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限”政策的产生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择校引发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越来越复杂,我国政府出台了大量治理法规和文件,定下了治理时间表,组织大量的检查对择校乱收费现象进行管制。但是,择校乱收费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2000年,北京市政府率先表达出对治理乱收费的新态度,出台了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即招收择校生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原则。[4]北京市的这一做法,成为引发政策之窗开启的焦点事件和导火索。
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借鉴了北京市的做法,提出高中招收择校生,不准违背“三限”政策,即限分数(不准违反规定录取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新生)、限人数(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班额,不得挤压招生计划指标,变相扩大择校生人数。即择校生数量不得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限钱数(择校生交费标准,由教育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等。[5]
2001年8月10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率先回应,共同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公办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规定。
第一,限人数。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应是已订计划的增加,其比例不超过各区县当年公办高中招生数的15%,单个学校的择校生数量不超过该校招生数的20%。各校招收择校生的数量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区县招收择校生的计划和各校的限额由各区县确定后报市教委备案。要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学校招收择校生的人数,不得超过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比例与人数,不准挤压原计划内的招生指标,每个新生教学班的实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第二,限分数。学校招收择校生全部由学生按规定要求自愿填报志愿,并参加统一考试。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志愿情况和学校招生计划情况,确定学校录取择校生的分数线,由学校按规定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得录取本市公办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
第三,限钱数。择校生入学时应一次**纳择校费。标准为:寄宿制高中每生4万元,市重点高中每生3万元,区县重点高中每生2万元,普通高中每生1万元。择校生在交纳择校费后仍按规定交纳学费。学生缴费注册后,应按规定完成学业,途中因学生退学、转学等原因,学校扣除已读学期费用后,按比例退回择校费。不准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
文件还规定,学校收取和管理择校费的方式与学费相同,使用市财政监制的收费票据,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择校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弥补教育经费不足,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择校生收费标准,不得隐瞒、截留择校费,不得违反规定将择校费挪作他用。招收择校生的范围只限于公办高中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业余高中、职业高中、综合高中、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学校、民办高中以及其他高中阶段的学校均不属招收择校生的范围,不得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并收取择校费。
不过,虽然普通高中“三限”政策在全国大力推行,但各地的违规行为仍然屡屡出现。2003年5月19日,为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组织协调,统一领导,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6部委建立了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首次部际联席会在北京召开,教育部部长周济在会议总结时指出,部际联席会议是一种很好的工作形式,使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有了组织保障和统一领导,必将有力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2003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中小学缴费必须全面实行“一费制”,高中实行“三限”政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具体的实施办法。择校生招生比例和最低录取分数线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要将择校生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示招生比例、招生人数和收费标准,统一按分数择优录取,统一办理入学手续。严禁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6]这个文件的转发,标志着我国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从多年来的政府管制的非法乱收费行为,转变为政府同意的合法行为。“三限”政策迅速推向全国。
2003年8月3日,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华东、中南13省(区、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汇报会。会议汇报交流了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了秋季开学前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会议除了规范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政策外,还强调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坚决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