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政策法规和标准

第一节 居家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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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文件为居家养老服务指明了方向

1999年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与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快速发展相伴的是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如何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个性化需求、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老龄化问题,先后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1.《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2008年2月,根据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全国老龄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等10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并根据城市和农村不同情况,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目标任务。同时指出,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首先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其次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最后要切实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它的颁布实施,对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破解我国日趋严峻养老服务难题,切实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2.《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1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发布,其中明确指出重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立足我国几千年家庭养老基础,提出“十二五”期间的目标,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服务网络,城市街道和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80%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老龄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服务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开发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创新服务模式。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并将养老服务特别是居家老年护理服务作为重点发展任务。积极拓展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实现从基本生活照料向医疗健康、辅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紧急救援等方面延伸。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应大力发展社区照料服务。把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纳入小区配套建设规划。本着就近、就便和实用的原则,开展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社区照料服务。

3.《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

2011年发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明确提出将建立社区为依托、居家为基础、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体系。要求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对身体状况较好、生活基本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服务、老年食堂、法律服务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家务劳动、家庭保健、辅具配置、送饭上门、无障碍改造、紧急呼叫和安全援助等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城市,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倡议、引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农村,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建设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