinzips der passiven Genesis bei E.Husserl,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1972,S.9。
[12] Husserliana.Dokumente III.Briefwechsel.Band V.Die Neukantianer,S.137.
[13] 参见Marbach,E.:Das Problem des Ich in der Ph?nomenologie Husserls,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74,S.306;Sakakibara,T.:“Das Problem des Ich und der Ursprung der genetischen Ph?nomenologie bei Husserl”,Husserl Studies 14(1997),S.21-39。
[14] 参见Bernet,R.,Kern,I.,Marbach,E.:An Introduction to Husserlian Phenomenology,trans.by Embree,L.,Evanst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98,pp.196,200。亦可参见Kern,I.:Husserl und Kant:eine Untersuchung über Husserls Verh?ltnis zu Kant und zum Neukantianisum,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64,S.39-41,339-356。
[15] 参见Holenstein,E.:Ph?nomenologie der Assoziation:Zur Struktur und Funktion eines Grundprinzips der passiven Genesis bei E.Husserl,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1972,S.26。
[16] 参见Str?ker,E.:Husserls Transzendental Ph?nomenologie,Frankfurt am Main,1987,S.11;[韩]李南麟:《主动发生与被动发生——发生现象学与先验主体性》,见《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第8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第14页。
[17] 参见Steinbock,A.J.:Home and Beyond:Generative Phenomenology after Husserl,Evanst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95,p.275。
[18] 参见Murphy,R.T.:Hume and Husserl:Towards Radical Subjectivism,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80,pp.1-8;Kern,I.:Husserl und Kant:eine Untersuchung über Husserls Verh?ltnis zu Kant und zum Neukantianisum,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64,S.39-42,339-356。
[19] 参见Bernet,R.,Kern,I.,Marbach,E.:An Introduction to Husserlian Phenomenology,trans.by Embree,L.,Evanst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98,pp.199-200。
[20] 参见Kern,I.:Husserl und Kant:eine Untersuchung über Husserls Verh?ltnis zu Kant und zum Neukantianisum,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64,S.202-212。
[21] Fink,E.:Studien zur Ph?nomenologie:1930—1939,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66,S.139.
[22] Bernet,R.,Kern,I.,Marbach,E.:An Introduction to Husserlian Phenomenology,trans.by Embree,L.,Evanst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98,p.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