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并非天生就如今日般受到称许,并非天生像今天这样被人们称为“好东西”。在古希腊时代,民主政治因与暴民政治联系在一起而声名狼藉。雅典在军事上的失败却只是从反面为专制提供了合法性的依据。中世纪的民主之光极为黯淡,那是一个普遍专制的时代。今天,无论是已实现了现代化还是未实现现代化的国家,都把民主作为自己追求的政治目标。问题是:人们为什么如此着迷地追求民主,即我们为什么需要民主?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把民主共和国明确地定义为“国家的最高形式”。马克思对我们为何需要民主的回答可以从社会为什么需要国家这一问题的解答中得出答案。
马克思认为,国家绝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是社会出现阶级对立的产物。那么,为什么社会需要国家?在马克思看来,人类是需要有一种与“人的物质生活相反的一种类生活”,需要有一个机构处理和保护全社会的公共事业和公共利益。在国家产生以前的氏族社会,履行氏族公共事务的是一些由氏族选举产生的人,他们接受氏族全体成员的监督,也就是说,履行公共职能的人乃是社会的公仆。随着社会共同体规模的扩大,公共事务不断增加,履行公共职能的个人或小集团与普通群众的距离不断拉大,公共职能管理者逐步走向世袭化。于是出现了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产生着不同甚至对立的利益诉求,进而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由分工所造成的任何一种私人利益都不能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之间处于严重的对立状态中,因而社会的普遍利益还不可能由自身自觉地来协调和维护。恩格斯指出:“社会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16]“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17]由此可见,国家最初是从社会的物质生活领域中独立出来的专门管理社会的机构。
由于承担履行公共职能的少数人拥有了相应的权力,他们逐步演变为特权阶级,享有独占的、与公共利益相对立的特殊利益,必然引起人民的反抗。为了压制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统治阶级建构起军队、警察等暴力机构,从而形成了履行公共职能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本质的二重属性。国家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因履行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而产生,但同时它又要维护统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指出,资产阶级国家“完全同在专制国家中一样,在那里,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括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执行,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有的职能”[18]。马克思由此指出:“只有为了社会的普遍权利,特殊阶级才能要求普遍统治。”[19]恩格斯也曾指出:“一切政治权力起先都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20]
虽然马克思承认人类社会需要社会管理机构,需要执行公共事务的社会职能。但是,马克思认为,这种社会管理职能并不是阶级社会中国家的本质。他认为,在阶级社会中国家虽然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一般性职能,但是不会使国家成为一个超阶级的机构。在阶级社会作为社会专门管理机构的国家,事实上是一个统治因素,是政治国家,而绝不是“真正的普遍物”。在统治阶级操纵下,国家不可能真正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或切实地反映社会的普遍意志,国家只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21]。而国家的真正本质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22]。恩格斯指出:“国家绝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确切地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23]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国家就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
那么,我们到底为何需要民主呢?在马克思看来,我们之所以需要民主制,是因为:
第一,只有民主制才是人的本质的实现方式。马克思认为:“民主制从人出发,把国家变成客体化的人。”[24]国家只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而人永远是一切社会组织的本质,而只有民主制才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和活动方式。只有“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法律是人的存在,而在其他国家形式中,人是法定的存在。民主制的基本特点就是这样。”[25]
第二,只有在民主制中,抽象的国家才不再是统治环节。马克思认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自在地,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26]“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27]
第三,只有民主制,才“是真正的普遍物”。马克思认为,民主作为多数人的统治,可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普遍利益,是真正的普遍物。“其他一切国家构成都是某种确定的、特定的、特殊的国家形式。而在民主制中,形式的原则同时也是物质的原则。因此,只有民主制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在民主制中,与这种内容并行不悖而又有别于这种内容的政治国家本身,只是人民的特殊内容和人民的特殊存在形式。例如,在君主制中,这个特殊东西,即政治制度,具有管辖和规定一切特殊东西的普遍东西的意义。在民主制中,作为特殊东西的国家仅仅是特殊东西,而作为普遍东西的国家则是现实的普遍东西,就是说,国家不是有别于其他内容的规定性。”[28]对人民说来,民主制只是人民的特殊内容和人民的特殊存在形式。人民同国家的联系就是同自己事务的联系,普遍利益真正成为他们特殊利益的必要的共同实现形式。
第四,只有民主才能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才能最终实现全人类的解放。马克思的民主理论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最大多数人的普遍利益的真正实现。马克思的终极关怀是通过民主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建立自由人联合体,即实现共产主义。之所以要消灭资本主义民主,是因为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治国家是同人类社会相异化的力量。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任务就是要把国家“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使国家公职人员从社会的主人变成社会的公仆,人民为着自己的利益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
马克思的结论是:“国家的最高形式,民主共和国,在我们现代的社会条件下正日益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