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规理论与实务

三、国际儿童权利保护公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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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以来,国际社会上保护儿童权利的运动逐渐拉开了序幕。1925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儿童幸福国际大会”,通过了《日内瓦保障儿童宣言》。这一宣言是近代人类历史上对于儿童权利国际保护运动的起点。然而,这一宣言对于儿童权利的理解还较为局限,仅将使儿童免于贫困、饥饿、疾病以及剥削等作为保护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1959年,联合国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精神制定并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这一文件首次将儿童权利与成年人的人权相等同,从更加宏观的视角开始研究儿童权利的核心,并将儿童最大利益纳入其中,成为国际社会保护儿童权利的重要进步,但这一文件却最终没能以公约的形式确定下来,因此在国际社会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随着国家人权意识的发展与提高,联合国历经十年的酝酿,终于在1989年11月20日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迄今为止,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已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政府也在1990年8月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也是签署国家最多、接受程度最高、最为重要的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文件。

公约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尊重儿童生存发展权利的原则、无歧视原则以及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确定为公约的四大原则,其中尤其强调,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不仅是四项原则之一,更是制定该公约的基本理念,其内容可以理解为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公立或私立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除此外,公约还概括总结出了儿童的四项基本权利。一是儿童的生存权,具体包括:儿童有获得姓名、国籍的权利;儿童有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父母照料的权利;儿童享有可达到最高标准的健康的权利;儿童享有足够的食物和安定的住所的权利。二是儿童的受保护权,具体包括: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的权利;儿童的名誉或荣誉不受非法攻击的权利;保护儿童免受父母或其他人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有权利得到特别的保护和协助,包括被安排寄养、监护、收养或安置在育儿机构;防止以任何目的或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三是儿童的发展权,具体包括:儿童享有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权利;各国政府能够保证给予儿童的身体、心理、精神、道德与社会交往得以发展的支持条件。四是儿童的参与权,具体包括:儿童有对影响儿童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的权利;儿童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儿童有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有参与社会、经济、宗教、政治、文化及家庭生活的权利。

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该公约之所以获得了国际社会绝大部分国家的认可,与其对于儿童权利保护的科学性、全面性、前瞻性密不可分。从实际情况看来,尽管还有很多国家在切实执行该公约的过程中与公约要求存在很大差距,但这并不影响我们确定儿童权利保护的方向和内容。我国作为缔约国之一,虽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与进步,但在很多教育、经济落后的地区,我国对于儿童权利的保护还有许多需要改进与完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