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园是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幼儿园等幼教机构的从业者由于入职条件、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质、岗位培训的重视程度、从业者职业素质的要求等因素的限制,在依法治园思想理念的树立、体制机制的建设力度、规章制度的健全、工作内容的规程化、检查监督的规范化等方面离依法治校的总体目标还存在较大差距,这也是国家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一)幼儿园依法治园的概念
幼儿园依法治园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以及各级各类幼儿园,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有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治理和管理幼儿园的各项事务,使幼儿园各项工作得以规范化、法治化。
(二)幼儿园依法治园的基本结构
1.幼儿园依法治园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依法治园工作的主体就是我国学前教育活动的参与者,它包括政府及其学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幼儿园、幼教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以及监护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和组织。由此,幼儿园依法治园不仅是指以幼儿园为主体的办学机构自身依法办学,还包括政府及其学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责,强调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幼儿园依法治园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学前教育领域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幼儿园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关系;幼儿园与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幼儿园与平等主体的企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幼儿园与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幼儿园、园长、教师与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幼儿园与其他社会主体发生的法律关系。以上法律关系既涉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如学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幼儿园之间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又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幼儿园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关系;同时还会涉及实施犯罪行为而构成的刑事法律关系,例如,幼儿园发生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则园方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依法治园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幼儿园依法治园的客体包括: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情况;幼儿园依法治园体制机制的创建情况;幼儿园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况;教职员工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和领会情况;幼儿园管理规章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机制的健全和运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的运用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