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1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这份文件有4个附件,包括《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指出,普通高级中学是指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这类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对于教育培养成本的认定,文件认为,包括的项目有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文件还强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除了学费和住宿费,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任何项目收费都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界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所有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这类学校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的学校应有所区别。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级中学教育培养成本包括的项目完全相同。其中,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的审批权限以及操作程序与普通高级中学相同。
文件强调,对少数特殊专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文件还对于收缴学费和住宿费的财务管理、审批程序、使用原则,以及监督机制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可以说,在2000年之前出现的教育乱收费和择校的乱象,已经对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构成严重干扰,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教育问题,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高中阶段收费政策及时出台,从根本上保障了高中阶段教育的投入资源,使乱收费现象得到了治理。
2007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又发布了《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指出,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教育乱收费在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有些乱收费与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有着密切的关系。各地要高度重视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要把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提高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规范行政行为,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贵”的矛盾。文件强调加强高中教育收费管理要认真落实高中阶段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政策,加强高中教育成本监审,合理核定高中学费标准,促进高中教育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