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马克思辩护:对马克思哲学的一种新解读

三 世界历史中的东方社会及其历史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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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创立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过程中,其最初的立足点无疑在西方社会。马克思力图通过解剖资本主义制度这个历史上最发达和最复杂的社会组织,来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但是,马克思并不是一个“西方中心论”者,其研究视野没有局限于西方社会。“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动物的征兆,反而只有在高等动物被认识之后才能理解。认识社会同样如此,通过资本主义社会“能使我们透视一切已经覆灭的社会形式的结构和生产关系”,而且“只有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自我批判已经开始时,才能理解封建的、古代的和东方的经济”。[31]所以,19世纪50年代,当马克思完成了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创立了世界历史理论后,便把研究视野转向东方社会,开始剖析东方社会的社会结构,探讨东方社会的未来发展道路,并创立了自己独特的东方社会理论。

在一般意义上,东方社会有两层含义:一是地理概念,指处于地球东半球的亚洲国家和传统的斯拉夫国家;二是经济政治概念,指处于前资本主义阶段的民族或国家,以同处于资本主义阶段的西方国家对应。研读马克思的著作可以看出,马克思主要是从经济、政治的角度界定东方社会的。由于东方社会土地公有制的典型是在亚洲的印度和中国,所以,马克思又称东方社会为“亚洲式”、“亚细亚式”的社会,并认为中国是东方社会的“活的化石”,体现着“一切东方运动的共同特征”[32]。由于俄国在地理上向欧洲伸展,其斯拉夫文化又具有欧洲渊源,所以,马克思有时称俄国为“半东方”、“半亚细亚”国家,但马克思更多的是从经济政治发展的角度来看俄国,一般将俄国归为东方社会,认为俄国在经济政治发展阶段上属于东方国家。因此,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涉及“东方社会”时,大都以中国、印度、俄国为蓝本。

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一文中首次提出“亚洲式的社会”的概念,后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又明确提出“东方社会”这一概念。与资产阶级东方学不同,马克思在研究东方社会时,首先着力于东方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经济结构、国家政权形式的研究。

在经济结构方面,马克思认为,东方社会不存在土地私有制。马克思在给恩格斯信中明确指出,“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33]。恩格斯在给马克思的回信中也明确指出,“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34]。问题在于,东方社会为什么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其中有两点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东方社会的地理环境所致。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特别是由于大沙漠地带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直到亚洲高原,促成东方社会农村生产的第一个条件就是人工灌溉。在当时,这一任务个人、村社是无法完成的,只能由国家来完成。

第二个原因是东方社会的文明程度,包括生产、交往水平过于落后所致。“节省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方,例如在佛兰德和意大利,曾促使私人企业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35]

的确如此,历史越是往前追溯,地理环境对生产方式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就越大,古代埃及文明、巴比伦文明、印度文明和中国文明同尼罗河流域、两河流域、印度河流域和黄河流域就存在某种联系。所以,马克思提出,要研究各种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地理条件、气候条件以及其他条件,并明确指出:“不同的公社在各自的自然环境中,找到不同的生产资料和不同的生活资料。因此,它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产品,也就各不相同。”东方社会特殊的地理环境以及文明发展程度过于落后造成其“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成为土地的“唯一所有者”。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中,土地通过公社定期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不得转借、出让、买卖或传给家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36],即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在社会组织方面,马克思认为,东方社会以农村公社为社会细胞。在东方社会,农村公社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这种农村公社是“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其特点就在于,生产仅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直接结合,从而成为阻碍东方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古代东方的城市,只是王公贵族的政治营垒和经济结构上的赘疣,不像古代西方那样是经济和工商业中心,所以,东方社会的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因而无力从根本上瓦解农村公社。农村公社在东方社会的历史命运不同于西方社会,它不仅长期保存在“从印度到俄国”等东方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而且成为东方社会的基本单位。

在社会政治关系方面,马克思认为,东方社会普遍形成了国君至上的专制主义政体。与西方社会不同,在东方社会,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生产者相对立,地租和赋税合为一体,国家因此成为“最高的地主”,“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37]农村公社不过是“世袭的占有者”,土地通过公社定期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东方社会的土地公有制或国有制决定了其政治形式只能是以王权为中心的专制主义。恩格斯明确指出,“东方的专制制度是基于公有制”[38]。这就是说,东方社会的土地公有与农村公社的占有并不矛盾,相反,二者相辅相成;其经济结构上的土地公有制与政治关系上的专制主义也不矛盾,相反,前者构成了后者的基础。这是其一。

其二,农村公社构成了东方社会的基本单位。作为一种地域性的社会组织,农村公社打破了原有的血缘组织,人们因土地的共同占有、使用联合起来;同时,农村公社“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社会由此“分解为许多模样相同而互不联系的原子”。在这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中产生了规模庞大的管理社会公共工程的需求,东方社会的国家正是适应这种需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印度人也像所有东方人一样,把他们的农业和商业所凭借的主要条件即大规模公共工程交给中央政府去管。”[39]而农村公社的孤立性、分散性,使得公社成员思想保守、力量分散,从而使统治者无所顾忌地实行专制统治,“总是把集权的专制制度矗立在公社上面”。“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看起来怎样祥和无害,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40]

可以看出,东方专制制度的产生与私有制没有直接的联系。这既是东方社会的特征之一,又是国家起源的另一条途径。在东方社会,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管理农村公社,组织农村公社从事跨村社的大规模的社会公共工程,国家的政治统治以执行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这种政治统治只有执行了社会职能才能长久地保持下去。所以,“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过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渠道,以及交通工具等等,就表现为更高的统一体,即高居于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的事业”[41]。换言之,执行社会职能以维持政治上的专制主义,这是东方专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在研究东方社会的过程中,马克思提出了“东方社会的停滞性”这一命题,甚至认为中国像一个“保存在密闭棺木里的木乃伊”,而“印度社会根本没有历史”。马克思所说的东方社会的“停滞性”,主要是指东方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而暂时舍弃了浮在经济结构表层之上的政治、文化的变迁,乃至生产力水平某种程度的提高。换言之,马克思强调的是东方社会经济结构的“稳定性”。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导致东方社会经济结构的稳定性和社会发展停滞性的直接原因,是东方社会内部农业和手工业的牢固结合,即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些自给自足的公社不断地按照同一形式把自己再生产出来,当它们偶然遭到破坏时,会在同一地点以同一名称再建立起来,这种公社的简单的生产机体,为揭示下面这个秘密提供了一把钥匙:亚洲各国不断瓦解、不断重建和经常改朝换代,与此截然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没有变化。这种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不为政治领域中的风暴所触动。”[42]

问题的重要性并不在于肯定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是东方社会停滞的直接原因,而是在于东方社会的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何以如此长期地存在下来。本来,在所有的农业民族中,农业生产都要以手工业生产作为辅助性的行业,以满足农业生产以及日常生活的需求。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是一切民族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然阶段。自然经济的瓦解,取决于为交换目的而进行的生产,即商品生产的发展。从历史上看,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商品生产早在奴隶制时代就已经开始,但是,这一历史进程只有在西欧才最后完成,在东方社会则始终处于萌芽状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当然有民族内部的分工问题。马克思认为:“一个民族内部的分工,首先引起工商业劳动同农业劳动的分离,从而也引起城乡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导致商业劳动同工业劳动的分离。”[43]

同时,马克思又高度重视民族之间的外部交换对改变自然经济的决定性作用,明确指出:“不同的公社在各自的自然环境中,找到不同的生产资料和不同的生活资料。因此,它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产品,也就各不相同。这种自然的差别,在公社互相接触时引起了产品的互相交换,从而使这些产品逐渐变成商品。”[44]因此,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分工是从外部交换开始的,即从那些最初表现为以自然差异为基础的不同共同体之间的交换开始的,而共同体内部的分工则以外部交换的发展为前提,正如马克思所说,“这个分离过程的主要推动力是同其他公社交换商品”[45]。这就是说,如果缺少外部交换作为推动力,一个社会内部就不可能改变原有的自给自足状态。在马克思看来,东方社会所缺乏的正是这种外部交换,东方社会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之所以长期存在,根本原因就在于东方社会的不同共同体之间缺乏相互之间的“外部交换”、“外部交往”。

东方社会之所以缺少“外部交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在东方社会产生了凌驾于一切小共同体之上的“最高的统一体”或“唯一的所有者”。如前所述,东方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把经济活动的主要条件,即大规模的公共工程交给政府统一管理,这一特征在所有制上的反映便是国家成为唯一的土地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在东方社会,国家组织公共工程的统一行动与农村公社的孤立性、消极性形成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国家组织公共工程并不是为了消除农村公社的孤立性和消极性,而是维持和强化了农村公社的这两大特征;同时,国家的兴衰又取决于能否组织好农村公社经济。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公共工程是中央政府的事情”以及公社“有完全独立的组织,自己成为一个小天地”。这是解释东方社会停滞性的“两种相互促进的情况”。

由于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土地属于国家这个“最高的统一体”,所以,国家作为“地主”借以掠夺剩余产品的产品地租形式,成为导致东方社会停滞的又一个重要原因。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由于产品地租形式必须同一定种类的产品和生产本身相联系,由于对这种形式来说农业经济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必不可少,由于产品地租是直接生产者被强制地、无偿地向土地所有者——国家提供的全部劳动,“因此,剩余产品……不言而喻地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46],在直接生产者手中就根本没有可供交换的剩余产品。马克思十分精辟地指出了产品地租形式对东方社会“停滞性”所起的作用:“产品地租所达到的程度可以严重威胁劳动条件的再生产,生产资料本身的再生产,使生产的扩大或多或少成为不可能,并且迫使直接生产者只能得到最低限度的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47]

总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以及它的产品地租形式“完全适合于为静止的社会状态提供基础,如像我们在亚洲看到的那样”[48]。东方社会这种“稳定性”、“停滞性”在历史上保持得最持久、最顽固。但是,这一人类历史的“活化石”随着西方资产阶级的入侵以及各民族进入世界历史的时代,开始面临着不同的历史命运。

首先,印度成为西方资产阶级的“猎获物”,农村公社死于西方侵略者的铁蹄之下,印度社会由此处于一种新的停滞之中。

其次,中国在西方资本主义的冲击下显示出极强的“顽固性”。马克思非常关注古老的中国在西方资本主义冲击下所表现的“稳定性”及其原因,明确指出:除鸦片贸易之外,“妨碍对华出口贸易迅速扩大的主要因素,是那个依靠小农业与家庭工业相结合而存在的中国社会经济结构”[49]。中国毕竟不同于印度,它并没有完全沦为殖民地。英国的大炮一方面“迫使天朝帝国与地上的世界接触”,另一方面促使中国人“觉悟到旧中国遇到极大的危险”;一方面使“旧中国的死亡时刻正在迅速临近”,另一方面,中国的革命将显示出“整个亚洲新纪元的曙光”。[50]

再次,俄国有可能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直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这就是马克思设想的东方社会的第三种命运。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俄国的农村公社既不像印度的农村公社那样成为西方资产阶级的“猎获物”,也不像中国那样由于受到西方资本主义的强烈冲击而改变了自己的原有的存在形态;同时,又不像西欧的农村公社那样,其内部的“私有制因素战胜集体制因素”。俄国农村公社的二重性及其与资本主义的同时代性,使其有可能在特定的国际环境中跨越资本主义的历史阶段,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就是马克思晚年提出的著名的跨越“卡夫丁峡谷”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