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政策法规和标准

第二节 日本、韩国老年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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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

为了适应人口结构的变化,日本政府对旧的养老保险制度做了重大调整,从而有效缓解了由于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的压力。日本和中国同属于亚洲国家,其生活习惯、生理特点及其所处的自然环境都有相似之处,而且两个国家都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问题,相信日本的一些养老方面的经验会给我们提供一些有效的借鉴。

(一)涉老法律法规

日本涉老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民年金法》《老人福利法》《老人保健法》,共同支撑日本老人福利保障体系。其中以《老人福利法》为基本依据

日本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在亚洲地区处于领先地位,1970年,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老龄化国家。从50年代末起,日本政府便挑起担子,着手解决全社会的养老问题。日本政府把老龄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以立法作保证。日本的老年社会保障,一开始就走了法制化的路子。《国民年金法》《老人福利法》《老人保健法》,恰似三根支柱,撑起了日本老人福利保障体系。

1.《老人福利法》

《老人福利法》是日本政府在老龄社会到来之前颁布的一部老人福利大法,被日本各界称为“老人宪章”。1963年7月《老人福利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日本老人福利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该法强调国家和社会应该通过兴建福利设施,收养那些在家中养老有困难的老人,并通过老人福利院、福利服务和开展终身教育等福利措施来保障老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定。它第一次明确了老人福利的权利与义务,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对老人的各项权益予以保障。它在强调国家和政府在保障老人各项权益方面所应负的责任时,重申国家和政府应该承担社会福利费用的主要责任,强调强化中央集权式的老人福利体制。同时它指出了民间和个人应当负担的义务,规定了国家、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福利法人所应承担费用的比例、支付方法,确定了对营利性老人福利事业的审批、经营及对其的行政监督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每年的9月15日为日本的“敬老日”。该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目的和基本理念

为明确与老年人福利相关的根本法则,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老年人身心的健康以及生活的安稳,实现老年人的福利,制定该法。

①老年人作为多年辛苦耕耘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贡献者,并且作为丰富知识和经验的拥有者,应当受到人们的尊敬和爱戴,同时应当保障老年人过上有意义的、健康的、安稳的生活。

②老年人应当认识到伴随年龄增长而带来的身心方面的变化,保持身心的健康,或者充分利用自身的知识和经验,积极参加社会各项活动。

③应当根据老年人的意愿和能力,给予老年人从事适当工作的机会以及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的机会。

(2)增进老年人福利的责任和义务

①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负有增进老年人福利的责任和义务。

②国家规定每年9月15日为敬老日,9月15—21日一周为敬老周。

③市镇村在执行本法规定时,必须开展以下所列各项工作:一是尽最大努力掌握有关老年福利的实际情况;二是提供老年福利相关的必要信息,同时接受相关咨询,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指导,并妥善处理与其相关的附带工作。

2.《老人保健法》

《老人保健法》设立的目的在于在保障医疗服务的同时,加强疾病预防、治疗及功能训练等综合性保健。以提高国民的保健水平和加强老人的福利事业。《老人保健法》的内容表明了日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将由国家的包揽型向地方分权型转换的主旨。它强调家庭和社区是老人保健实施的社会基础,试图借助社区互助和家庭养老这一东方传统文化的社会基础,展开现代的老人保健福利活动,以此走出一条日本式的福利发展模式。它表明日本老人福利保健将由设施福利向居家福利转化。

《老人保健法》提出了“40岁保健,70岁医疗”的原则。它强调老人疾病的预防保健应从中年开始,为此规定凡年满40岁以上的国民都可免费享受疾病的预防诊断、检查、保健治疗,使疾病早发现,早治疗。对于70岁以上的老人则以医疗为主,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在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之外,原则上享受免费医疗。以预防为主,建立和完善一套面向全体国民的保健体系,这也是日本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摸索出的一套保健和医疗相结合的合理体系。

(1)目的和基本理念

《老人保健法》的目的是为了使国民进入老年后能够保持健康和得到合适的治疗而实施疾病预防、治疗、机能训练等措施,从而使国民的健康和老年人的福利得以改善。另外,《老人保健法》中的第2条规定“国民在自助和连带精神的基础上,伴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身心的变化,需要大家来公平负担老年人的医疗费用”,并且“针对个人的年龄、身心状况以及工作环境、家庭环境等,给予大家进入老年后为了保持健康而进行治疗、保健的机会”。

《老人保健法》所体现的两大支柱性理念:①以保持健康是自己的责任为原则;②社会连带精神。这两大基本理念是根据《老年人福利法》规定的理念为基准,更加具体化的产物。

(2)概要

①制度的宗旨:《老年人保健法》是为了解决1973年1月开始实施老年人医疗支付制度的问题,以及伴随着高龄社会的到来,为了保证人们进入老年后所需要的医疗福利和综合的医疗保健制度及服务的实施,费用由全体国民来进行平等分担。

②制度的内容:老年人保健法由医疗和医疗以外的保健事业两大部分而组成。

医疗部分的组成。实施主体以及实施对象的年龄:老年人保健法的医疗等实施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最高长官,最高长官受国家法律的委托来实施这些事务;实施对象为75岁以上的老人以及65~75岁的卧床不起的老年人,后者需要各级最高长官的审查。除以上的条件以外,必须是在当地居住,加入各种保险制度并按时缴纳费用的人员。本人负担:从定额负担到定率负担转换。为了使国民能够健康平等地享受医疗制度,对老年人本人征收一部分费用,关于费用的金额,在刚实施的时候考虑到老年人的承受能力,采取的是定额负担,后来演变为按收入的比例负担(定率)。伙食费和住院费的负担:本法规定了使用医疗保险的70岁以上的老人要负担伙食费和住院费的一部分,同时,削减低收入者的负担,重病者的负担根据情况可有调整。高额疗养费制度:随着2000年定率负担制度的实施,对不满70岁的一般疗养对象实施了高额疗养费制度,为了减轻使用者的负担,国家针对超过本人负担额的部分,制定了事后偿还制度。

医疗以外的保健事业的组成。医疗以外的保健事业是为了确保国民在进入老年后能够保证健康而从壮年期开始的健康计划、生活习惯病的预防等的相关保健工作。实施主体以及对象:老年人保健事业的实施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对象为40岁以上的居民,不能享受一般老年人保健福利的人群。费用的负担:国家,省市、村庄各级行政机关各支付1/3,但是治疗者需要负担一部分健康诊断的费用。

3.《长期介护保险法》

日本的长期介护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长期介护保险法》《要介护认定的方法论》和《介护服务计划》。《要介护认定的方法论》和《介护服务计划》可以看作是对《长期介乎保险法》的补充,主要强调了介护士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日本的《长期介护保险法》自实施起,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下面简单介绍一下《长期介护保险法》。

(1)目的和理念

①维护需要照料者的尊严:尊重老年人的基本人权、防止对老年痴呆老人的虐待等基本理念。

②减少需要照料者的数量以及重视预防:首先重视预防,使老年人尽量减少照料需求;另外,在处于需要照料状态时,为了防止恶化要迅速提供服务,并且加强照料预防、生活支援事业和关联政策的配合,重视康复措施的利用等其他多方面因素。

③护理的综合化:保健、医疗、服务一体化。

④依据需要照料者的选择,提供合适的、有效的、高效的服务:使用者可以自由地选择设施,服务提供机构要提供完善的照料服务,要以使用者为本。为了使居家的需要照料者能够安心舒适地使用,由居家照料支援协会制订照料服务计划,引进居家照料的组织等一些管理组织和方法。

⑤多种事业者以及设施提供多样的服务:对于需要照料者来说,如果可以选择多种事业者以及设施多样的服务,他们的愿望会得到更大地满足。照料保险制度是由居家服务、农业协会组合、生活协同组合、地方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等多种组织共同提供各种服务。

⑥居家养老重视日常生活的自立:大部分老年人习惯于在熟悉的环境中生活,长期介护保险制度因此而正在朝着居家服务高质量的方向而努力,另外长期介护保险法中规定,即使在被保险者进入了需要照料的状态,也要尽可能使老年人锻炼自立的能力。

(2)《长期介护保险法》简介

①保险者。保险金的支付、征收,是由地方行政机关来办理的。另外,由数个行政机关联合来实施的形式也在展开。国家,地方,医疗保险者、年金保险者通过各自的力量在为照料保险事业的运营提供支持。

②被保险者。分为第一保险者和第二保险者。长期照料保险制度的参与者为40岁以上的国民,参与者在交付保险费用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享受保险制度提供的保险费。在参与者中,65岁以上的为第一保险者,40岁以上65岁未满的为第二保险者。

③保险费和保险财政。第一保险者的保险金分为6个级别,从7到10的级别是根据收入的比例来决定的。以负担能力来负担是一项原则。第二被保险者的保险金是根据参与的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则计算的。长期介护保险制度是在社会连带基础上做成的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支付所需的必要资金由各级行政机关的公费和被保险者的保险金组成。

④需要照料的认定以及需要支援的认定。保险参与者领取保险金时,首先,持保险证去当地机关申请,申请者在申请地接受政府部门的面试和调查,听取医生的意见。持所得到的调查结果以及医生的意见书,向保健医疗福利的照料认定审查会提出保险支付申请,审查结束后,审查结果从申请日开始30日以内由相应行政机关通知。

⑤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对象的服务。访问或通所服务(把老人接来介护后再送回去):访问介护、访问看护、访问入浴、访问康复、通所介护服务、通所康复、福祉用具的借与及购入补助等;短期入所服务(上老人家):短期入所生活介护和短期入所疗养介护;其他服务:居宅疗养管理(由医师、齿科医师及药剂师提供服务),痴呆对应型共同生活管理,特定设施入所者生活介护和住宅改修。设施服务(指专门的介护机构),包括介护老人福祉设施、介护老人保健设施和介护疗养型医疗设施。

⑥利用者的负担。为了在照料服务的使用者和非使用者之间,在经常使用照料服务的人和不太经常用的人中取得平衡,根据使用者的次数采取10%负担。照料设施服务在采取10%负担以外,伙食费、住宿费、日常生活费等由本人负担。另外,为了减轻使用者的负担,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养老机构与养老分级

1.养老机构

目前,日本老人有在家庭养老的,就是我们所说的居家养老;也有在养老院养老的,但更注重营造家庭的气氛;还有就是老人们白天聚在一起说话、喝茶、吃饭,晚上回家,这被称为居家日间服务。在日本,大部分养老院有很好的设施和服务,尽管收取的费用不是个小数目,但每位老人在退休时都有一笔不菲的养老金,如果再有一点积蓄,一般的老人都还负担得起。

日本为老人提供服务的机构大体分为两种:民营的老人福祉设施和私立的高端养老院。两者经过政府批准后由民间企业来经营,但民营机构接受政府补贴。

为了保证养老院的良性运转和避免虐待老人现象的出现,政府在老人服务机构自我检查基础上,引入更为客观和公正的第三方评价体系,包括硬件上的建筑、设备、人员配置以及软件上服务质量、老人评价等。这些评价不是通过简单的检查、打分来达到警示督促的作用,而是在分析养老院现实的基础上由专业机构提出更好的改善方法。

2.养老护理分级

日本的养老护理分级制度如此细致,归结起来有什么利弊?

在日本,社会养老机构人满为患,要获得一张床位需要等待几个星期甚至数月。许多人都抱怨自己的父母无法住进养老院。

对此,日本也在积极地推进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向重视预防型模式转型、改进养老机构补贴方式、确立新的服务体系、确保并提高服务质量、费用负担形式和制度改革等。

2000年,日本在世界上首推养老护理保险制度(介护保险制度),国民需要缴纳一定的保险费,65岁后就可以接受这项保险提供的服务。需要介护时可提出申请,经审查确认后可享受保险部门提供的不同等级的服务,被保险人只需承担10%的费用。

日本的养老护理制度是一种“按需养老护理”,将需护理程度分成了不能站立、不能步行、不能脱穿裤子、不能排便、不能用餐、不能吞咽食物、不能记忆等级别,并按照这些不同的级别提供登门访问型、赴养老机构一日型、短期入住型、入住特别养老机构型、入住老人福利院等不同服务。

结合上述的分级护理制度,日本目前正在推进一项“地区综合护理服务系统”。具体来说,是要打造“30分钟养老护理社区”,在距离大概30分钟路程的社区内,建设配备小型养老护理服务设施的新型服务社区,推行小规模多功能型自家养老护理和登门访问看护。

日本养老护理分级制度对我们的启发

按照我国“9064”的养老原则,已经确定了以居家服务为主、社区照料和机构养老为辅的养老护理结构。但是无论从社区照料还是居家养老,都没有形成一个标准规范的形式,更多的是各个运营机构自己的摸索和尝试,既是对资源的浪费,也容易催生一些“打擦边球”行为。

目前我国对养老服务对象的分级是一个相对比较笼统的概念,“失能”“半失能”“失智”的分级并不能清晰地进行划分,结果就是对一个群体中的老人统一照护标准,而没有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给予细分。这项工作也许应该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3.人才建设

日本目前65岁的老年人已超过2600万,而养老护理人员却严重不足,目前全国只有120万名护理人员,2025年,对这类人员的需要将扩大到250万人。而培养这方面的人才,除了医护知识外,责任心也很重要,而且身体负担很重,要经常值夜班。在日本,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不高,平均月工资20万日元。而日本国民人均月工资标准是50万日元。为此,日本政府日前给每个养老护理人员每个月增加了1.5万日元的工资。

除待遇问题外,日本社会对于护理职业还存在一些偏见,认为是“上不得台面的工作”,导致愿意从事这一行业的日本人并不多。大阪保健福祉专门学校是日本一流的护理培训学校,但他们也承认,现在要招收到高素质并且符合年龄要求的护理学员越来越难。

为缓解人力紧张带来的窘境,日本民间自发成立了互助性质的NPO组织。他们成立组织专门来帮助那些行动不便的老人。自1994年成立以来,所有活动的目的都是填补养老护理保险覆盖不到的领域。目前,会员平均年龄70多岁,最高龄的96岁。

日本政府也正在考虑引进“外援”缓解人力资源危机。日本政府目前已与菲律宾、印尼等国签订协议,将从这些国家引进一些护理人员。但前提是要通过日文的“介护考试”,据说目前外国人通过率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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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援对于中国庞大的人口结构而言,显然是不合适的。发掘自身资源,扩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人才的待遇和社会地位才是解决这个矛盾的根本。我国政府已经充分意识到这一点,近年来通过政策引导、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加大了对养老护理人才培养的投入,通过舆论引导逐步提高了养老护理人员的社会关注和认可度。但是目前的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年龄结构普遍偏大、知识层次不高,如何引导并使队伍年龄结构趋向年轻化、人员素质趋向高素质,是未来人才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