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学生作为尚年幼的未成年人,由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园的法律义务与成年人不尽相同。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法规对于幼儿园学生的法律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但可参照《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按照上述规定,幼儿园学生应在父母及教师的引导教育下了解、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幼儿园学习纪律和作息制度;热爱父母与家人、尊敬师长、团结其他幼儿园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配合幼儿园教师完成好各项教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