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政策法规和标准

第四节 德国、荷兰、瑞典老年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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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国

(一)涉老政策法律法规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社会立法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健全、互济共助。目前,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开支中,有1/3的资金用于法定养老保险的开支,德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国是社会立法保障的先驱者,老年保障更是其重中之重。“转移支付”“时间银行”是其特点。

德国1889年颁布了《养老金保险法》。经过100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套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赡养、社会救济和社会补贴在内的历史悠久、内容丰富、体系健全、完备成熟、执行有序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养老保障是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目前德国60岁以上老人的比例为25.9%。专家测算,到2030年,德国60岁以上人口将占总人口的1/3。现在,德国100个职工承担着50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但到2040年,他们必须养活84个老人。

德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叫作“多代养老契约”,即今天在职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用来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将来这一代人退休了,他们的养老金则由下一代在职人员负担。

与其他亚太经合组织国家相比,德国的养老保障体系被认为是在支付方面最“慷慨大方”的老年制度安排之一。毋庸置疑,德国的退休金制度在改善老年人经济状况方面是成功的。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数据,德国年龄在60~80岁的老人的消费水平相当高,只比在职雇员低4%。据战略和研究中心计算,包括政府医疗福利在内,老年人与非老年人的人均税后收入比率为1.25∶1,明显老年人居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实际上看上去比较高的收益支付水平在受益层面并不平均,因此,该体系在再分配方面的作用比德国政府所宣称的要小得多。作为建立时间最长的养老保障体系之一,研究学者们质疑较多的并不是德国的养老金体制的充分性,而是主要集中在其可持续性方面。

德国联邦统计局2009年9月24日公布的数据表明,德国人平均预期寿命达历史最高水平,男性77.2岁,女性82.4岁,这就意味着平均养老金支付时间在增加。德国的养老保障体系面临着由于低出生率和预期寿命水平的不断提高所带来的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2008年德国的平均失业率为7.3%,对于德国的不同地区而言,所表现出的失业率并不相同,原东德地区比较高,处于15%~19%的水平,而原西德地区比较低,仅为5%~6%。就业人口比重在男性中占到64.6%,但在女性中占到58.6%。国际化竞争给德国就业市场带来的冲击对德国现有养老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压力。

另外,由于德国政府规定个人可以在正式退休年龄之前就提出支取养老金的要求,虽然也做一些扣减,但是个人往往会选择在正式退休年龄达到之前就进行养老金偿付的申报。不仅如此,很多企业也在该政策基础上制定了自己企业的一些其他有关鼓励提前退休的制度措施,通过这种方式来完成本企业劳动力结构的重新安排,并且实现年轻化改革。因此,人们对于就业和退休的生活方式选择的改变和提前退休的相关制度安排都使得德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养老保障方面的支出增加,给社会保险体系带来了严重的融资负担。表13-2的一系列数据显示了对德国公共养老保障体系未来成本的预测情况,由此可知,德国的养老保障制度仍然面临着问题,还需要实施一些改革,从而降低养老金支出的增长率,针对人口老龄化引起的经济负担,在政府、企业、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

表13-2 德国公共养老保障的主要变量及变量指标预测

续表

(二)创新举措及服务模式

德国养老保障制度还有另一大特色。除了从资金来源、支出分配上确立一套较为完整严密、具有前瞻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外,德国政府还从人文关怀、社会关爱、康残互助、全员护理的视角和现实需要出发,切实采取措施,认真着手解决养老保障制度中日益突出的“人力需求”矛盾。

首先,从个人消费支出上预留空间。从1995年开始,德国根据社会需求,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增加了一个新险种——护理保险。每月交纳的护理保险费为雇员工资的1.7%,由雇主和雇员各缴50%,并规定凡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者必须同时参加护理保险。目前,德国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人口的覆盖率已达90%以上。德国法律规定,凡雇员加入法定医疗保险,其赡养人口则也视为同时加入。因此,德国的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几乎可以覆盖全社会的人群,有效地减轻了中低收入家庭在未来步入老龄阶段或遭遇病残时购买护理服务的经济负担,切实有效地保障了老年人和病残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护理权利,体现了一种社会公平。

其次,适时推出一项叫做“储存个人服务时间”的制度。凡年满18岁的公民,均可利用公休或节假日义务到老年公寓、老人院和老年病康复中心提供各种护理服务,不拿报酬,但服务时间可随时储存在服务者个人档案中,以备将来自己需要接受护理服务时,将这些服务时间提取出来免费享用。这项制度深受德国公众欢迎,因为它既避免了年轻公民人力资源的浪费,增强了人们的社会责任感,也为年老和病残公民的自我救助提供了一种选择。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转移支付”原则在人力资源合理分配使用上的具体应用。

除此之外,德国还有一种新的养老模式——“多代同堂”,从形式上看,德国的“多代同堂”有点像我们国内的社区活动站,它的服务对象是各个年龄段的居民,但以老年服务为重点。

经费主要来自社会团体、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资助和赞助。此外,通过有偿服务和经营自身资产,如出租房屋等,也能解决一部分资金问题。

德国的老年护养上门服务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专门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对象大都是患有严重疾病、丧失行动或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因此这种机构的护理员必须受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另外一种类型主要工作是向老年人提供24小时的家政服务和简单的护理工作,如给老人做饭、喂药、按摩、洗澡、代购物品以及料理家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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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特点和启示

1.政府部门的设定和职能划分科学合理

德国联邦政府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政策的制定,分别由联邦社会保障部、劳工部和卫生部负责。诸多社会保险的具体实施和运作,则由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联邦下属的16个州政府除了设有内政、财政、文化、经济、教育、工商、法院等部门外,均专门设有社会保障部。各州政府社会保障部又设有家庭保障、工作保障、健康保障、社会保障、保障法律制定和办公室等6个部门。这种专门专管体制的建立有效地保障了政策制度的高效运行。

2.机制灵活,分工明确

政府除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政策、制定标准、规范运作、提交法案经联邦或州议会通过施行外,凡是能由社会团体、企业和私人承办的社会保障事项,均按市场经济的规律、规则和方式办理,各司其职,从而节约了资源,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

3.政策前瞻,覆盖面广

德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调整都是基于及时对社会人力资源的历史、现状及未来发展进行精密的数据收集和深入系统的科学分析,对比它与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相互依存、承载关系,从而提出的一种试图解决人类与自然、人类与社会、自然与社会和谐共处的法律方案。因此,它具有预见性、针对性、可靠性、稳定性、包容性和科学性的突出特征。

德国养老保障制度作为其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经济的持续、繁荣、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倡导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缓解雇佣和社会矛盾,完善其社会法律制度,发挥了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