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从直接的理论来源上看,是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概念辩证法。
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的跋文中,马克思说,当“德国知识界发号施令的模仿者们”把黑格尔看作一条“死狗”而予以抛弃的时候,“我要公开承认我是这位大思想家的学生”,并认为黑格尔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
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的德文版序言中,恩格斯特别强调地指出:“科学社会主义本质上就是德国的产物,而且也只能产生在古典哲学还生气勃勃地保存着自觉的辩证法传统的国家,即在德国。唯物主义历史观及其在现代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上的特别应用,只有借助于辩证法才有可能。”[13]而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恩格斯又提出这样的告诫:“自然研究家尽管可以采取他们所愿意采取的态度,他们还是得受哲学的支配。问题只在于:他们是愿意受某种蹩脚的时髦哲学的支配,还是愿意受某种以认识思维的历史及其成就为基础的理论思维形式的支配。”[14]
列宁在《哲学笔记》中,集中地探索了黑格尔《逻辑学》的“真实意义”,并提出了如下的发人深省的论断:“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15],“不钻研和不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就不能完全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16],“要继承黑格尔和马克思的事业,就应当辩证地探讨人类思想、科学和技术的历史”[17],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包含着“历史唯物主义的胚芽”[18]。
“辩证法这一最高的思维形式”,在黑格尔哲学中形成了神秘的、但又是自觉的理论形态——唯心主义的概念辩证法。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它作为反思理论思维前提的直接对象,从而使自己的理论思维前提批判跃迁到了新的层次,使辩证法理论获得了现实的和彻底的批判本质。
(一)区分开两个不同层次的辩证法
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概念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的直接理论来源,对此,理论界是普遍认同的。问题在于,承认这一点,对我们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我认为,这首先就要求我们从理论上区分开经验层次的素朴辩证法和概念层次的自觉辩证法,以概念层次的自觉辩证法作为批判反思的对象,进而理解以实践观点去反思理论思维前提的唯物辩证法。对于这种要求的重大意义,列宁讲得极为简洁深刻:不理解黑格尔的《逻辑学》,就不懂得马克思的《资本论》。[19]
在我看来,要从理论上区分开经验层次的素朴辩证法和概念层次的自觉辩证法,并以此为基础去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其重要前提之一是,必须区别辩证法的自在性和自为性。
在通常的解释中,是把辩证法区分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这里的客观辩证法,是指物质世界的或事物本身的辩证法;这里的主观辩证法,是指人类精神的或思维运动的辩证法。对于这两种辩证法的关系,则解释为主观辩证法是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
在认识论的意义上,我们承认思维是对存在的反映,由此也必然承认,思维的辩证运动是对存在的辩证运动的反映。
但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不是直观的反映论,而是能动的反映论。这种以实践论为基础的能动反映论,从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出发去理解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因此,它不仅肯定思维内容是对思维对象的反映,而且承认作为思维内容的人的目的性要求与存在的否定性统一关系。这表明了现实的人的思维对存在的能动作用。
我在这里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是:
物质世界或事物本身是否存在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如果物质世界或事物本身就是一个由其内在矛盾引起的永恒的、无限的辩证发展过程,并不存在与之相对立的形而上学,那是在什么意义上把物质世界或事物本身称作客观辩证法?
人的思维是不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即物质运动的高级形式?它是否与物质世界在本质上服从于同一的运动规律?如果对此给予肯定的回答,那又是在什么意义上把思维辩证法称作“主观辩证法”,并认为它是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
物质世界的辩证运动规律只有通过思维的辩证运动即概念的辩证运动才能被人理解和表达,如果思维的辩证运动是“主观的”,又如何断定它所表达的物质世界的辩证运动规律是“客观的”?
人类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是在思想观念和直接现实性这两个层次上实现思维和存在、主观和客观的统一,那么,人类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是属于客观辩证法,还是主观辩证法,抑或称之为主客观统一的辩证法?
唯物主义地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区分开自在的辩证法和自为的辩证法。
在自在的意义上,无论是外在于思维的物质世界还是作为物质高级运动形式的人类思维,无论是思维反映存在的人类认识活动还是主体改造客体的人类实践活动,它们都是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从自在性的角度来说,既不存在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也不存在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区分。
相对于自在意义上的辩证法,在自为的意义上,辩证法指的是人类把握世界的一种理论思维方式、一种发展学说、一种世界观理论。用马克思的说法,辩证法就是在对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它的否定的理解。[20]
这种自为的辩证法是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只有掌握这种自为的辩证法的理论思维方式、发展学说、世界观理论,才能够把物质世界、人类思维以及人类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理解和描述为辩证的发展过程。在这个意义上,自为的辩证法是认识自在的辩证法的前提,不掌握自为的辩证法的世界观理论,就不能深刻地理解和表达自在的辩证法。这就不难理解,面对同样的、自在的世界的辩证运动,为什么会存在与辩证法的世界观相对立的形而上学的世界观。
从自在的辩证法与自为的辩证法的“本原”关系上看,自为的辩证法根源于自在的辩证法,自为的辩证法是对自在的辩证法的反映。但是,如果我们承认不仅有辩证法的世界观与形而上学的世界观的对立,而且有辩证法的世界观由素朴的形态到自觉的形态再到科学的形态的历史发展过程,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作为世界观理论的辩证法,并不是自发地反映自在的辩证法的产物,而是自觉地探索思维与存在如何统一的结果。
自觉地探索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就是哲学对理论思维前提的批判反思。这种自觉地批判反思的结晶,就是辩证法的世界观理论。辩证法的世界观理论,是随着理论思维前提批判的深化而历史地发展的。要掌握“合理形式”的唯物辩证法理论,就必须做到两点:(1)真正懂得它的直接理论来源——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概念辩证法;(2)真正懂得马克思恩格斯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革命变革。
达不到这一点,就无法达到第二点;反之,达不到第二点,就不可能真正达到第一点。在我看来,长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许多人试图“绕过”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而达到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其结果,所达到的就不是唯物辩证法,而是从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倒退回经验层次的素朴辩证法。
为此,我在这里主要是依据列宁的《哲学笔记》,首先从四个方面说明自在的辩证法,并以此为基础来区分自在的辩证法和自为的辩证法、素朴的辩证法与自觉的辩证法。
(1)辩证法是物质世界自身所固有的。列宁反复强调,辩证法是自在之物本身的“自己运动”、“自生发展”。[21]世界就是无限多样的物质形式以其无限多样的运动形式所构成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过程。因此,就物质世界自身说,并不存在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
(2)辩证法又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人类思维——所固有的。列宁指出:“思维的范畴不是人的工具,而是自然的和人的规律性的表述”[22],“从任何一个命题开始,如树叶是绿的,伊万是人,茹奇卡是狗等等”,“就已经有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23]。人类思维以概念、范畴的普遍性为中介而实现一般与个别的对立统一,因此“在任何一个命题中……都可以(而且应当)发现辩证法一切要素的胚芽”[24]。从自在性上看,思维的辩证运动也是“客观的”,因而也不存在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
(3)辩证法又是思维反映存在的认识运动所固有的。列宁曾这样提出问题:“如果一切都发展着,那么这是否也同思维的最一般的概念和范畴有关?如果无关,那就是说,思维同存在没有联系。如果有关,那就是说,存在着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25]如果人的认识运动在其自在性上存在着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岂不是说思维和存在服从于各不相同(互不相关)的规律吗?人的认识又如何表达存在的辩证运动呢?
(4)辩证法同样是人类的实践活动所固有的。实践活动作为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世界对人的生成和人对世界的生成的对立统一,它就是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的“实践”是不可设想的。
现在的问题是:既然辩证法是思维和存在及其相互关系(认识关系和实践关系)所固有的,在它们的自在性上并不存在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为什么在人们关于世界的理论解释中,在人们反映世界的理论思维方式中,却始终存在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和斗争呢?为什么人们不能凭借自在性的辩证法,而只有掌握自为性的辩证法才能形成辩证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呢?
辩证法作为思维和认识的固有本性,人们在表象意识和经验常识的水平上,就可以承认并且证明事物之间的外部联系和一切事物的外部变化(有谁会否认江河与生活于其中的鱼虾有联系呢?又有谁会否认江水在奔流、鱼虾在游动呢?)。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人都是天生的辩证论者。问题在于:作为哲学世界观和理论思维方式的辩证法,并不仅仅是在表象意识和经验常识的水平上承认事物的联系和变化,而是要“提供理解一切现存事物的‘自己运动’的钥匙,才提供理解‘飞跃’、‘渐进过程的中断’、‘向对立面的转化’、旧东西的消灭和新东西的产生的钥匙”[26]。因此列宁提出:“就本来的意义说,辩证法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27]对此,仅仅凭借辩证法的自在性而形成的自发形态的辩证法不仅是无能为力的,而且往往(必定)走向自己的反面即作为理论思维方式的形而上学。
这是因为,思维虽然在本质上与存在服从于同一规律,但思维在其表现上有自己的特殊性。列宁引证黑格尔的话说:“造成困难的从来就是思维,因为思维把一个对象的实际联结在一起的各个环节彼此区分开来。”列宁旁批“对!”,并深入地予以发挥:“如果不把不间断的东西割断,不使活生生的东西简单化、粗陋化,不加以划分,不使之僵化,那么我们就不能想象、表达、测量、描述运动。思想对运动的描述,总是粗陋化、僵化。”[28]
由此就造成了思维与存在关系中的深刻矛盾。
一方面,由于概念所具有的“隔离性”和“僵化性”,当着人们用概念去把握事物时,不仅难以“在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有它的否定的理解、它的必然灭亡的理解”[29],难以从“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去理解和表达事物的“自己运动”、“自生的发展”,反而往往把概念的“隔离性”和“僵化性”对象化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从而否认“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否认对象的“自己运动”、“飞跃”、“渐进过程的中断”、“向对立面的转化”和“自生的发展”,把事物视为非此即彼的存在。这就是作为哲学世界观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
另一方面,思维又可以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去克服概念的隔离性和僵化性,运动“经过琢磨的、整理过的、灵活的、能动的、相对的、相互联系的、在对立中统一的”[30]概念去实现思维的辩证运动与存在的辩证运动的统一。
这就是说,达到关于“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的辩证法,只能是自为的即概念的辩证法。因此,列宁在“辩证法是什么?”的题目下做出这样的概括:“概念的相互依赖”、“一切概念的毫无例外的相互依赖”、“一个概念向另一个概念的过渡”、“一切概念的毫无例外的过渡”、“概念之间对立的相对性”、“概念之间对立面的同一”、“每一个概念都处在和其余一切概念的一定关系中、一定联系中”。[31]
正是因为只有概念辩证法才能表达“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所以,没有概念辩证法,对象本质自身中的辩证法就只能是“有之非有”、“存在着的无”。有了这种反思,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列宁说“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是同一个东西”,[32]为什么列宁甚至提出“聪明的唯心主义比愚蠢的唯物主义更接近于聪明的唯物主义”[33]。
这里所说的“聪明的唯心主义”,主要是指对理论思维前提进行逻辑学反思的黑格尔概念辩证法。那么,为什么是唯心主义者的黑格尔而不是旧唯物论者达到了概念辩证法呢?恩格斯说,黑格尔的辩证法理论是以最宏伟的形式总结了全部哲学发展,是2500年来的哲学发展所达到的成果,黑格尔的每个范畴都是哲学史上的一个阶段;列宁说,黑格尔的辩证法是思想史的概括,黑格尔在哲学史中着重地探索辩证的东西,黑格尔是把他的概念、范畴的自身发展和全部哲学史联系起来了。[34]
这就十分清楚地告诉人们,黑格尔之所以能够在哲学发展史上第一个创立博大精深的概念辩证法理论,就在于这个理论本身是总结哲学发展史(乃至全部人类认识史)的成果,是从哲学发展史(乃至全部人类认识史)的总结中产生出来的。所以,列宁强调地告诉人们:“要继承黑格尔和马克思的事业,就应当辩证地探讨人类思想、科学和技术的历史”,“从逻辑的一般概念和范畴的发展和运用的观点出发的思想史——这才是需要的东西!”[35]
(二)黑格尔概念辩证法的实践论批判
批判地继承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批判地总结人类的思想史;扬弃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从实质内容上看,就是把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跃迁到新的层次。
在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中,概念是自在的客观世界对自为的主观世界的生成,即外部世界转化成思维规定;同时,概念又是自为的主观世界对自在的客观世界的生成,即以观念的形态构成思维中的客观世界。概念作为自然与精神双向生成的中介,它既是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的和解,又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所以它首先是具有客观意义的主观目的性,即以“真”为根基的“善”的要求。黑格尔说:“人要把内在世界和外在世界作为对象,提升到心灵的意识面前,以便从这些对象中认识他自己。当他一方面把凡是存在的东西在内心里化成‘为他自己的’(自己可以认识的),另一方面也把这‘自为的存在’实现于外在世界,因而就在这自我复现中,把存在于自己内心世界里的东西,为自己也为旁人,化成观照和认识的对象时,他就满足了上述那种心灵自由的需要。”[36]
这种“善”的要求是在思维中所达到的自然与精神、客观与主观的统一,它通过概念的“外化”、“对象化”即外部现实性活动而生成人所要求的世界。列宁说,在黑格尔逻辑学的概念论中包含着历史唯物主义的胚芽。[37]这个胚芽,就在于黑格尔对概念的实践理解中,具有把实践活动作为自然与精神、客观与主观统一的中介,并通过这个中介来说明人对世界的生成和世界对人的生成的辩证关系的天才猜测。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仅仅把概念作为客观主观化和主观客观化的中介环节,以概念自身的生成与“外化”去实现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真与善的统一,就把概念辩证法变成了“无人身的理性”的自我对置、自我运动和自我发展,这就把人及其思维与世界的现实的辩证关系神秘化了。因此,必须把被黑格尔哲学神秘化了的概念辩证法扬弃为实践辩证法的内在环节,即不是用概念的辩证运动去说明人类实践活动的内在矛盾,而是用实践活动的内在矛盾及其历史发展去说明概念的辩证运动。
概念规定作为实践的内在环节,它既是实践主体对实践客体的规律性认识的结晶,又是实践主体对实践客体的目的性要求的体现,因此它才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在这种统一中,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熔铸成人为自己绘制的客观世界的图景,升华出人在观念中所创造的、要求世界满足自己的、对人来说是真善美相统一的新客体。所谓概念的“外化”、“对象化”,在其现实性上,就是实践作为外部现实性活动,把观念中创造的新客体(概念规定)转化成现实存在的、满足人类需要的新客体。
很显然,马克思所创立的“合理形式”的辩证法理论,是一种以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去解决人及其思维与世界对立统一关系的概念辩证法。对于这种“合理形式”的辩证法理论,既不能把它等同于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更不能把它视为非概念辩证法的自发形态的东西。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是从黑格尔概念辩证法那里的前进,而绝不是从黑格尔辩证法理论那里的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