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园合作开始受到重视,家园共育策略具体化、多样化
经过10余年的恢复和发展,国家政策的教育导向性逐渐增强,幼儿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了一定的累积,家园合作开始受到重视。
这一时期关于家园合作方面的教育政策明显增多,有的更是以单独章节呈现,且更为具体化、多样化。1989年国家教委印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充分反映了上述特点。该文件在服务对象上更加明确、有针对性,且关注不同类型的家庭。幼儿园不仅兼顾一般家庭,“为幼儿家长安心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便利条件”,还重点关注特殊家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入园”予以照顾。在家园联系内容上更加具体、全面,包括幼儿教育、生活方面等事宜。在教育方面,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在生活方面,临时性收费应征得家长同意,幼儿膳食费需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在家园联系方式上也更加多样化,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如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实行家长开放日制度;此外,幼儿园可成立家长委员会,园务委员会可由家长代表组成。在负责分工上不仅责任到人,而且分工具体,幼儿园园长的重要职责之一是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教师需要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医务人员要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是幼儿园教育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标志,其中对家园关系的详细要求很大程度地推动了家园共育的落实。在这一阶段,教育政策的教育性增强,更多从幼儿发展的角度出发,将家园合作内容具体化、详细化,建立了形式多样、可操作性强的合作方式,明确了园长、教师、医务人员在家园合作中的职责,家园合作得到有效发展。值得一提的是,家长可对幼儿园的工作发表建议和意见,有机会参与幼儿园管理,这既是深层次家园合作的体现,也代表着在幼儿园教育中家长主体地位凸显。
可见,家园共育的意识开始萌芽,家园合作的重要性受到关注,在政策的引导下,幼儿园与家庭的关系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家园共育成为政策制定者、理论研究者、实践探索者的共识。这一时期家园合作的途径更为具体、明确,对实践探索有着较强的指导作用。
(二)幼儿园、家庭、社区协同共育意识萌芽
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由计划经济全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社会资源分配走向多元化、分散化,导致家庭必须承担起原来由单位承担的职责,社区建设成为国家新的发展战略。[3]随着社会关系和国家发展策略的转变,社区、幼儿园、家庭的联系更为紧密。
1989年《幼儿园管理条例》指出,鼓励并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幼儿园,这意味着以单位为基础举办幼儿园的形式开始松动,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基础举办的幼儿园开始增多。幼儿园举办主体从单位转向社区,这一转变意味着“幼儿园—家庭—单位”的联结模式向“幼儿园—家庭—社区”模式转变,这在很大程度上将幼儿园、家庭、社区三方紧密联系在一起。1992年2月《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就“社区、家庭保障”提出了六条策略,指出“发展社区教育,建立起学校(托幼园所)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创造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和家庭环境”,这一要求明确将幼儿园、家庭、社区三方联系在一起,初步体现了幼儿园、家庭、社区三位一体、协同共育的思想意识。在具体实施上,针对不同地区,《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城市规划要考虑儿童活动场所与设施的配套建设……在城市以社区为依托,举办新婚夫妇学校、孕妇学校和婴幼儿、小学生、中学生的家长学校……在农村,通过广播父母学校与县、乡、村的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辅导站、辅导员相结合的方式,推广正确的保育、教育方法。”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辅导站等相关配套机构的建立,从管理上和组织上有效保证了家庭教育指导的进行,是幼儿园指导家庭教育的扩展,也充分发挥了社区指导家庭教育的优势。
在政策的引导下,“幼儿园—家庭—社区”的联结模式初步产生,社区的资源优势得到关注。整体而言,这一时期的政策增强了幼儿园、家庭、社区三方的关系,三方协同共育的意识逐渐萌芽。在理论研究中,1994年也首次出现幼儿园、家庭、社区三方协同发展的提法,明确指出要以幼儿园为中心,幼儿园要树立榜样作用,并向家庭和社区辐射,吸取家庭和社区在幼儿教育方面的有益经验,这表明三方协同共育的意识已经萌芽。有研究者认为,需要建立社区幼儿教育体系,以社区为依托,以幼儿园和家庭为中心,以社区幼教指导中心为主要机构,发动社区力量共同参与幼儿教育,实现三方融合,产生合力,共同促进幼儿的发展。[4]